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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助的户外活动如果出现了生命危险,招集者是否可以免责?

驴子太多,头驴太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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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活动中


召集人有他的责任,负他应负的责任,这一点必须在出发前明确,任何责任都不是无限的;


参加的人员自己也是有责任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人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法律上说你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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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头驴组织的活动是AA制


但是却要自己掏腰包参加个什么P的培训才能组织活动


谁会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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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头驴就得有责任心,不然就不能称之为头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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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山不曾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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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各位领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方面有了许多新的内容。作为律师有责任提醒各位领队,在发出的活动招集帖子中须注明下列免责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及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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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走走走在2004-7-27 23:04:30的发言:

律师提醒各位领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方面有了许多新的内容。作为律师有责任提醒各位领队,在发出的活动招集帖子中须注明下列免责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及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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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大家出行时就可以多注意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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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乱呀!
渭南山野户外用品店
电话:0913-2021976 13389138808
E-mail:shanye20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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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户外活动的日益火爆,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了。
销声匿迹,远走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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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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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谁也说不清~~还是注意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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