中国驴友论坛's Archiver

zjx118 发表于 2008-5-15 23:16

积极认养四川灾区孤儿!!!(资料更新)

希望各界人士能积极认养四川孤儿


大家有能力的可以认真考虑认养灾后的那些孤儿

太伤心

那些孩子太可怜了

他们是祖国的花朵

本来是健康成长的日子

却受次大难


··  ··  ··  ··

大家都积极点




下面是我能查到的一些资料和基本情况

因为很多资料来源网络,希望大家发现错误及时指出
也希望能更好的帮住那些需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民政厅目前也已开通两部收养咨询热线:
028-84423064
028-84423065

大家可以电话咨询。

热线已把各地的收养申请人记录登下来,请求收养最多的是唐山市迁安中心福利院。该院表示可以收养100到200名孤儿。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热线已把各地的收养申请人记录登下来,请求收养最多的是唐山市迁安中心福利院。该院表示可以收养100到200名孤儿。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钱是不可缺少的,但钱不是万能的,这些孩子需要身心的健康,需要家庭的温暖,需要有人象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呵护他们,所以建立汶川孤儿亲友团是善举,我希望自己能为他们做点什么,尽可能帮助一个孤儿象我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孩子们精神上的需要远远高于物质的需要。请大家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然后半途而废,这些孩子们真的经受不起第二次失去亲人的打击了!!!
  
  我们既然认养,助养这些孩子,就要帮助他们从灾难的打击中恢复过来,尤其是他们受伤害的心灵,这不是每餐饭多添双筷子的问题!对爱心,耐心的考验远远大于钱包的承受力。
  如果可能的话,如果打算几家人一起助养几个孩子,这样大家就可以互相督促,孩子们也互相有个伴儿。




本人建立一个关于收养孩子们的群:61933235

有收养意愿和收养方面丰富的进
创建阶段暂时只能給大家提供有限的帮助!
希望有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和我一起商量具体的行动
本人是在校学生时间和经济都有限
希望能有更多人支持

现在只能找到这些
希望大家发帖
告诉我们更多的情况



民政部就关于安置收养四川灾区孤儿问题作出答复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常红)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附近发生7.8级强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用各种方式表达爱心。特别是5月13日,***总理看望灾区孤儿后,很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心系灾区儿童,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忧心忡忡,给予了极大地关注,纷纷要求收养灾区儿童。日前,民政部就此收养孤儿问题作出答复。

    目前,灾区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正采取一切手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随着救灾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定会有更多的孩子能够回到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身边。

    民政部表示,将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i] 本帖最后由 zjx118 于 2008-5-16 17:06 编辑 [/i]]

jxgaodawei 发表于 2008-5-15 23:23

多一点爱心

灵羽525 发表于 2008-5-15 23:23

支持····

歪歪_79 发表于 2008-5-15 23:35

好像有个保险公司已经宣布要把这次地震中所有的孤儿都收养了了

zjx118 发表于 2008-5-16 10:30

希望大家都尽力

reedy 发表于 2008-5-16 10:36

早就有此想法,但不知道如何认领

丑石 发表于 2008-5-16 10:38

我的一个朋友想领养一个女孩,怎么样可以领养到?

ID118 发表于 2008-5-16 10:41

估计认领不上了

风色檀烟 发表于 2008-5-16 11:35

等灾难过去之后,应该会启动相应的领养措施。到时候咨询一下,这些孤儿应该会被先安置在当地的孤儿院,然后再从孤儿院领养。

我曾经查询过相关的领养规定:其中有规定是领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确认心智成熟,有能力去当一个孩子的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没有孩子的夫妻,领养之后占生育指标。。已经有孩子的家庭还可以继续领养,不占指标。。。一般独身或者单身应该不太好领养。毕竟应该给孩子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去相关部门办理领养手续,办户口什么的。。。

风色檀烟 发表于 2008-5-16 11:38

中国人寿说负担所有地震孤儿到18岁的抚养费用。但是领养还是比较合适的方式,毕竟对于孩子除了钱之外,更重要的是有人爱他,有人给他一个家,他能有爸爸妈妈。

LZ的倡议真的很好。倘若每个有能力符合要求的人都能积极的行动起来,领养孤儿,我想那些逝去的灵魂也会感到欣慰。

timexsg 发表于 2008-5-16 11:57

一直有这想法~~~

、Scorpio.Me 发表于 2008-5-16 12:02

我爸就想给我认养个妹妹。:P

爱游者 发表于 2008-5-16 12:10

我姨昨天想认养,打电话给红十字会,但据说现在打电话联系领养和资助的人很多呀,大家都挺有爱心的。:lol ;P

sail 发表于 2008-5-16 16:32

这建议不错的

大家都行动起来

千千SH 发表于 2008-5-16 16:47

都有这想法,到时了解一下详细的流程。

angelpig 发表于 2008-5-16 16:48

还是好人多

^_^木木 发表于 2008-5-16 16:54

我们俱乐部的成员有10几个要认养,就是不知道怎末认养

歪歪猫 发表于 2008-5-16 17:21

比较想认养

给准备出生的孩子添个哥哥或姐姐

希望是能接来一起生活的

不知道可不可以的呢?

zjx118 发表于 2008-5-16 17:25

大家都尽力啊

希望能多帮些人

zjx118 发表于 2008-5-16 17:28

[quote]原帖由 [i]歪歪猫[/i] 于 2008-5-16 17:21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41905&ptid=118084][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比较想认养

给准备出生的孩子添个哥哥或姐姐

希望是能接来一起生活的

不知道可不可以的呢? [/quote]


可以但是现在主要是救灾
但是关于灾区孤儿的认养个民政部门也在积极筹划
希望有意愿的朋友多去了解
把得到的资料发上来共享下

页: [1] 2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