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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头”应否为“驴友”的意外身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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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2:44 11 只看该作者
好吧   好吧  
发表于 2012-7-6 12:44 12 只看该作者
无过错赔偿,天朝的特色~~~无语~~
发表于 2012-7-6 12:48 13 只看该作者
自助游召集人(或领队)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
1、路线选择不当,造成的参加者受到意外伤害

2、队员把关不严,造成的队员不适应所组织的活动之强度,或者带病参加活动导致突发疾病,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引发各种疾病造成的伤亡

3、动态性决策失误(如天气、温度、风力、路况、动植物状况、参加人自身状况临时发生变化而活动方案没有相应改变),造成的活动难度系数增加所导致(或引发)的伤亡

4、出现上述伤、病,救援不力所导致的加重后果

5、要求“服从指挥”,队员按照指挥行事所产生的较为严重的危害性后果

6、带领AA腐败,出现食物中毒所引起的危害性后果

7、队员在行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或损害

8、因驴友参加所组织活动之直接原因,所造成的巨大的间接损失,可能负连带赔偿责任

9、无法明确归属的“责任”,会根据各驴友“应该”承担的份额,依法律程序予以分解。如:共同饮酒导致一人酒精中毒或过敏出现意外,所有AA者须承担一定责任

10、不可抗力、不明原因导致的驴友的意外伤害

等等。。。。。

目前在AA制活动没有明确立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往往援用民法原则进行调整,如:过错性原则、因果推定的责任归属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调整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召集人或领队应该注意。即便召集人或领队有免责的文字性声明,出现上述问题,法律不会免除责任的。
发表于 2012-7-6 12:49 14 只看该作者
领队有风险!
发表于 2012-7-6 13:00 15 只看该作者
赔偿是责任必须的,补偿根据能力看情况。
发表于 2012-7-6 13:03 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宏博 于 2012-7-6 13:13 编辑

很难界定。

一 纯AA,领队不掌握财务,财务有专人,账目明晰公示得到队员共同认可的,可算作纯AA自发队伍。这个个人觉得领队及队员责任自负。

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打着AA旗号,领队收费用自己揣着,要价比一般行情高很多,根本不公开账目的,这个可以界定为“黑旅游”,基本可以确认是打着AA旗号骗钱的,这样领队就应该负责。


此帖公布的情况不了解,不便发表评论。
发表于 2012-7-6 13:05 17 只看该作者
俺不当驴头很多年,就怕这个无过错赔偿
发表于 2012-7-6 13:09 18 只看该作者
给天国的他买几毛钱的纸烧烧也可吧。
发表于 2012-7-6 13:09 19 只看该作者
不便发表意见,这种户外自助旅行的,自身还是需要做好充分的安全意识和准备。
发表于 2012-7-6 13:10 20 只看该作者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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