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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79”事件想到的一些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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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11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近年来户外运动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在我国方兴未艾,由于户外活动过程中充满了未知数和挑战性,由于户外参与者在克服困难过程中的刺激性和成就感,户外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每年不断的有大批新人加入。与此同时,各种不同类型的自助游也因其灵活性、自主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给广大的旅游爱好者带来了不尽的欢乐。但是,如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一样,在越来越多的人们从户外和自助旅游中得到充分快乐的同时,这类活动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以至近一两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79”事件这是这类事件中的一起。
“79”事件发生后, 有的网友认定活动发起人色狼为活动领队,质疑其能力和这次活动的合法性,有人提出车辆磨损费问题,指责他为以此谋利的黑领队。“79”原告代理人就以上述几点为由起诉色狼并认定其谋财害命、谋杀等等,一审法官判案也以活动违法、推定赢利为由而判案。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1、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 2、自助活动如集人是否具有领队权力与义务,在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3、3、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4、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 5、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1、        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

严格的说,户外活动的领队是需要资质的,为此中登协专门开办有专门的登山指导员培训班。遗憾的是中登协历年办班次数有限,所以全国通过培训即具有合法资质的领队很少,平均到每个城市更少的可怜,而本就为数不多的已通过认证的领队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又逐渐淡出了江湖,所以即使是专业俱乐部的领队真正有资质的也不并多见。象我所在这个北方的省会城市,各个俱乐部中真正具有资质并还在断断续续带队的领队总合仅有三、四人,
剩下大多数的领队不过是经验丰富的老驴,并不具备法律认可的领队资质,比如本人作为一专业俱乐部的兼职领队,也没有参加过中登协的培训,
那么是不是目前这些没有资质的领队就一定不具备做领队的条件,就不能做领队呢?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就象解放前和50年代初的中医虽无一纸证书及医学院的文凭但有行医的经验,也得到患者承认,因此可以行医一样。在目前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前提下、在俱乐部有证领队不足的情况下,这些人受俱乐部之邀但任一些领队工作也无可非议。也许这正是户外活动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缘故吧。这些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去解决。一般来说一个合格的领队不仅要求熟悉路线(计划线路、备用路线的走向,活动的强度及各路段所需时间,线路危险度,营地位置及大约的到达时间,沿途水源状况,景区风景指数、交通、气侯、民俗等),还要有一些简单的地理学、气象学、运动学、心理学、生理卫生、医学救护、公关及紧急情况处置等等相关知识。同时他们还要有一定的威信,对活动的过程有较大的决定权(并不是绝对的决定权,因为户外团队只是一个松散团队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团队,领队对其队员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只要他有了这些相关的知识和权威就能胜任领队工作。凭心而论,目前绝大多数的无证领队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通过一定的经验集垒是有一定能力的,他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其能力广大驴友是有目共睹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得到广大驴友认可和尊重的,也许几年后在国家有明确立法、户外活动更规范后无证领队会退出户外圈子,但目前还会暂时存在。

2、自助游召集人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前边说过,户外领队除了要熟悉路线还要有相关的知识,要具有一定的威信和权威,领队带队所去处必须是路线熟悉(已经探过路或攻略极清楚)的地方,因为此时的活动是一种组织行为,此时的团队尽管是松散的但有一定的纪律及约束,这时的领队是率领一队人去参加一项活动,有一定的领导作用。以上所说只适合于户外出行的领队。而熟人同事、亲朋好友及论坛朋友间自发性的自助游其出行召集人则不要求一定具备这些条件。因为自助只是一种自发互助活动,是大家凑在一起共同出去玩,其出行处可以是某些成员中去过的,也可以是谁都没去过地方,活动中可以没有人组织,而完全由参与者临时协商解决,也可以有一个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安排,但其组织只是能者多劳的性质而没在绝对的权威和义务,这里的成员间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组织纪律和约束力。
那么“79 ”活动的召集者能算是领队吗?我认为不是。看看他那个召集贴,规定谁是领队吗?有作为领队制定的乘什么工具、几点出发、几点到达、大约行走进多长时间,几点、到何处扎营等计划吗?有对队员的约定吗?什么都没有,在13人之中他没有比别人更高的威信,也没有比别人更大的权力,甚至连扎营的决定用原告代理人WSJ的话说都不是他决定的,他只是没有反对,这能叫领队?充其量自助游召集人。就连原告代理人WSJ也不认为他是事实的领队。桉权力与责任应相对等的公平原则,没在领队的名义也没有领队的权力,为什么要他负那么大的责任?就因为“人不能白死”。不错,手手遇难了,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实,但事故发生后我们是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大小而不是看死不死人。就像一起撞车事故,不管是车毁人亡也好还是轻微碰挂也罢,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负多大责任就负多大责任。该无责就是无责,该全责就是全责,只有因责任比例大小承担的损失额度的大小,不能因损失小没死人就有责变无责,也不能因损失大、死了人就无责变有责,责小变责大。79事件中色狼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他要求或邀请手手去的吗?不是,是手手得知消息后主动报名去的。是他归定的扎营地吗?也不是,他只是在人们走累了要扎营时没有反对。是因为没人守夜没及时发现山洪出的事吗?还不是,山洪下来时已是天亮2小时后的早晨7点,已有人在外面抽烟并及时发现了山洪并报了警,只是洪水来的太快没来的主撤离。是他在事故时没救助吗?更不是,事发后他与另地男士一直向下游搜索直至碰上小熊,他只该承担发自助游贴子的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负多大?

