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驴友论坛's Archiver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8-29 11:55

[quote]原帖由 [i]荼糜[/i] 于 2007-8-28 20:52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69687&ptid=73573][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真的感觉生为驴友的家人要豁达才是。
还好我不带队。 [/quote]

  依7、9及本案,并非只起诉领队,同行的驴友都被问责,只是责任稍小而已。同行有罪吗?依此类推以后连参加旅游团也有同样的风险,团中一个人出了事,全团的人都有了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都有采取有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就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的责任、同伴出事了你就要负责。同样的道理,几人不能一起上街、不能一起坐车、不能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工作、不能一起休息…………,否则只要其中有人出了事同伴就有责,比如说工厂中有人出了工伤,车间内的其它工友只要在场就有未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责任,办公室中有人发了病,同屋的就有了未尽保护的责任(一起骑车出行都有责,同办公室、同车间工作能没责?),就要赔偿,即使有人买了单(比如保险、比如单位),只要家属想告你你还要赔钱,还要背上对死者故去的责任。

这个社会还会是社会吗?

虹天雷 发表于 2007-8-29 12:35

:Q

素食者 发表于 2007-8-29 20:02

[quote]原帖由 [i]北海龙吟[/i] 于 2007-8-29 11:55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1512&ptid=73573][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依7、9及本案,并非只起诉领队,同行的驴友都被问责,只是责任稍小而已。同行有罪吗?依此类推以后连参加旅游团也有同样的风险,团中一个人出了事,全团的人都有了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都有采取有应履行未 ... [/quote]
很同意。
责任要分清,第一要搞清楚自己应该对自己负责到什么地步。遇难者肯定大家都是同情的,但是同情不能当作责任,也不能当作理由,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王小波就曾说过,中国是一个童话的国度,经常搞出点童话里才有的现实。所以,法院的判决不能指望公正,没责任也可能被迫掏钱买单。

跳跳鱼 发表于 2007-8-30 09:29

这事无聊哦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9-3 16:34

遇难者的家人本来是很让人同情的,大家本着对死者的怀念和对家人的安慰之心凑一些钱也合情合理,但这种狮子大张嘴的讹钱行为让人厌烦。
想起一个有些荒唐的例子,假如一个人在参加一个什么会议时出了事,会议的组织方,同时开会的其它人是不是有类似的责任?比如十七大就要召开了,假如一个17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或车祸遇难,参加会议的其它代表是不是都有类似救助不力的责任?会议的召集者,胡哥及党中央是否应负召集人的责任?如其家人执上诉是否胡哥及同时参加会议者要共同赔付?按理说,驴友召集活动,出行是自愿,并没有人强求,而参加会议是必须的,是有纪律约束的行为。自愿参加的出游活动都能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有纪律约束的会议行为更逃不脱责任了。
可法官会这么判吗?

黑色骑兵 发表于 2007-9-3 17:14

这样要能胜诉的话以后除了自己一个人出去玩以外,不敢跟人出去了

笨鸟非非 发表于 2007-9-4 08:14

坚持私奔到底

永远的菜驴 发表于 2007-9-4 08:20

。。。。。。。。。。。。。。。。。。。。。。。。。。。。。。。。。。。。。。。。。。。。。。。。。

中原南下 发表于 2007-9-4 15:44

看来还是私奔比较好

风餐 发表于 2007-9-7 23:26

似乎与7.9案略有不同

7.9案在确认是否为AA制方面有问题。
以后AA制出行,是不是应该互相购买保险,而不是给自己买?

蓝天碧水 发表于 2007-9-8 01:27

[quote]原帖由 [i]北海龙吟[/i] 于 2007-8-28 15:32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68641&ptid=73573][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7、9二审还未下定论,新案又出现了,且比7、9又进了一步,虽然是纯自助的AA活动,虽然有保险买单,但还要告组织者和同行者赔钱。以后户外的路该怎么走?不仅仅是户外,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为这些案件追究的不仅仅是组织者,还有同行者的责任,照此办理,人们不论做什么都只能独往独来了,因为并不看你是否“赢利”,有没有保险买单,只要你倡导了就成了组织者,只要你同行了就有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就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的责任、同伴出事了你就要负责。

天啊,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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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吟兄,最初我也象你一样的想法,但后来想明白了,思维一转变,觉得这些都是应该的,有什么可怕的呢?
既然是有组织的活动,组织就该为活动的安全付主要责任。
既然有自助活动性质,同行者就有相助的责任,也应该为活动的安全付一定责任。

为什么普通旅行团团友间没有这么多责任?
因为普通旅行团不是自助游,更不是从事高危活动,安全责任要旅行社完全承担,
只不过旅行社给团员买了意外险,还购买了责任险,两者的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个人认为,这起事件原告有可能会获得胜诉,只不过死者自己要付主要责任,组织者既没有严重过错,又是非盈利活动,能得到的赔偿比较低而已。类似的官司事件是有案例可查的。

