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狮王 发表于 2006-11-30 22:15
公众对AA制的理解——驳长弓挽月<br /> <br />昨夜很晚了,一直看关于南宁7.9案资料。忽然看到长弓挽月的帖子,长的一塌糊涂,感觉长弓君是从事律师或者相关行业的,很善于将人的思维纳入他的管道,然后顺着那些让你似懂非懂的专业术语,把你绕的云山雾海,你又说不出他哪不对,既然说不出否,那就只有是?<br />当时我也糊涂了,只是感觉哪不对,又一时无法形成自己的思维,干脆睡觉。<br />长弓君的帖子,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对AA制的定义。他认为,AA制A掉的是钱,责任是不A的,要按照AA群体内各自分工的大小来A责任。<br />我想,这是长弓君的理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没有研究,也说不出那么多的理论术语。但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混了20来年的将近40岁的普通公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至少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听说我国法律对AA制如何定义的,我所理解的AA,都是现实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看法。<br /><br />AA制的本质,是独立个体组合成一个群体,其本质依然是个体的。如果把a看成个体,把A看成群体,那么就是a1,a2•••组合而成A。<br />而AA制如何形成的呢?我想这是社会关系进化的自然结果。设想去吃饭,如果单个买单,那么只能吃一个菜,而10人带着各自不同的菜凑在一起吃,那么品种丰富的多,营养均衡的多,气氛快乐的多,那么AA制对每个加入个体来讲,就意味着同样的付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样延伸到户外运动,更有了不凡的意义。单个出行,无论包车,吃饭,对抗自然灾害,克服障碍,防贼防盗等各个方面,单个的力量是薄弱的,而单个组合成群体之后,不仅出行成本下降,出行品质提高,出行安全性更得到大大加强,这就是AA制在户外界盛行的原因。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潜规则,那就是不仅属于自己该花的钱自己付,属于自己该负的责任也自己担。这本身很合理,本来是单个出行的,自己花自己的钱,自己负责自己的安全,天经地义。而为了更高的收益,若干朋友自愿组合,于是a1a2a3`````组合成大A,同时也产生了分工,善于烹饪的管吃,善于管钱的理财,善于组织的进行协调,为了群体的管理方便,以便获得更高的收益,于是产生了领队。但其本质依然是不变的,自个花自个的钱财,自个负责自个的安全,只是把这些融入到一个大团队中,难道不是这样么?而团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然彼此是独立的,只是增加了彼此道义,道德上的关怀,协作,友爱,帮助•••<br />至于领队的产生,本质上是分工,一般由某方面能力较强的那位担任,领队的产生,是由群体信任度以及本人的奉献精神共同产生的结果。而在这个团体中,领队依然A着属于自己的那份钱,却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工作,当然,他的付出也不是完全没有回报,他赢得了大家的尊敬。至于户外网站出行形式最多的领队召集制,依然不能脱开领队是大家共同选举共同认可这个结果,因为在召集面前,你报名意味着你认同,只是秩序有些不同。<br />那么,可以结论,在AA群体形成之前,其金钱,责任各方面都已经是清晰的,独立的,带着这些独立性,整合成一个群体。所谓的户外潜规则,本质就是个体出行性质不变,形式变成抱团出行。<br />以上是谈的我以及周边群体对AA的理解,下面来看一下长弓君对AA制的理解。<br />长弓君首先把AA团体看成一个整体,而其个体是由这个整体分割的结果,也就是说A分割成a1,a2•••,而不是我前面所说的由a•••组合成A。那么根据长弓君的理论,既然A分割成a•••的时候,金钱等分,为何责任不等分呢?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一旦有事故,责任要根据分工职责来分,一般来说能力是领队最强,那么就是能力最高的担当责任最多,既然这样,金钱分割怎么不通过钱多的承担多些,钱少的承担少些这样来划分呢?整个一个莫明其妙!自相矛盾!<br />最根本的,长弓君根本的错误在于,他认为AA群体的金钱,责任是一个整体,于是成员任何一人出问题,就意味着整体出问题,这个后果要这个整体来承担,于是产生了出事故人人有责这样的结论。<br />这是一个完全概念性的区别。<br />公众的理解:AA制是各自带着本身的消费,风险进行组合抱团,因此不管团体形成前还是形成后,团队有多大,任何阶段是清晰的,消费自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这个,才是符合常理的AA制,所以就有了免责。<br />长弓君的理解:AA制团体首先是一个整体,一开始,消费,责任,风险是整体的不清晰的,需要分割。——这个让我难以理解,这叫分A制,不是AA制。<br /><br />我孤陋寡闻,不知道法律法规现在有没明确对AA制做出定义,若有,我将虚心学习。<br />但想,若现在没有,将来出现的话,任何法规的形成都是多数民意的深化。<br />我不知道影响7.9一审判决的因素是什么,但我直觉是受了什么影响,包括舆论,概念等等,因为在一个法制不甚健全的社会,影响判决的因素很多。<br /><br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来发展户外,一个出行团体内任何人都要为其他人的安危负法律责任,而且能力越强责任越多,金钱消费却是不论贫富均摊,试问,还有谁愿意参加这样的团体?