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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vano 发表于 2007-9-5 23:01

告鱼鳞及你的X个马甲书

已掌握你的照片4-5张,包括正面,侧面,背面.虽然看着恶心,但我还是强行止住吐意,将你的照片存下来,给了有需要的人用。
如果你不出现,你的信息将会出现在一些户外旅行者经常去的地方的驻地.例如各地的youth hostel.可以的话,火车站周遍的电线干,你也能看到你的身影和你的信息。
谢谢你的合作。

拖头 发表于 2007-9-6 01:11

请问楼主是否事件的当事人,如果真是有资质公布别人的肖像权请与真名及真实的资料献上,让法院有传诏的地址

湛蓝的羊 发表于 2007-9-6 01:24

[url=http://bbs.8264.com/space-uid-16720992.html]canavano[/url] ,偶觉得你真的不应该这样做,我们这么多个当事人都没有话语,拖头说得对!这事与你有关吗,对一个女孩真的要做的这么绝吗?

星星rxx 发表于 2007-9-6 09:02

我觉得这样还是过了点,,过了点,,:( :(

namelz52 发表于 2007-9-6 09:24

冷静冷静

jinni1016 发表于 2007-9-6 12:08

[quote]原帖由 [i]湛蓝的羊[/i] 于 2007-9-6 01:24 发表 [url=http://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96397&ptid=75026][img]http://bbs.8264.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对一个女孩真的要做的这么绝吗? [/quote]

这个“女孩”已经不在乎了·~~

秋小雨 发表于 2007-9-6 13:23

楼主,冷静!冷静!

artartcn 发表于 2007-9-6 15:05

:o

guoyanyunyan 发表于 2007-9-6 20:04

这招厉害!!

以毒攻毒应控制使用哦,再静观事态:L ....

大自然的风 发表于 2007-9-6 20:09

哀。。。都不知道最后要干出些什么名堂

三皮781 发表于 2007-9-6 20:14

楼主不用搞的这样严重吧!

自由海盗 发表于 2007-9-6 20:16

过了 过了

 神七 发表于 2007-9-6 21:08

过分了~~~

咖喱烤鱼 发表于 2007-9-6 22:14

关注~~~~~~~~~~~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07-9-7 08:41

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法律解决,不要做违法的事(比如侵犯肖像权)

cobrakings 发表于 2007-9-7 11:09

消灭邪恶要用剑

scscdsqlc 发表于 2007-9-7 12:48

没参与,不支持任何一方,只谈看贴感受:
判定是否诈骗的原则是当事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已经实施,比如一方打款后,到了出行时间主办方连个鬼影子也找不到。
这个事情么?依偶的学识见解,称死了是个经济纠纷,或者叫做商业欺诈,归消法管。
还有个说法叫做无经营资格组织旅游活动,那就归什么条例管了。
呵呵,这个“案子”走民事的路子也许行,走刑事——恐怕连立案都难。除非某方路子更广,不过可别因为这个事情把自己的歌们笼进去咯。
至于转发PP,违法不,咱不好说,毕竟国内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别人的PP,有没有具体规定咱不清楚,要真打起官司来,就看谁能把法律擦边球打的更好咯。
好了,各位要讨论的继续。

红尘幽兰 发表于 2007-9-7 12:48

太过分了吧?这跟判人死罪有何区别!

麦兜 发表于 2007-9-7 13:25

个人观点,有点太过了,他现在都没混户外圈了还有这个必要么?
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咖喱烤鱼 发表于 2007-9-7 21:33

:o :o :o
不混户外了啊????悲哀啊~~~~~~~~就为了贪一点点小便宜,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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