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户外安全责任关键词:组织者、盈利、过错、生存共同体
[size=2]户外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南宁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1@T,Y|&h.k5h0a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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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1.组织者[/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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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color=Red]“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color]。.f'p:tG)\,m oY!u
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1r%Tx b{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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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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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2.盈利[/color]&a]&B$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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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wNY4ZQC&V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cwq wE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T0p^c ae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K'\p h2afsh}P
[color=Red]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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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RB,vNjp!l\1yPX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FY1rX"z(G
[color=red]3.过错[/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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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环境恶劣,条件有限,出现事故,在事发当时往往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评判对与错。 LXP i@oh&Hl
但是,让我们来仔细分析,要避免事故,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v3wh u%HFy
行前准备:了解天气、路况,准备装备、物质、保险,联系向导、交通工具,队员挑选,人员交流。。。.j[ X(u2~|#N"z
途中控制:关心队员的心理、体能、装备状况,控制行进速度、距离、时间,开路、收队、通讯联络、查夜、值班、照顾弱势队员。。。
应急措施:掌握急救技能、准备药品、物资,组织搜救、护送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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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途径,出了事故,往往是上述诸多安全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未做好,而导致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着眼于事发当时的状况来判断对错。
我个人认为:要保障安全,就应做好每一项,任何一项没有做好,都是过错。
问题:安全措施,(组织者或参与者)都做到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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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4.生存共同体[/color]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L]7e8k9K6i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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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j(D p+]F']W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O2p@a6c-p#_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9~s"Xnv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HF;W$U$LIY|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color=Red]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color]
问题:自助活动,责任自担,还是责任共担?$j#~m9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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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5.保险[/color]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t W$GTx&T3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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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color=Red]保险,你真的买了吗?[/color]o/L~-U.x,b#L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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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6.责任风险[/color],f{*yNyx
这里说的风险,不是户外活动的风险,而是法律责任风险。
我国的户外活动还不成熟,相关法规尚不明确,安全责任怎么定,众说纷纭。RgFE5y'F+xj
各方人士,新人、老驴、AA队伍、商业组织、法律专家发表了各种意见。
但我认为,这些意见皆为纸上谈兵,只能作为参考,最终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3Nyn1`GD*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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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事件一审判组织者、遇难者、队员按6:2.5:1.5承担责任,这暂时给了我们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二审、终审又会是什么结果?以后其他法院又会怎么判?
我们(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该怎么办?以什么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动?i7`gw kI7wyObt:`
谁也不敢肯定,这就是法律风险!
我个人认为,应就重不就轻,做好最坏结果的准备,否则谁承受得了这样的风险?p/n@9@3K,^8X5l
问题:你做好了最坏结果的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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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南宁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经上诉,我们期望能有一个更公平的判决,但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无论是事故,还是官司。
要避免事故,我们需要学习户外知识,要避免官司,我们需要学习法律知识.[/size] 祝大家春节玩得高高兴兴平平安安! 分析的好!!帮顶!! AA制的户外活动,在中国还远远没有成熟的市场啊。 好建议!好问题!! 怕怕啊! 好文笔。 尖锐,很客观的分析问题。。。。。。 [quote]原帖由 [i]蓝天碧水[/i] 于 2007-2-6 13:20 发表!T2Hwi$b9o0^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U/Dn)Wqt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Sjs%~t!f]%l.xj%r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Q:fR 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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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4rA[1Npj&U$P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j1}3d#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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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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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比不妥,一个是那三人可以拉住A制止他的不安全行为而没制止,而79山洪爆发时同行驴友自救都不易何谈互救?何谈不力?事实上他们也试图救护手手但没成功,不要说普通人就是专业抢险救护人员谁又敢保证救护一定成功?以此为例告同行驴友有责是没有道理的,若定其无责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给遇害难家人一定经济援助还是能让人接受的。 [quote]原帖由 [i]蓝天碧水[/i] 于 2007-2-6 13: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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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5AyWn'H0I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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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个权力是何种性质的权力,对于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哪怕是一个班组的组长、一个学生的教师、一个徒工的师傅)的领导可以这么要求,因为他有职责、有名份、有权力、有报酬,所以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而自助活动的组织者如无获利,只是为了大家出行玩的更好,花费了自己的精力、时间、甚至金钱去联系车辆,安排线路等,即他的组织活动完全是为它人服务。在活动中一旦有人出事,如不是组织的错误决定所至的话凭什么要担那么大的责任?假如79手手不是在沟是扎营遇害山洪而死,而是其它不可遇见的意外如路遇车祸,突然落石等难道也要组织者负责?那样谁还敢组织活动? [quote]原帖由 [i]蓝天碧水[/i] 于 2007-2-6 13:20 发表+a?k z1R'spu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nbQ^B]~cg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m{ ?/S%c_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EzytF{'M,@y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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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一般要求参加人必须买保险,但目前国内又有几个户外险种?许多旅游意外险就明文标明探险不在保。4l;x)?%H:m
如是自助,如几个同事、朋友之间或几个家庭共同出去玩,其中谁为组织者?谁又有权力强迫别人必须买保险?而出事为什么要组织者承担极大的风险?3r5P-Fw o9d+MR a
据我所知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保险,无组织自助活动应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Ad'YL'U6_-pZ
综上所述,中国户外、中国法律还很不健全、很不规范,有进一步完善的必然,但在法律完善前还是法不禁止皆自由。 转贴我国法学泰斗【杨立新】2006年热点民事案件的有益启示(节选有关7.9山洪案部分)#} y!vF.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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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遇山洪,判决“驴头”、“驴友”担责欠当d4|)UKX5`2{
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俗称“驴头”)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制,周六8点整准时在安吉站集合。受害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及另外11名被告(俗称“驴友”)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某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山洪爆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镇政府组织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找到遇难的骆某遗体。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参与探险的其他12位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但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其余11名被告盲目跟随梁某前往,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骆某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在本案中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因此,酌定骆某、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定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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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6f+C(i%]+Ft"Yz
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审理本案的法院进行探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责任,赔偿受到损害的参与者的损失,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jJ&F"D"V:v {n~)V%]
Aus+`]?d
但是,对于这样自发的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判令组织者(驴头)和参与者(驴友)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很重的侵权责任,尚值得研究。
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种纠纷的重要规则。按照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骆某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参加这样的活动,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了对风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权利。同时,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意外,造成损害,也不应当苛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另外一个理由上说,此次户外探险活动造成损害的原因,并不是因组织者个人的过错引起的,而是意外的自然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所致,即使是组织者梁某存在组织上的过失,也不是严重的过失,而仅仅是一般过失。基于以上理由,我倒是认为这个判决值得斟酌,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判决。
K(EtK%FY0Uy
依我所见,本案可以责令梁某承担适当的责任,但不是十几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其他队员完全没有责任,何以让他们也跟着承担侵权责任呢?Y [){tN4y:IGp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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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不赞成这个判决。`U-c Aj/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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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则•o9AU Mg8Z.\q
自冒风险,是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损失自担。 大家可能都觉得山洪是意外事件~注: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2x!N0ZV*y+C EJ
但是在此案中突降大雨是意外事件(其实也算不上,谁出门不查下当地的情况,何况是周边的活动)j ycL;k~
由于大雨引起的山洪爆发这之间有个时间的过程,
作为一个活动组织者有能力遇见他所扎营的河床有山洪爆发的可能。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造成没有遇见该警告的没有警告该撤退没有撤退所以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同行十二人我觉得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