关外钟声 发表于 2007-9-8 05:52

还是要有充足合适的保险,这才是一个基础

自己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9-9 11:55

[quote]原帖由 [i]蓝天碧水[/i] 于 2007-9-8 01:27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09136&ptid=73573][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龙吟兄,最初我也象你一样的想法,但后来想明白了,思维一转变,觉得这些都是应该的,有什么可怕的呢?
既然是有组织的活动,组织就该为活动的安全付主要责任。
既然有自助活动性质,同行者就有相助的责任, ... [/quote]


我有不同看法,因为你的论点经不起深入的推敲:
这里的“组织”并不同于有行政权力或赢利行为的组织,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比如单位的领导、学校的老师、工厂的师傅等,他们因其职务,因其对职工、学生、徒弟等的行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因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自己的组织(或说是领导)行为负责。有赢利行为的组织如旅游团等也不必说了。这里所谓组织只不过是召集,即没有绝对的领导权力,也不是必须参加,如这种召集也必须负责任的话,试问是不是当上级召集一个会议时参加会议者在去开会的路上出了车祸那会议召集者也必须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这里的召集人只是为大家服务,只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当他在做好事中有过错出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没有过错时也要承担责任的话必将扼刹更多的好人好事。让这个社会变的更自私,从而制约社会的进步。去年7、9以来多少老驴不敢再组织活动,真正的老驴不敢组织了,新人或半瓶子醋处于一种盲目自发状况,出事不是减少反而会是增加。
另外,“自助”在字义上是自己帮助自己的含意。自助游是自己不依靠其它人(如导游、领队)的引导或扶助出游,从自助的含意上讲,自助游就是不依赖别人的出游,是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出游。自助游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当多人自助游时同行者的互相帮助只是人与人之间爱心的一种奉献,并不是自助游的必须的义务。这种爱心的奉献如无过错行为时又为何承担责任?
我认为,我们这个社会峄应当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地鼓励人们做好事,而不是限制的打击人们做好事,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活动的召集人是不应担责的,同行者也不应担责,除非他们有明显的过错,不然的话就会让这个社会正气下降,歪风上升,这就是我说的太可怕了的根本。

漂来飘去 发表于 2007-9-10 11:18

我不说话,我只是来看看...
我觉得法院不该这么判原告胜诉!

省略号 发表于 2007-9-10 20:02

就快开庭了,关注中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9-11 07:07

再回蓝天碧水:
再看看南京彭宇案,一审法院最后的定论是双方都无过错(说明尽管伤者一方虽想尽办法做伪证、说谎话,但还是没能让法院确定彭宇就是肇事人),但做好事救助伤者(有人证)、无过错的彭宇却因离伤者最近要享受“公平”原则,赔付伤者4.58万元,旭果彭宇像那个肇事者一样一走了之,不去做好人。不去做好事,能摊上官司?能被判赔钱?
在这里,南京法院与南宁法院7、9案一样采用了推理来定案而不是用证据来定案,两个法院都对无过错的一方套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如此乱用,这公平吗?这种判决还不可怕?

6151919L 发表于 2007-9-11 08:32

既然出去玩!就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驴友不存在主观意愿要出事,这是中国人走向独立自主的代价,一切户外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只怕这件事会打击中国户外运动的开展。

漂来飘去 发表于 2007-9-11 08:37

如果同行的驴友需要负责的话,那么是不是大家都死了就不要负责了,这案子不能这么判!那就是鼓励要死都死是咯!

蓝天碧水 发表于 2007-9-11 16:52

回北海龙吟:

首先,安全责任不可豁免,无论是立生死状还是签合约,免不掉的

其次,有组织的活动,组织者要对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大批召集人员从事自助探险活动,是典型的有组织的活动。

最后,“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
      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这是法院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标准。

所以,那种公开发帖,广召人员,带领诸多驴友开展户外活动的人,需要承担主要的安全责任。
并不因为是AA,是办好事,是义务服务,是有恩于他人,就能免掉。
生你养你的父母,该恩重如山吧,他们伤害了你的身体,照样要赔(只要你愿意起诉)
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们,该付出巨大吧,伤了人,还是得赔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不能混淆的。

参加户外活动,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这个保护包括法律上的保护,否则被告上法院的时候,只能怪自己不懂法了。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9-11 17:33

[quote]原帖由 [i]蓝天碧水[/i] 于 2007-9-11 16:52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26960&ptid=73573][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回北海龙吟:

首先,安全责任不可豁免,无论是立生死状还是签合约,免不掉的

其次,有组织的活动,组织者要对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大批召集人员从事自助探险活动,是典型的有组织的活动。……
生你养你的父母,该恩重如山吧,他们伤害了你的身体,照样要赔(只要你愿意起诉)
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们,该付出巨大吧,伤了人,还是得赔


最后, ... [/quote]

我的观点是建立在“组织者无过错”的前提下的。我前面的贴中已说了组织者如有过错要负责一话。而无过错时为何要对他人赔偿?这样的“公平”对他来说就是事实上的不公平。

而你举的例子全是以有父母、英雄有过错为前提。
所以你说的与我说的是风马牛不查及。

另外。不要拿7、9为例来说理,因为7、9是无法可依、至今仍未最后定论的案件,7、9一审法官是在外力作用下自行“造法”,所以才引发了那么大的争论,所以许多法学界知名人士都反对7、9一审的判定。也正因为没法可依,二审至今定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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