3、        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

“79”事件后有人以色狼西藏游时收拼车人每人2000元车费为由指责其活动赢利,认为只有油费与路桥费是行驶成本,车辆磨损费不属于成本是赢利,故此拼车者只应出油钱和过路费不应出车辆磨损费,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同样是荒唐的。且不说自己坐火车或飞机到西藏要多少钱、西藏再包车费用要多少,只说地域宽广的西藏自己开车有多少方便,省多少时间和精力有人计算过吗?如果你认为2000车费高完全可以不坐,改成火车或飞机去西藏就是了,如认可这个价格并自愿参加了活动,事情过后又重提旧帐并指责这笔费用不合理意欲何为呢?只掏油钱不掏磨损费你当然高兴,但你考虑没有一辆车是有寿命的,若每一次用车都不考虑磨损也是成本的话,日常的维修费让车主自己贴?若干年后车报废这个损失也让车主自己负担?收磨损费是赢利,不收企不就是亏损?有车人都清楚养一辆车一年花多少钱,如再加上车辆折旧就更多了,拼车人若只是出点油费的话那不是占有车人的的便宜是什么?所以收磨损费我认为是合理的,至于收多少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只要双方约定好一个价格,双方都能接受就行。当然如果他是以赢利为目经常性的营运就不同了,就必须有营运证,如仅仅是偶然的旅游时收些油费成本费并不违法,也不能简单的视为赢利。
还要看到出行中的行与玩即旅行(乘车)与游玩(到目的地后的活动)是即相互关连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一个活动可能是乘班车,租赁包车,也可能是自驾,乘车中出的问题(比如车祸)应由车辆所在者负责(乘坐班车或包车由运输或租赁公司负责,自驾则由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的活动中的事故及责任理论上讲与他之前乘坐车辆归属权及是否赢利并无直接关系。假如“79”手手的死是在乘车途中则由她乘坐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小熊负责,而不是由其它人如色狼负责。“79”事件中手手的死不是发生在行车中而是露营中,因此与她乘坐小熊的车辆无关,同理,也与色狼提供没提供车辆,收不收车辆磨损费无关。在此色狼只负有召集活动的责任,只在这一点上与他对手手的死或者有责或者无责。就这是说以色狼是否收车辆磨损费为由追责是理由不充足的,也是站一住脚的,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下:假设手手的死确实是色狼的责任所至,而色狼此行又没有提供车辆(即没有以车赢利的可能)的话是否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所以法庭在判定色狼有无责任时只能从色狼是否具有实质的领导(领队)职责出发而不应追究他是否提供了交通工具及是否以此赢利。

