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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虎跃 发表于 2007-6-11 21:56

对三嫂等拆迁户适用法律的一点看法.

看了很多帖子,广大驴友都挺支持三嫂反对拆迁的.不过我个人还是觉得是不是从法律的层面去探讨这个问题更有意义一些呢?
1/还是先要搞清楚拆迁双方有争议的地块的权属.这里面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三嫂使用的国家的地块.如果是这样的话,政府基于公益需要,收回该地块使用权的,属于征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对土地使用权人(三嫂,三嫂应当有该地块的有效权属证明)给予适当补偿。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作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三嫂合法拥有争议地块合法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进行征收,不仅要给三嫂补偿,而且还要退还三嫂买这片地的钱.
二是三嫂使用的是集体的地块,对于这样的,政府是购买该地块.具体价格可以双方根据一定的购买标准谈判.购买方应当有具体安置拆迁户的方案.三是三嫂使用的是租赁来的地块.如果是租赁政府即国家的,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一方要支付违约金.
       连同三嫂在内的25家拆迁户应当了解自己的土地性质,这样才能更好的同政府沟通,得到一套最大限度满足自己利益的方案.

快乐小仙 发表于 2007-6-11 23:02

大家少吵架,都要关注一下这些有建设性的帖子吧!

西风雪狼 发表于 2007-6-11 23:05

同意楼主的观点,说的对

扎西多杰 发表于 2007-6-12 00:06

大家少吵架,多关注,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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