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驴友的公开信: 2015年9月19日周六,内蒙古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会员单位,啄木鸟户外组织驴友兴和县苏木山一日户外活动,近期有驴友在各群传言啄木鸟户外在苏木山“出事了”,首先感谢大家对啄木鸟户外的关注,现将当日活动情况给大家通报一下,以正视听。也让大家对此次户外活动发生的情况有所思考。 9月19日啄木鸟户外联合其他群共计236人五台大巴车去苏木山一日户外活动,早上因有一台大巴车 车况有问题,为了确保安全,临时调了一台车,比预计时间晚出发25分钟。 到达苏木山后,在领队的组织下户外登山全程活动一切顺利。对于我们的到来景区也非常的重视,特意给我们团队免费赠送了20张漂流滑水的票。 在户外结束后,陆续下山的队员我告诉大家,现在景区免费赠送的漂流,名额有限,大家想玩的自愿报名参加,后来有15位队员报名参加漂流活动。 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有三名队员落水,造成全身湿透,手机进水无法使用。 落水队员后报警与景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此时所有队员已经全部上车,作为本次活动的总协调和策划人,我组织其他四车人员按照计划的时间、车上负责领队开始返回,留下载有落水队员的车辆和领队处理问题,处理时间超出我们的预想,留下的队员因此比我们先出发的车辆晚出发1小时左右,对此队员有意见,可以理解。 到达呼市后已经是11:30,我一直在等待大家,下车时对每一位队员都道歉,今天再次为晚出发的队员诚挚的道歉。这就是当时所发生的全部情况。 事件责任和处理: 本次事件中景区是免费赠漂流滑水票给予我们,作为领队也是出于好意为本次活动的队员提供的额外的一项服务,发生意外很遗憾。 从道义上,景区和领队都没有错,但已经发生了问题我们正确面对。 21日我同落水队员到达集宁和苏木山景区李总三方共同现场协商解决,明确法律责任,景区李总非常坦诚,虽然景区免费提供的服务,对于发生问题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作为落水的3名队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完全可以判断本次漂流所发生的后果,是自己自愿参加的,没有完全按照景区的管理人员规定要求乘坐,只能做2人,景区要求是必须穿雨衣雨鞋,而落水队员没有按照要求穿雨衣和雨鞋,乘座了3人,没有服从景区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所以也要承担重要责任。 作为啄木鸟户外的现场领队,对于漂流活动的安全和后果估计不足,队员超员和没有按照要求穿装备,没有及时的制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这个漂流活动与计划中的户外活动无关。 明确责任后,苏木山景区李总明确表态,出于人道主人对落水的3名队员的手机先维修,如果鉴定不能维修,按照型号,当日的价格更换新手机,每名落水的队员给予500元现金的慰问金,现场到达参与协商的五名人员,每人一盒精装月饼,从呼市到集宁往返车辆的加油费,过路费补助500元,参加本次活动的队员免费赠送200张张苏木山景区的门票。对于景区的处理,当事人表示接受,没有异议。作为领队对于景区表达的诚意和大肚表示感谢,同时给景区添了麻烦表示我的歉意。 户外活动,现在大部分群处于公益性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结余,但不改变它的公益性质,目前大部分户外活动基本是AA活动,不单是费用AA,责任也是自担的,群里的公告写的很清楚,也是一种约定,如果你认同就报名参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报名参加活动就具备承担责任的后果。 户外不同于旅游活动,提示参加户外的队员和各群群主,户外有风险,参加需谨慎。 对于这次事件一些不明真相的,混淆视听的,起哄的,造谣的,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和大家交换一下意见并说明,希望户外队员和群体传递正能量,安全户外,加强风险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苏木山景区,景色优美,也是值得信赖的景区,欢迎户外群组织活动到苏木山。再次感谢大家对于本次事件的关注。 内蒙古啄木鸟户外俱乐部 2015年9月23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