4、        户外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

需要指出的是做一个合格的领队是非常辛苦的,他们组织每一次活动都要付出很多的心血和精力,这还不包括钱财。以我为例,我带的路线基本本地别的驴友没走过的新线,每一条线都要亲自走过,有的地方探路还不止一次,有的线一次走不通要走2次、3次,就是走通的路线还要充分考证看其有无推出的价值,还有的路线尽管风光不错但交通太闭塞或危险度过不能推出,所以常常要走几条线才选出一条线推出来。
就是成熟的路线也是一样,每次出行领队都可以说是最辛苦的,可以说全队背负最重的是领队,因为除了自己的装备领队还要背负公用的器材,别的不说,只一根登山绳就有几斤重。坐车时别人可以休息,领队却不敢休息,尤其夜间行车即要注意行车安全,怕司机疲劳驾驶、又怕司机走错路。穿越中要顾前顾后,随时发现、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危险领队要去运对(所以前几年出事最多的是领队),通讯、联络要由领队完成,队员中有了矛盾或意见领队要化解,甚至还要帮体力不好的队员背装备,扎营时遇上恶劣天气要先帮新队员扎帐蓬,晚餐后不管累不累还要陪着晚睡的队员聊天来活跃活动的气氛。每次出行还要搭上不起眼的支出如气罐、通讯费,至于无形的花销如装备的磨损折旧等等就更不用多说了。
帮俱乐部带队还好,多少有点补贴(在我们这里两天的活动补贴约100元吧,有时参加的人少只有7~80元),这些补贴除去通讯费气罐等开销能剩多少?说实话真还不够弥补装备磨损的(一双登山鞋最多穿两年,买双鞋也要上千元吧),更不用说补偿探路费用,就这点补偿能说领队靠出行赚钱?天地良心呀。我们在城里雇一个钟点工一小时也要10元8元,进山找个向导两天也远不止这个数吧)。至于大多数个人性质的户外活动领队就更是只赔不嫌了(不排除少数例外)。
有的驴友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从节省出行开支的上的出发一味的要求纯AA,。俱乐部活动收组织费他说是奸商,自发活动更是所有花销要一起A才行,不然就说你赚了黑心钱,哪怕你赚一元也说你是赢利,玩的高兴还行,若有不如意回来更是猛拍板砖。当然花最少的钱获的最好的享受是每一个人的愿望,这点本无可厚非,但是站在另一个立场上看,如果去的是组织者也没去的地方的话组织者参与AA还比较合理,如组织者自己早已去过,为什么要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一次又一次次的无偿的为他人服务,组织大家到对他来说已没了任何新鲜感的地方去玩?偶然一次两次还行,长此以往又有几人愿做这样的“雷锋”?可能有人会说:驴头吗要讲奉献不要一切向钱看,可你不要忘了今天这个社会是商品社会不是共产主义,反过来想一下,如果让你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三遍五遍甚至十遍八遍的尽义务组织大家去一个地方玩你能接受吗?所以我说全然不看活动的组织者有无户外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只看活动费用多少而选择活动并不是正常的消费理念,大家想一想为什么有越来越多的俱乐部不再组织活动而专心做货品?为什么那些资深的老驴们除个别对户外近乎疯狂的爱好者外一个又一个的退出了江湖只是私下里结伴出行?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事后才被称为二把刀的“领队”出现?其结果是什么?到头来吃亏的还不是广大驴友。所以我认为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纯AA,不管你是俱乐部也好,个人也好,只要你有能力你可以组织出行,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收点组织费,前提是不违法且广大驴友认可就行,如没这个能力那还是不要出头才是。当然我们还希望户外能有一个法规,希望户外走入一个正常而规范的轨道,这样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5、        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79事件后,有些人指责活动召集人色狼召集出行及经验不足,在赵江河谷中扎营是事故的主因。确实,如果色狼不召集去赵江泡水手手可能就不会有这次出行(仅是可能,因手手即便不参加色狼召集的活动还可能参加别人召集的活动);确实,如果那晚不在河谷中扎营手手可能就不会遭遇山洪而死(还是可能,因为即便没有山洪,还有别的意外事故的可能)。但那个被许多南宁人称为后花园的赵江、那个无数老驴带队去过的赵江,那个成百上千人扎过营的赵江本就是一个暗藏杀机,危机四伏的地方,而色狼并不是第一个组织去赵江的人。
有人说了:别人去都没出事。确实,以前去赵江的人没出过事,但以前没出事不说明以前的组织者就做的完美无缺,不代表他们如果遇上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事,也不代表他们以后组织的活动也一定不会出事,这里有一个发山洪的概率问题,还有一个旅游者的运气问题。谁能说经验丰富的老驴组织活动就一定不出事?回顾这些年的户外事故有几个是新人组织的?上海的老古董雪山经验够丰富了,又有专业认定的高山向导资质,最后却折戟在他最熟悉、曾四欠登顶的哈巴又说明什么?不要说户外,就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是成熟的旅游景区内不也有出事的吗(当然事后总能找出这样那样的原因来)。所以说做任何事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只是风险大小不同,而户外的风险更要大于一般意义的旅游,有事故总是难免的。我这么说绝不是对事故的漠视,相反,我们应从每一次事故中认真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我们的组织者一定要把每一次出行的计划准备的更详细一些,我们的参与者自己也要准备的更充分些,应该指出的是参与者在选择出行时一定要慎重,对要去的地方的地理、地形、水文、气象等要有一定的了解,对组织者也要有所了解,不应冒然、盲目的参与到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但是我们要看到,不管我们的组织者计划的多详细,我们的参与者准备的多充分,都只能是减少风险而不能杜绝风险,因为在户外有太多太多的意外,有许多你所意想不到的因素存在。就象司机开车上路一样,你再遵守交通规则、再谨慎驾驶也不能排除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所以我们从踏进户外的第一步起就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要有足够的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要明白户外不仅有欢乐还有痛苦甚至是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不仅仅是我们自己,包括我们的家人、朋友也都要有这种心理准备。当然我们不会因噎废食,不会因怕摔跤而不敢走路,不会因怕撞车而不敢上路,因为户外带给我们最多的快乐。
还要强调的是,事故一旦发生后,组织者也好,同行人也好,即便是没有责任也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安慰遇难家属的原则积极处理好后事,做好善后工作。79当事人如果在后事处理上能做的更人性化一些,案件的审理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