别说高风险的户外运动,就是朋友聚餐AA喝酒我都不敢参加,指不定哪位在酒桌上出现疾病突发意外状况,岂不陪坐的都要倒霉?约朋友逛个街都要时刻担心逛游摔跤?还有哪位经验丰富的老驴愿意出头来指导大家,帮助大家,勇于付出担任领队?就算没有领队,三五好友结伴出行我都不敢了,哪位出问题大家连坐。你愿意?我愿意?他愿意? 如此这般,今后将不再有户外群体,只有独驴,这是健康阳光的户外产业的大倒退,是社会的大倒退,是人际关系的大倒退,是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大倒退!<br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任何人参加户外都可无忧,反正消费大家均摊,自己出事有别人兜着,比保险还保险。参加人员会降低严格衡量自己能力是否可以出行的标准,反正出事赖着大家,怕啥? 天,结局是严重增加户外隐患。 再则,老驴会想,俺自个不会走?非得带着新驴劳心劳力不说,还得为你的安危负法律责任?我吃饱了撑着,你是我大爷?欠你的还是咋的了?得了,自个走算了,最多也就是约上几个信得过的同等老驴一起走。 而那些新人,或者半新人怎么办呢?该走的他还是会走,于是没了老驴引导指挥,可想而知在户外会发生什么事。<br />7.9案件一审判决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不想多说了,明眼人自然明白。<br />支持上诉。二审不行那就上访!钱不够?放心,全国的驴友帮你们兜着。<br />还有那12个二愣子听着,你们几个不是赢得了全国驴友的同情,你们受到的道义谴责不会因此消失。全国驴友支持上诉,说小的是自私,为了今后还要钟爱的驴行,说大的那叫维持法制判决,期待一个法制社会。而不是同情你们,帮你们卸掉责任。好好学习做人吧!<br /><br />本人申明,二审判决若不更改,哪怕被告还有1分法律责任,日后我将不会带任何人出行,哪怕老驴结伴出行没有领队我也会慎之又慎,户外是我自己的选择,我明白风险,所有后果我自己承担,不需要拖累别人。同时,我也不会承担本不属于我的,他人的责任。<br />期待二审彻底翻案,被告完全无责。<br />对于遇难者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解决。<br />在此,沉痛哀悼7.9遇难者。再次提醒广大驴友,户外存在风险,请谨慎对待!<br /><br />
普罗旺斯 发表于 2006-12-1 00:42
一审判决是有点过重了!
阿飞的女人 发表于 2006-12-1 11:08
朋友,问一声:假如出事的是你,如果不是命丧黄泉,只是自己出了别说16万,就6万元的医疗费.你也只是跟人家去玩的,你是不是心甘情愿的就算了............<br />法律不能使所有的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明知道户外是有风险的活动,你就不该盲目的组织户外活动.组织、团队、群体的概念是什么?户外活动一般是20人左右,根本谈不上群体,只是一个团队。可团队的概念是什么?团队是为了达到共同的利益而聚在一起从事一些为利益所求的事,它是非正式的组织,但并不是组织。因为团队更加的人性化和优越的可塑性。所以团队被认为是非正式的一个组织。它的倡导者就是一个组织的最高领导者,虽然没有什么文件可以证明,但他追随者的行动是以他的指导为核心的,也就形成了一份无形的合同或协议,你不可否认.......领队的法律责任有多大?<br />AA制只是户外活动的带名词,它永远掩藏不了它的本质就是零时团队。哈哈,就如同一夜情,也只不过是带名词,本质是什么大家应该知道,或没有意识到...我想,中国人已经养成习惯,善于有很多的自我观,也难怪轻视了户外活动,首先不应该自己轻视了意外的发生,更不应该倡导别人也加入到户外风险中来,否则,你该承担法律责任。<br />别说什么俱乐部是什么非赢利或赢利的,那家俱乐部没收过组织费?笑话...<br />不要感情的说一些笑话,应该拯救户外活动。2006年的这时,也许是户外活动的一个转折点,是好是坏,那就看“人”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真值得讨论啊...<br />法律是根据人性所定,但它决不讲人情,我想都应该明白......阿飞,我要回家!<br />
autoasm 发表于 2006-12-1 12:06
其实长弓兄只是说出了 皇帝没有穿衣服 这个事实而已。<br /><br />我前几天和另一个领队讨论这个事情,那哥们很直接的说:换了我也不会去救一个不认识的人。 虽然很残酷,但是事实。<br /><br />别说有交情,AA队伍里有几个知道名字?<br /><br />总之,谨慎户外!谨慎AA!
飘尘 发表于 2006-12-1 19:16
人性在某些时候就失去了……
autoasm 发表于 2006-12-1 20:02
<!--QuoteBegin-飘尘+2006年12月1号 , 07:16 PM--><div class='quotetop'>QUOTE(飘尘 @ 2006年12月1号 , 07:16 PM)</div><div class='quotemain'><!--QuoteEBegin-->人性在某些时候就失去了……<br />[right][snapback]551944[/snapback][/right]<br /><!--QuoteEnd--></div><!--QuoteEEnd--><br /><br />不是失去,而是暴露。比如关于这个案子的讨论,有多少人的是出于公正的立场? 大多数都是担心以后没有人带队自己玩不成了。<br /><br />户外AA多数时候是一团和气,但是本身就谈不上什么团队。就像楼上那位所言,跟一夜情差不多,大家各自HAPPY罢了。<br /><br />人本身就是善和恶的柔和。如果人性是纯善的话。公检法都可以关门了,只需要孔夫子开学校就可以了。
硝熬姜壶 发表于 2006-12-3 21:15
没准这一个判决会改变整个行业就和当初福州陈氏兄弟的ip电话案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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