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召集人(或领队)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 1、路线选择不当,造成的参加者受到意外伤害 2、队员把关不严,造成的队员不适应所组织的活动之强度,或者带病参加活动导致突发疾病,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引发各种疾病造成的伤亡 3、动态性决策失误(如天气、温度、风力、路况、动植物状况、参加人自身状况临时发生变化而活动方案没有相应改变),造成的活动难度系数增加所导致(或引发)的伤亡 4、出现上述伤、病,救援不力所导致的加重后果 5、要求“服从指挥”,队员按照指挥行事所产生的较为严重的危害性后果 6、带领AA腐败,出现食物中毒所引起的危害性后果 7、队员在行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或损害 8、因驴友参加所组织活动之直接原因,所造成的巨大的间接损失,可能负连带赔偿责任 9、无法明确归属的“责任”,会根据各驴友“应该”承担的份额,依法律程序予以分解。如:共同饮酒导致一人酒精中毒或过敏出现意外,所有AA者须承担一定责任 10、不可抗力、不明原因导致的驴友的意外伤害 等等。。。。。 目前在AA制活动没有明确立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往往援用民法原则进行调整,如:过错性原则、因果推定的责任归属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调整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召集人或领队应该注意。即便召集人或领队有免责的文字性声明,出现上述问题,法律不会免除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