现在离二审还有一个月时间,不管二审结果如何都真心的感谢维权代理人WSJ女士将“79”事件上长升到了法律层次,从而使我和这么多驴友的法律知识得到了提高;真心的希望二审能有一个让大多数人信服的公正判决,希望以后的户外更规范、更安全;同时希望同行的驴友能免去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否则以后的生活会人人自危。还希望对召集人色狼的责任判决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否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让更多的老驴淡出江湖,那样对户外的危害更大,会催生出更多的二把刀领队,那样以后出事可能会更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可以算是一个老驴,常参加一些探路性质的或自助活动,不论是自己组织的还是别人组织的,我在行前都要对那一带的地理、气象、交通、人文等进行研究以做到心中有数,绝不冒然参加,。如是我组织我会严格AA(精确到元),别人组织的组织者最后说多少算多少,拼车会给车主除油费外一定的费用,因为我们认为这样才合理,有时可能拼车费比班车费用还高,但图方便了,并没人抱怨。有好的路线会介绍给俱乐部并为他们带队一、二次(刚开始是朋友面子、尽义务,后来有少量补贴)。但从不自己组队到已去过的地方,因为让我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无偿的为大家我不会干,我不是雷锋,没有那么高的觉悟,我只是一个普通人,还要养家糊口,还要生活,而收费或变相收费又不与我的性格不合。

本人不懂法,不从法律层面只从情理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有不对的地方希望网友批评指正,欢迎拍砖但不希望人身攻击,谢谢。

(本贴原发在南宁时空论坛户个驿站版)
发表于 2007-2-7 15:16 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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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巨献:典型案件的成功与思索――2006年热点民事案件的有益启示(节选关于79案件部分)

杨立新 2007年1月8日  

探险遇山洪,判决“驴头”、“驴友”担责欠当

  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俗称“驴头”)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制,周六8点整准时在安吉站集合。受害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及另外11名被告(俗称“驴友”)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某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山洪爆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镇政府组织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找到遇难的骆某遗体。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参与探险的其他12位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但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其余11名被告盲目跟随梁某前往,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骆某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在本案中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因此,酌定骆某、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定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点评•

  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审理本案的法院进行探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责任,赔偿受到损害的参与者的损失,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但是,对于这样自发的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判令组织者(驴头)和参与者(驴友)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很重的侵权责任,尚值得研究。

  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种纠纷的重要规则。按照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骆某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参加这样的活动,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了对风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权利。同时,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意外,造成损害,也不应当苛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另外一个理由上说,此次户外探险活动造成损害的原因,并不是因组织者个人的过错引起的,而是意外的自然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所致,即使是组织者梁某存在组织上的过失,也不是严重的过失,而仅仅是一般过失。基于以上理由,我倒是认为这个判决值得斟酌,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判决。

  依我所见,本案可以责令梁某承担适当的责任,但不是十几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其他队员完全没有责任,何以让他们也跟着承担侵权责任呢?

