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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情书》:从身体写作到器官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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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练洪洋 2003-11-14 9:26:54
出处: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原始出处: 搜狐星空评论

  木子美可谓一夜闻名天下知,近日不少报纸刊物都在大块大块地做她的文章。连严肃如《中国新闻周刊》杂志也不能免俗,最新一期的该杂志(2003年11月12日出版)也对这位被人戏称为“女切·格瓦拉”者作了长篇的专访报道。


  木子美出名,是因为她在网上发布她个人的性爱日记《遗性书》。这位25岁的媒体工作者有多豪放?一个细节就能说明她的“淫乱”(本人自誉)——北京有位男记者想采访她,她说:“要采访我,必须先和我上床;在床上能用多长时间,我就给你多长时间的采访。”


  专门研究中国性文化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对木子美行为的评价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根深蒂固的社会中人们行为模式所发生的如此剧烈的变迁,应当说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一个木子美足以把以身体写作著称的卫慧、棉棉等前辈们比得无地自容。如果说卫慧们还是用身体写作,木子美就是脐下三寸的器官写作。这样的现象是不是很像李银河女士所说的“有趣”?站在我们男性的角度,的确有点趣,至少她的文字可以加剧男性荷尔蒙分泌,女性的器官写作引起男性读者的器官反应,这大概也算是一种共鸣吧,形而下的共鸣。


  但是,当刹那的生理冲动过后,冷静下来,又不能不令人反感与忧虑。一夜性也罢,滥交也罢,边……边写性爱日记也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你不能这么做,那你尽管做,即使违反社会道德,那也是你的自由,别人管不着。但是当你的自由伤害了别人的自由时,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法律不能坐视不理。


  性爱日记把与性爱游戏中的男方的真名真姓公布出来,这一方面破坏了“一夜情”的游戏规则。所谓的“一夜情”,按照一本书名的定义就是《天亮之后说分手》,再见就是陌路,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你把人家的尊姓大名公布,这不是明摆着扰乱了人家的生活吗?另一方面,不穿衣服、光身子写作是你的自由,如果你把别人的衣服也脱了,就是犯法。你自己真面目示人无妨,可把别人的名字、体貌、性爱风格公诸于众,这就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万一人家和你较真,一夜之情何足与国法较劲?


  同时,把比《金瓶梅》还“克林顿”的东西放在网络这个公共信息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也有制造与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也有触犯国法的危险。


  退一步说,即使法律网开一面,不管了,把性爱日记广泛扩散至少也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一种表现,更何况作者还是一位媒体编辑。如果认为我这是在上纲上线,那么我想问一句作者:要是你有了孩子,要是你发现未成年的孩子正在电脑上骤精会神地阅读你的大作——《遗情书》,你的第一感反应是什么?


  社会开放了,性观念也水涨船高,这很正常。正常的性生活也很美好,但如果性亢奋,恐怕就是一种病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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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我才不要和她一样!你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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