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么多,觉得大致清楚了。
:D 老山羊,也是老驴大哥了,犯这种大意的错误很不应该,所以现在出来为新驴们动动筋骨是应该的;P 呵呵
小鱼姐的误导的态度很不应该,听说还是老师。。。:L 我们的下一代啊。。。。
钱很重要!我们都很喜欢!但是我们取之有道!
为人师表,惭愧啊。怎么睡得着觉??’
管理员大大们,请出来主持公道!!小鱼作为版主,虽然是个人行为,网站也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喊口号:论坛是我家,纯净靠大家!!:victory: 不管怎样.....希望能有个满意的结果.... 这样的“声明”确实不足以让人信服 比起约伴帖子里的才华横溢,这确实。。。。。 等待结果!!!!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quote]原帖由 [i]woshiliangwei[/i] 于 2007-8-30 16:06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5661&ptid=73797][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可够能忍的,幸亏大家都是汉族人,而且是有文化,有礼貌的城里人,不知道如果这次对象是少数民族或者哪个村的集体旅游的话........难不保她会有什么后果了。如果事情是真的,而她自己又没有一些表态或者行为的话 ... [/quote]
告消协?
不是吧?她都没工商注册,没作为营运的主体资格~ [quote]原帖由 [i]woshiliangwei[/i] 于 2007-8-30 16:06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5661&ptid=73797][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可够能忍的,幸亏大家都是汉族人,而且是有文化,有礼貌的城里人,不知道如果这次对象是少数民族或者哪个村的集体旅游的话........难不保她会有什么后果了。如果事情是真的,而她自己又没有一些表态或者行为的话 ... [/quote]
我觉得您的话说得不对,什么叫有文化,有礼貌,城里的汉族人,好象说得少数民族的没文化似的,您这不是在贬低少数民族吗?
少数民族比汉族人淳朴,你看看汉人都坏到什么阶段来了。 呃……我就是少数民族;P
没事啦,以后注意就好!现在还是先解决老羊说的问题吧! [quote]原帖由 [i]阳光武者[/i] 于 2007-8-30 18:27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6023&ptid=73797][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告消协?
不是吧?她都没工商注册,没作为营运的主体资格~ [/quote]
对她这种行为到时候会有法律的界定的!
古人云: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quote]原帖由 [i]老山羊一只[/i] 于 2007-8-30 18:54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6066&ptid=73797][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对她这种行为到时候会有法律的界定的!
古人云: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quote]
欺诈~看是数额是巨大?还是特别巨大了~!
回复 #34 阳光武者 的帖子
诈骗啊……这下真的严重了……最好还是别要到那个地步,希望鱼鳞松能尽快出来做个答复才好 我相信小松的为人!户外出行本来就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再AA制请问这些风险如何承担?? [quote]原帖由 [i]户外高手[/i] 于 2007-8-30 19:26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6131&ptid=73797][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我相信小松的为人!户外出行本来就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再AA制请问这些风险如何承担?? [/quote]
楼上这位话说得不太符合情况,领队肆意增加团队人数、擅自提前脱队,做出的行为说出的话也是AA领队所该具有的,而非商业队领队。
最关键的是,她是个人,没有工商登记、没有民政局注册备案,根本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营运资格~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color=red][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b][/color]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color=red][b]个人[/b][/color]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color=red][b]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b][/color];从实质上说是[color=red][b]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b][/color]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color=red][b]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b][/color],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L :L :L
结合案情分析了一下,挺吓人的~ :) 大家都别 担心............
事情总会有个好结果的
别乱了规矩
玩游戏就要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