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14831

主题

石河子户外死亡事件就赔付问题讨论[转贴]

[复制链接] 查看:9363 | 回复:14
发表于 2009-3-7 15:34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2月21日(星期六)石河子探险者户外一店组织南山野猪林一日激情穿越,共有22名驴友报名参加。21日(星期六)早晨8点50分由石河子出发,前往南山野猪林游徒步,11点左右到达南山野猪林,开始此次徒步活动,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徒步一行22名驴友于中午2点30分左右到达午餐地点,开始就餐,驴友世杰在打开背包的同时气罐不慎滚下山坡,世杰提出要下去捡,和他结伴吃饭的驴友北昆仑说不要去捡,用我的气罐,接着北昆仑开始做饭,过了一会,北昆仑发现驴友世杰不在旁边,便开始寻找,之后便发现驴友世杰已经掉落在山下,北昆仑便开始呼喊其他驴友,第一名到达世杰旁边的是随队出行的一名女医生,经过她的确认驴友世杰已经不幸身亡。灾难发生后,部分驴友及遇难者单位人员及家属来到现场,经过多方努力,于22日下午7点多将遇难者运出。
这件事对石河子市户外徒步界来说是一件大事,大家愉快的旅行,愉快的锻炼身体,从来就没有想到会出现不该发生的大事,大家也不想让它发生。但是事情毕竟发生了,这几天对大家来说很不平静,尤其对遇难者家庭来说乌云遮天,塌下来了,搁着谁都难以面对。驴友们对此事深感惋惜,积极伸出援助之手,为罹难者捐献一份爱心。新卫我也认识,他的弟弟跟我也是好朋友,今天他给我谈到善后处理的一些事情,让我久久难以平静。崔新卫的弟弟对我说:“世杰身前热爱徒步,每每谈起在徒步的过程中可以与朋友敞开心灵,共叙友情,享受生活,身心愉快。事情出来后,石河子探险者户外一店的大柳来到家中慰问,表示他们对此事也有一定的责任,让家属拿个处理的意见。这之后我征求了家人的意见,考虑世杰身前热爱徒步运动,现在又是金融危机,生意不好做,此事的发生他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家中有老有小,害怕引起连锁反映,提出了8万元的补偿金,作为今后世杰儿子的抚养费。2月26日下午通过一名哥哥身前的驴友将家里的意见反馈给大柳,大柳说他在医院生病了,以后再说,我当时就扪了,这是什么意思。我左思右想21点08分主动给大柳通了电话,电话中大柳说,对世杰的意外徒步店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而且这次活动又不是他发起的,他也不是领队,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该做的都做了,我们号召驴友积极捐款。崔新卫的弟弟对此很茫然和不理解,这不是让遇难者家属即流血又流泪吗。通过世杰弟弟的一片话语,让我对此事也很茫然,由此对户外店组织户外活动有了一些想fa。

想fa一:“户外店组织户外活动是为什么”。现在大家的户外旅行大都是参加某个徒步店发起组织的。户外店起到的是领导协调作用,提前设计好路线,途中指导保障,为大家提供交流的一个平台。作用发挥好了,大家津津乐道,积极参与,增添人气,最终给徒步店带来无形资产,增加或带动户外店的销售收入。相信没有任何徒步店会每周累的人困马乏否者,发扬雷锋精神,不会无利不起早。

想fa二:“驴友参加户外店组织的活动是为什么”。驴友参加户外活动是在大自然的天地里,敞开心灵,共叙友情,享受生活。通过这种共同的生活方式人性中共同的美德,那就是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户外这个大家庭里,成为了“一家人”,在大自然的怀抱里,充分享受人生,过好生命中的每一天。大多数驴友在出行时大多选择信誉好,人气旺的徒步组织,充分享受徒步带来的身心愉快。试想一个没有安全感、信誉不好的徒步组织谁都不会选择的。我是一个新驴,参加了一次户外店组织的徒步活动,其他都是与朋友一起自发活动的,如果组织方是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组织,我宁肯自己锻炼。

想fa三:“出现问题谁来负责”。就世杰事件而言,难道都由世杰家庭来负责吗。是世杰在捡气罐中发生的意外,他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回过头来说,组织方有没有责任,徒步路线的设计有没有问题,途中就餐地点的选择合不合适,有在悬崖边选择就餐地点的吗?我本人认为组织方在设计徒步路线中一定会把安全因素放到第一的,让广大驴友有安全感。但世杰事件反映出此次路线的不安全。如果在徒步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都让组织方都承担也不现实,毕竟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但事情出来了,大家都要承担一些责任,如果一味的回避、逃避责任,从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不怕出现问题,出现了问题要妥善处理好问题。逃避问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打个比方,坐车买票,途中突遇事故,被其他车撞了,造成了伤亡,客运公司说我的车被别的车撞了,做我的车的人受伤,跟我没有责任,你找肇事的车。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让世杰家属去找大山,“为什么修的这么陡”。  引用: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万民认为,户外运动大都是AA制,虽然领队没有获利,但是可能提高人气,便于为日后商业化的户外运动积累经验。这种利益是无形资产。据了解,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fa律规定。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fa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fa来处理。领队的所谓“免责声明”在fa律上是无效的。引用:事实上,网上发帖组织的自助游,一般都附有免责声明。这种声明被驴友戏称为“生死状”。有了“生死状”,出现问题就不会发生纠纷吗?驴友“飓风行动”参加户外运动已有两年。“随意性很强的免责声明是领队从自身考虑来制定的。说白了,免责声明就是发生事故后为领队洗脱责任。”“飓风行动”说。

看fa四:“出现意外该不该赔偿”。

引用:

1、两起类似案件 两个不同判决:截至目前,我国有两起影响较大的自助游民事诉讼案。今年1月8日,北京一审fa院审结了原告孙先生夫妇状告“驴头”郝先生、张女士及北京某网站人身损害赔偿,fa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6日,郝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某网站发布户外活动“征集令”,组织“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自助游,某电视台女编辑小颖看到帖子后,跟帖表示参加。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根据郝先生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线路改变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行进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驴友”小颖出现了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fa医鉴定,小颖当时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小颖的父母孙先生夫妇认为,郝张二人发起并组织这次户外活动,造成参加人员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而北京某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计划,未尽管理、指导职责,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此活动直接导致了小颖的死亡结果,依fa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位老人三方诉至fa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

而就在一年前的6月底,广西一自助游团员也发生了类似的安全事故,而当地fa院的判决结果却与北京小颖案大相径庭。当时,广西一爱好自助游的陈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8日,13名自助游“驴友”来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赵江山洪暴发,“驴友”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fa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约35万元的赔偿要求。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fa院一审判决认为,发帖人陈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驴头”陈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旅伴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驴头”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

2案件判决:不赔说:自助游风险责任自担

北京自助游人身意外损害一案,一审fa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fa院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都要尽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小颖是在登山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而组织者郝张二人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其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而且小颖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没有证据显示二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此活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另外,郝张二人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其中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承诺。二人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fa医尸检报告显示,由于寒冷环境引起小颖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

判赔说:组织者收钱就要担责

而广西一案,则出现了与其相反的认定。一审fa院认为,活动组织者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自助游组织者以“AA制”名义向旅伴收取费用,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同伴,fa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fa院同时认为,组织者陈某没有相关资质,组织此类活动有一定的违fa性;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安扎帐篷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fa院认为组织者陈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最大责任。一审fa院同时认为,其他旅伴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3深圳律师:

判决驴友担责缺乏fa律根据

两个判例表明,目前各地fa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那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人该如何提前防范此类fa律风险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赛宇。他认为,两个案例中的fa院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就在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着眼点不同。

案例二中,广西地方fa院以侵权为由作出了判决,但是在违fa行为的认定上,证据不足。“驴头”陈某以网络发帖形式召集驴友,帖子明确写明“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这就意味着陈某虽是此次活动的召集者,但其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等组织存在截然不同,即陈某并非借找“驴友”同行来牟利。既然是AA自助游,那么就可能产生费用上的多退少补,认定陈某盈利证据不足;而且召集“驴友”自助游的行为fa律并不禁止,认为陈某的组织行为无资质具有违fa性缺乏fa律依据。另外,12名应邀前往的男女,年龄都在20岁左右,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人员之间应互相照顾,保证安全,遇到危险尽力救助,这是常规的道德要求,但却不是fa定义务,在没有fa律根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道德义务上升为fa律义务。尤其是在山洪突然暴发这样的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形,一个正常的人在惊恐之中,独自逃脱是必然选择,因此陈某以及其他“驴友”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骆某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与陈某以及其他“驴友”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事件思考:

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目前在缺乏fa律明确规定的AA制自助游活动中,费用自负同时风险责任自负的“惯例”,在越来越多的死难事故面前遭到了质疑及反对。

不断发生的事故,也引发了人们对自助游模式中所存在的fa律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一方面是fa律fa规的缺失,一方面是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出行需求,这两方面使得自助游处于尴尬状态。深圳一些律师认为:这需要立fa机关或者具有司fa解释权的机构来发挥作用规范这种户外运动模式,以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而作为自助游的召集者和参加者,也要从中吸取教训,细化出游前的准备工作,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靠签一份“免责声明”自保而随意开始一次自助游的活动。

对于“出现意外该不该赔偿””站在哪个角度有哪个角度的说fa,就世杰事件而言,本人认为出于人道,鉴于世杰的家庭状况(遗孀临时工月工资580元,遗孤8岁小学2年级),组织方因积极面对,毕竟是遗属是弱势群体,不说是赔偿也因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要让遇难者家属既流血又流泪。

以上是本人个人的一些看fa,欢迎与广大驴友一起商榷。
发表于 2009-3-7 16:11 2 只看该作者
只要是俱乐部组织的商业活动,俱乐部就有责任,这是无可争议的.与AA相约的性质不同.一个成熟的俱乐部理应事先购买商业保险
发表于 2009-3-7 16:14 3 只看该作者
都难都很难
发表于 2009-3-7 16:19 4 只看该作者
曾经一位厚黑学前辈说--违法的事不能做,违背良心道义的事可以做。
8万元不算多,也不算少。
但要给得有名目,给得有理由。
但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是那户外店给了钱,反而会被当作承认错误,甚至成为反面教材。
我想大多数领队遇到这种情况,毫无例外,要么你找法院判我个几十百把万,要么走开。
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拿道德良心说话。
发表于 2009-3-7 16:51 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件还真与南宁时空7.9、北京绿野info3.12两起活动有一定的区别,挂了俱乐部名就比不挂名难摘责任。估计多少要出一些钱,但数额多少合理还是双方坐下好好沟通一下好。
发表于 2009-3-7 16:52 6 只看该作者
户外是一项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不好做呀。所以出行还是要上好保险。
发表于 2009-3-7 17:13 7 只看该作者
无言,不知最后结果又会如何!!!
发表于 2009-3-7 17:54 8 只看该作者
以俱乐部名义组织活动,可视为商业行为了
发表于 2009-3-7 17:59 9 只看该作者
等待结果
关注
发表于 2009-3-8 01:06 10 只看该作者
事闹的。这不是又一次打击中国户外事业和领队么。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