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由老山羊及鱼鳞事件想到的!各位管理请进!
[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b]想到几点供参考:
[/b][/color][color=black][b]多次翻看没有找到的 如有请给连接 ,感谢!另外,既然是网站事务版面,是否该有相关连接?[/b][/color]
[color=black][b]一:8264 BBS 是否有 基本法?[/b][/color]
[color=black][/color]
[color=black][b]二:8264的BBS 目前是否有免责条款?[/b][/color]
[color=black][/color]
[color=black][b]三:以下是小雨提出的质疑 [/b][/color]
[b]A:8264的[color=#ff0000]管理细则?[/color][/b]
[b][color=#ff0000] [/color][/b]
[b][color=#ff0000]B:版主管理的准则,会员在BBS的行为准则? [/color][color=black]PS:是否避免马甲的捣乱?
[/color][/b][b][color=#0000ff] [/color][/b]
[b][color=#0000ff]C:管理人员相关条例 ?[/color][/b]
[color=purple][b]D:版主的权利与任免 ?[color=black] PS:避免鱼鳞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制定或者修改![/color][/b][/color]
[color=red][b]E: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color=black]相关连接警示大家不好吗?[/color][/b][/color] [color=red][b]首先转载以下内容。只有了解这些才能很好的保护大家![/b][/color]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size=14px]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
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维护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
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
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
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的主管单位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
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指定的受理机关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受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愿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养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ize] 刚学习了。 [b]免责条款 [/b]
[b] 对以后8264万一被诉讼或者成第二被告 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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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color=red][b] [color=blue] 针对斑竹管理团队进行整顿 能者上庸者下 以免日后出现类似鱼鳞斑竹![/color][/b][/color][/size]
[size=3][color=red][b]现附上相关规则请参考![/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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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见习版主管理准则及网站版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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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注重自我形象,自主维护×××BBS官方的形象
2 管理人员主动做好对外宣传×××BBS的工作,以提高影响力和促进***BBS的发展
3 制定和完善所辖版块的版规,引导会员融入版块
4 加强版块内容建设和发展指引,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
5 支持会员发布的原创精华内容,做好及时的鼓励或奖励.
6 协调好版块的交流氛围,妥善协调各种矛盾|争吵等,形成友好环境
7 必须及时处理版块内的违规帖子,并且提醒用户加以注意和改正
8 及时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要为自身所说的话负责;答应会员的事,必须做到.
9 根据版块性质,主动为所属版块推行各种活动,如投票、问答等等,营造会员活跃氛围.
[考核管理]
1 管理人员缺席不能超过 15 天,每月在线时间不允许低于15小时[约0.5小时/天],并且在在线时间内,确实进行辖区版块管理工作 {参考工作统计}
2 如果需较长时间缺席,请在 ***BBS版务工作版发帖请假
3 对于需要缺席请假超过60天的,将因应管理需求暂停职务
4 版主每月工作记录考核情况会在版务事务中发布
*注:对于长期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将被自动暂停职务,恢复普通会员身份,如有特殊情况,请pm管理员说明,再作协调 。
5 ***BBS官方将不定期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对于一直表现平平,或很少时间登录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 将因应管理需求暂停职务,并将视乎具体情况恢复普通会员身份
[奖惩]
对于杰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将可以给予如下形式奖励:
1 给予管理级别的升级
2 给予额外的奖品奖励
