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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特之泪--讨论SOLO,AA,商业活动,AA活动要素及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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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20:14 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微笑太阳 于 2010-7-16 20:16 编辑

北京夏子案二审判决书--户外领队法律责任的划分的部分内容(請認真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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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在我国,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该种户外运动从其本身来看有以下特点: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有时也不是常规的气象条件,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因而该种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该种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活动的性质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户外自助运动组织者并非就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的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组织者应当对其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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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20:53 52 只看该作者
支持 炮哥~ 所说,也很欣赏楼主和微笑太阳所阐述的观点,之所以有分歧,或许在于真正的AA是否要完全具备几个要素!看了南宁一案的审判,真正的AA活动里面似乎应该具备4个方面:1、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0-7-15 16:40 [url=https://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721425&ptid=432428][img]http:/ ...


很有道理,真正的AA和伪AA应该有所区别
发表于 2010-7-16 21:14 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5tsunami 于 2010-7-16 21:46 编辑

51楼的和我想到了一块,我刚去看灵山案,你就转过来了。下面我再照我的理解做了节选。   
    个人感觉北京灵山夏子案二审是被驴友普通认可的判例,本人也高度认可这一判决。我想,无论如何,这一案例应当有指导性和相当的参考意义。现将该判决书的一些司法解释及五个司法建议的其中三点转录过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户外自助运动组织者并非就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的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组织者应当对其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承担过错责任。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对比上面的司法说明以及TG在活动前后及过程中的问题,我相信大家不难找到答案。
发表于 2010-7-16 21:33 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酱铺 于 2010-7-16 21:50 编辑

太阳的观点也很有参考价值,他告诉我们AA制活动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有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空间和可能性。

同时希望每个参与者都在参与前认识到AA制与商业活动的不同,即自身可能要承担完全的事故后果。
发表于 2010-7-16 21:59 55 只看该作者
太阳的观点也很有参考价值,他告诉我们AA制活动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有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空间和可能性。同时希望每个参与者都在参与前认识到AA制与商业活动的不同,即自身可能要承担完全的安全责任。酱铺 发表于 2010-7-16 21:33 [url=https://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754797&ptid=432428][img]https://bbs.8264.com/static ...

不是“告诉我们AA制活动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有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空间和可能性。”
而是真正的AA制户外活动中,应做到真的费用AA、真的责任AA!
体现自助、互助的真正的AA户外文化
发表于 2010-7-16 22:03 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酱铺 于 2010-7-16 22:18 编辑

好吧,真诚的祝你实现有关户外文化的理想。
谢谢
发表于 2010-7-16 22:08 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讨论对组队者,也就是活动发起者
以及参与活动的队员都有极大的启发
真希望所有的驴友都能认真看看
发表于 2010-7-16 22:10 58 只看该作者
57# 信用证

楼上老乡啊  代问信用卡好
发表于 2010-7-16 22:25 59 只看该作者
好帖,支持理性的探讨!
发表于 2010-7-16 22:44 60 只看该作者
57# 信用证  楼上老乡啊  代问信用卡好酱铺 发表于 2010-7-16 22:1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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