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天志愿救援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福建蓝天志愿救援队(以下简称本队),是由热心公益救援事业,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各界人士志愿组成的公益性民间团体。 第2条 本队奉行“崇尚公益,生命至上,大爱奉献,精准施救”的理念,主要为福建地区户外活动遇险人员免费提供生命抢救和危难解救,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扶危济困、灾害救援等行动。 第3条 本队积极参与全国紧急救援联盟,与其他救援机构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章 队员 第4条 凡认同本队章程,年满18周岁以上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福建市民(或长住福建地区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队。 第5条 申请加入本队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经队长审批,成为考察队员。队员考察期为半年,可延长半年,考察期满经队委会研究同意,在队委会上宣誓后,成为正式队员。 誓词为:我志愿加入福建蓝天救援队,遵守救援队的章程,志愿参加公益救援工作,愿意承担一切个人风险,积极努力服务社会。 第6条 队员享受以下权利: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考察队员);接受免费技术培训的权利;对本队工作的建议权;享用本队统一提供的装备和福利。 第7条 队员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本队章程;努力自学,自觉参加本队组织的培训,掌握救援知识和技能;自愿基础上,努力完成本队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宣传户外运动的安全常识与自救互救知识;自觉维护本队声誉,爱护本队的公共财物;保守救援事件秘密及被救助者个人隐私。 第8条 队员有退队的自由,须向本队提交退队声明,退交本队统一配发的装备、器材、标识、证件及文件资料等。 第9条 队员10次以上无故缺席本队统一组织的活动,经规劝无效的,由队长提议,经队委会研究决定,可勒令其退队。 第10条 队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犯本队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队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队委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同时声名:除救援队正式组织的集体活动外,队员个人在社会上的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救援队并不授权。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11条 本队接受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12条 本队决策架构为队员大会和队委会。 队员大会,由全体队员组成,每半年召开1次。选举或任免队委会、队长;审议重大工作规划和报告;审议预决算。 队委会,由队员大会选举产生,由7或9名正式队员组成,任期2年,可连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5人或7人,各委员的分工由主任委员提议,队委会讨论决定。队委会,在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召集或3名以上队委会成员联名召集,讨论和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13条 本队执行架构为队长和各工作组。 队长,由队委会提名,全体队员大会选举产生,由1名队委会成员担任,任期2年,可连任。负责执行队员大会和队委会决议,规划和领导全队日常工作,指挥各项救援行动,代表全队出席外事活动。队长不在位期间,由队长指定一名队委会成员临时履行队长职责。 各工作组为搜救组(水上、山地、城市、心理)、秘书组、外联组、后勤组、装备组、技术组、培训组、财务组等机构。各组编成及任务区分由队长提案,队委会研究决定。各工作组在队长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14条 队员大会和队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审议事项须2/3以上成员到会,并须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后,形成决议并下达执行。 第15条 队长和各工作组,实行分工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16条 本队自主开展各项救援行动,并自觉纳入政府救援体系,积极参与、协助政府职能机构完成相关的救援任务。 第17条 本队的救援行动非法律义务,本队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指令。队员自觉自愿参加各项救援行动。 第18条 本队的救援行动存在风险,包括意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受误等,并且可能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参加救援行动的队员必须自行承担,在每次救援前必须认可并签署《个人免责条款》方可参加。 第19条 条件允许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前,应向被救助人或请求救援的其亲朋介绍本队将采取的救援措施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征得被救助人或其亲朋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加强救援理论研究,拟订和完善救援方案,充实救援装备器材,组织基础训练和救援演练,做到预有准备,提高快速反应和精准施救能力。 第五章 经费物资筹集和使用 第21条 主要通过队员捐赠,队员出资开办股份制福利工厂创收,其他个人和团体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经费物资。 第22条 经费物资使用范围:承担公益救援任务、购买救援装备器材、支付队伍培训费用、承担必要的办公行政开支、印制宣传资料等等。 第23条 经费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收支情况建账立册,定期向全体队员大会公布,并接受大会审议。日常使用由队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24条 本队队名为:福建蓝天志愿救援队。队旗为:蓝色底,互助标志。队徽为:盾牌状,蓝色底,互助标志,中文“蓝天救援队”作为最底端。 第25条 本章程由队员大会多数通过或2/3以上队委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26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队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福建蓝天救援队 2012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