3 公告表扬
4 颁发荣誉头衔
5 其他形式的实物奖励
6 对于管理优秀的版主、委员,将获得积分、管理职位提升等论坛内奖励;
对于作出了违规事情的管理人员,将给予如下形式惩罚:
1内部警告处理
2通报批评
3撤消版主或及管理的资格或自行辞职;
4追究责任
以下为版主在职期间的失职行为
1、管理帐号和密码泄密;
2、长期不上线进行管理;
3、长期不在所属版块发贴或回贴、长期不在线;
4、长期不参与内部管理交流;
5、因管理不善造成本版秩序混乱(如充斥争吵、重复灌水及其它与本版无关主题甚至严重违规的贴子);
6、自身违反版块规定,甚至滥用版主权限,有明显不公正行为或对其他论坛用户进行打击报复的。
×××BBS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版主管理的准绳,会员的行为准则)
(1) 版主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用户守则。
(2) 经常访问论坛,并积极维护论坛,保证论坛的发展速度,向管理员提出系统改进意见。
(3) 整理文章: 严格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删除违规帖子。
[b][color=red]对于违规用户的认定:[/color][/b]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 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有明显失据的言论、不雅文字、该版内容无关、具人身攻击的;
(十一)卖商业广告或者灌水的文章,签名中带有商业广告成分的;
(十二)恶意攻击损害彭城社区形象的;
(十三)使用带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侮辱他人、猥亵等不雅ID或者昵称;
(十四)干扰正常讨论秩序,蓄意捣乱 (如一帖多发或刷屏(一天内在同一论坛回复次数超过10次的)等);
(4) 编辑精华区:版主有义务阅读将该版网友的帖子,并将其中优秀帖子标为精华,放入论坛精华区,让大家可以随时查阅。应客观、公正、高质、高水平、谨慎、不以个人喜好,不以个人关系、个人情绪来评定精华帖, 一周以上没有精华整理工作的,将视为失职,多次出现此种情况,将被免去版主资格。
(5) 活跃版面,回答问题: 版主应尽心多发表些好文章,耐心地多为网友回帖,尽自己的能力解答网友问题。 版主应推动该版面的讨论风气,并尽可能经常发表与该版内容有关的文章或回答网友的问题,使该讨论区的风格和主题确立。定期不定期组织讨论话题,制定今日主题,活跃讨论的气氛。
(6) 任何会员在社区内自发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活动必须先报版主批准。对于会员自发组织的活动一切责任均由自己承担,社区不承担连带的责任。版主组织活动必须报社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以社区的名义组织活动。
(7) 删帖的标准已上已有详细规定,每个分版块要有删移帖置顶公告帖。对于违规的或是不符合分论坛主题的,版主可以移走或删除并在置顶帖说明。
(8) 若该论坛内有争吵和不良行为,版主应负起协调的工作,以劝说为主并防止过激行为发生,尽量采取克制行为,保持中立的立场来协调争端。
(9) 对BBS的缺点和网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反聩给BBS管理员。
(10) 为于有争议和难处理的问题,应做好必要的记录及时地反聩给社区管理员。
补充:发反动、色情帖的,一次性封闭ID;情节严重的直接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BBS以服务最广大会员为宗旨,对故意捣乱的、侮辱他人的、重复连发(刷屏)的、发布反动、色情、黑客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帖子删除,不听劝阻的,版主可以将其禁止发言封ID直至踢出该版论坛。
BBS有拒绝不认同BBS价值观,蓄意挑战BBS规章制度的会员访问BBS!
对于被禁止发言、封ID的用户,会员接待室会有置顶帖加以说明。
但请谨慎使用你的权力,不应该随自己的喜好任意删除文章,对於一些比较有争议性的讨论,版主要斟酌情形,避免过分干涉。 恩,不早了,小雨该休息了 今天用脑过度 呵呵~
祝大家晚安!
PS:管理,该发小雨一勋章了
~ 开个玩笑的~ :lol :victory: 小雨,能为8264这么尽心,真不容易啊。
学习了,非常不错。建议网站参考,非常专业。 针尖对麦茫 借用一下adidas在98年法国世界杯期间的广告语 "一切都已结束,一切只是开始" 记得当年考研时,复习材料中大讲当时领导人所提倡的"以德治国", 后来没考, 因为后来的官方提出要依法治国. 但中国的法律是不完善的.法律条文写那么明白的目的是为了给律师钻漏洞的.
这个网站是免费网站,同时也是我们自己的同胞所开的网站,因此,在体现了咱们中国人团结友爱,讲究感情的优点后,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人讲关系,官僚化,怕死.有事私下解决,以个人意愿治理而非法制来治理的缺点,所以小雨你一定要他们依法治理网站,我看是不可能的。他们没收你的钱,当然也没亏欠你什么东西了。你没给他们什么东西,你又为何要求他们给你什么.
不要和他们谈法律。因为他们不会听你的。他们的目的是网站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让你的利益最大化.同样办网站也不是搞慈善的让中国人民利益最大化.
我是马甲,但这是没办法的事 谁不给小雨勋章我跟谁急:victory:
LS的马甲 我也挺佩服你的 我很赞赏小雨对8264所做的,并能理解,那个马甲不敢以真面目示人,这样的人谁会信你? :hug: 谢谢大家 !也希望 小雨所说的 问题 管理能重视! 呵呵,小雨最近在哪混呢?嫁人了吗?飞扬现在何处?
回复 #14 浦树远含滋 的帖子
:jjkjljkl23 还记挂着小雨的终身大事呢~ :jjkjljkl23见面相告吧! 估计8264的管理员们的思想还没提高的这么快,或是脑子还转不过来:lol
坛子藏龙卧虎,高手很多啊.
回复 #12 _白骆驼_ 的帖子
我用马甲是无奈的. 但我觉得重要的不是谁说了,而是说的东西是不是这样。 惟恐天下不乱!世间惟女子和小人难养也! [quote]原帖由 [i]户外高手[/i] 于 2007-9-4 13:58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92147&ptid=74722][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大家都是玩户外的,心胸应该纯净一点。而不是指桑骂槐! [/quote]
LS的高手,貌似你刚刚才说过这句:lol :lol
回复 #18 户外高手 的帖子
你把这话和你家里人说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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