  因此,我不赞成这个判决。

  •民法规则•

  自冒风险,是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损失自担。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民商法界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权威之一。直接参加了物权法、合同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是主要起草和研讨人之一。
最高法几乎所有重大的司法解释研讨会、立法论证会,都邀请其参加。民商法专著甚多,影响较广。)
发表于 2007-2-7 15:20 3 只看该作者
[转帖]【法制日报】:AA制出游 “头驴”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AA制出游 “头驴”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法制网记者 朱雨晨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手手(网名)死了。这一年,她才21岁。

  2007年2月13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手手12名同行“驴友”的上诉案。

  爱好户外活动的人喜欢自称为“驴”,“驴”和“驴”之间则互称“驴友”。

  2006年7月9日,在一次户外活动中,突如其来的山洪淹没了手手,无情的洪水夺去了她花一样的生命。

  手手绝对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却可能第一个被载入户外活动“史册”———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驴”。

  一审判定,手手的12名“驴友”赔偿手手父母21万元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一出,震惊国内外诸多“驴友”。同样是户外运动爱好者的申素律师牵头组成律师团,为12头“驴”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一个“驴友”走了

  2006年7月初,一个帖子出现在南宁市某网站驴行驿站论坛上,内容是“7月8、9日赵江泡水FB(腐败,编者注),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离南宁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旅游探险胜地。虽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帖子一发出,就得到众驴友的响应,手手也报名了。

  手手既活泼又开朗,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喜欢户外游,还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因此小有名气。这次是手手初次游峡谷。

  7月8日上午8点,十多名“驴友”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在这里与发帖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他管理。一行人到了赵江峡谷后,手手所在的一组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

  第二天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7点多,远处传来“轰轰”声,早起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惊奇地四下张望,突然看到干涸的峡谷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洪水来了!”有人不由得惊恐地大喊。此时,手手和小陈仍在帐篷里睡觉。最先惊醒的小陈,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手手。洪水在瞬间淹没了她们,手手、小陈,还有一名“驴友”被冲进河里。水势很大,3人被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经验丰富的小陈攀住河中的大岩石,等她爬到岸边,准备去救手手时,已经没有了手手的踪影。

  报警,第一次搜救,第二次搜救,终于在下游3公里的地方发现了手手,遗憾的是,手手走了,永远地走了。

  热心“驴友”来了

  手手意外身亡的消息,在南宁“驴友”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在7月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手手。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悲痛欲绝的手手的母亲,3名女孩还认了手手母亲作干妈。

  天堂里,手手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一个偶然的安排,一次意外的际遇,一场天降的暴雨,竟然夺走了自己的生命;而偶然在生命的拐角处与自己相遇的12名“驴友”,更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这一切,可能要追溯到“天下粮仓”(真名:韦松君)热心“驴友”的出现。网上曾出现一个帖子,说手手死于同伴的冷漠无情和见死不救。这引起了局外人小韦的愤怒。同是“驴友”出身的小韦,决心帮助手手的父母,为手手维权。

  于是,以小梁为首的12头“驴”接到了法院的应诉传票,可以想见,他们的惊讶程度有多高。手手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5万元的责任。2006年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手手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友”。据可查资料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因户外运动而导致遇难死亡总数已经超过百人。

  但手手家属是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因此,本案引起了许多“驴友”的关注。在一个“7.9事件讨论专帖”上,跟帖转帖者众。

  然而,最高峰的关注期,是在一审判决后。1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全国“驴友”关注

  户外运动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网络的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人们热爱的一项运动。截至2004年,我国全国户外网站接近500个,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

  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的既有规则,我国形成了适合国情、习惯俗成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最根本的规则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申素说。

  或许正是这些精髓已经植根于“驴友”之中,乍听到小梁他们被判要对手手的死负责之时,“驴友”们震惊了。强烈关注这个可能影响他们的大事。

  李太白“驴友”说:“以后可不敢组织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咋办?”

  “驴友”分成了两派,一派支持12只“驴”上诉,一派认为12只“驴”应该承担起责任来。更多的“驴友”感觉人人自危。

  “驴友”申素律师,牵头征集义务援助律师,很快得到回应,最终他选择了南宁当地的10名律师,分成5组,为上诉的12名“驴友”开展工作。

  他透露,在二审庭审时,他们将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有事发当时也在赵江峡谷的其他团队的成员,还有防洪防灾的专业人员,后者将在法庭上解释对无预警洪灾的辨别技术。此外,当庭,他们还将出示从未公开过的山洪爆发后的照片。

  “头驴”的法律责任

  户外运动“AA制”规则下形成的临时团体中,大家各自承担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头驴”及其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荣新教授认为:

  “AA制”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来自国外,是指自由消费群体以自己承担自己费用的方式所组织的一项多人参加的活动。其显著特征,一是响应集体号召,二是各自付费。

  本案中的“AA制”,是一种约定,可善意地理解为,大家都认可的、约定俗成的网络语言。“AA制”总得有人负责对外交涉,召集人小梁安排车辆、确定路线、经费等等,只能说明他是一个热心人。

  自助游形成的团队关系,与旅游团队类似,但又可分为松散型与紧密型。对“头驴”的认定以及责任,要看团员间是否有书面的约定或口头协议,从而形成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即便这样的团队,“头驴”的责任也要根据其对事故后果有无主观故意或过错责任来决定。损害赔偿的前提要有损害的发生。其他成员也只是承担有损害发生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松散型的。团队中的每个人,责任关系是均等的。虽有互相帮助义务,但只是道义上的。手手的死亡显然属于自然灾害。

  12头“驴”的责任如何承担,我们且等待二审庭审结果。

  2006年户外运动遇难事件

  1月1日阿尔卑斯雪崩4人遇难。

  3月嵩山一领队死亡。

  5.1库布期沙漠穿越一女驴友死亡。

  7月9日手手事件。

  11月7日两名美籍著名登山者在四川格聂山地区失踪。

  11月13日阿玛达布拉姆峰大雪崩6人失踪。

  12月四川千佛山一人坠崖。

  约定俗成的户外运动基本规则:

  实行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原则;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责任编辑:奚天宝)
发表于 2007-3-13 15:39 4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
发表于 2007-3-13 16:51 5 只看该作者
当然,这个不是独立事件,是隐患积累后的一些具体表现
发表于 2007-3-13 23:06 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北海龙吟 于 2007-2-7 15:11 发表本人不懂法,不从法律层面只从情理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有不对的地方希望网友批评指正,欢迎拍砖但不希望人身攻击,谢谢。


言论自由,我们可以讨论,可以发表意见,可以反对,
各种意见很多,但现实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的判决。
我更愿意面对现实,不管这个现实对还是错。
不面对现实,那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挑战法律,以身试法!
发表于 2007-3-14 00:11 7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审判决实际上是把事先全体同意各负其责的事情,强行改变为互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其他与死者同一身份的普通参加者也要承担责任,根本说不通——照这个逻辑,我们日常生活重要互相负责的事情可太多了,乱套了。
发表于 2007-3-14 01:29 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蓝天碧水 于 2007-3-13 23:06 发表言论自由,我们可以讨论,可以发表意见,可以反对,各种意见很多,但现实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的判决。我更愿意面对现实,不管这个现实对还是错。不面对现实,那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挑战法律,以身 ...

法院的判决难道就公正吗?

1991年1月4日,中日联合梅里雪山登山队17名队员在攀登云南省梅里雪山过程中不幸遇难。
这个责任谁来负?

2002年北大登山队山难的责任谁来负?

假如说:你约了几个朋友去公园散步,公园里的路你不走,而带领大家走草坪,很不巧有人崴了脚,法院判你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连带责任,因为你应该知道草坪下面可能有坑,潜藏着危险隐患,而你却带领他们走草坪,所以你必须要负主要责任
不知道我这么说是否合情合理呢?
发表于 2007-3-14 09:12 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大多是狗屁
漏洞一大堆,尤其是面对“新鲜事物”的时候
发表于 2007-3-14 15:45 10 只看该作者
不管法院是对是错,我们只能按法院的判决来指导我们以后的行动。
干嘛还老是沉醉在自我见解中呢?
就像大家被困在一个死胡同里,明知道死胡同是没有出路的,却不肯退一步,走其他阳光大道。
:L
当初我也是完全占在被告一方思考,但现在,我越想越觉得79判决还是很有些道理的。
为什么这么快又出了北京灵山事件?还会不会有第三起、第四起?
如果不吸取南宁事件的教训,类似悲剧只会不断再演绎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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