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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安全----滑雪受伤案例之安全网弹出摔骨折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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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9:39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滑雪安全----滑雪受伤案例之安全网弹出摔骨折事故

  案情简介:

  201428日,张某某在延吉市某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并撞到钢管结构的防护网支撑柱后,通过防护网甩出滑雪道,导致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于2014221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6882.39元。201436日,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损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50日,需一人护理12周,后续治疗费用需1万元。张某某因治疗支出交通费345.6元。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延吉市某某公司支付医疗费1688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0142.16元、残疾赔偿金40416.08元、误工费1811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475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99676.63元。

  法院判决:

  延吉市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60928.33元。

  天酬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作为经营管理者依法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国滑雪场管理规范》的规定,架设安全网的网杆要有弹性并设在网的外侧。因延吉市某某公司对其经营的滑雪场的防护网未进行固定,其防护网支撑柱为钢管结构,且未对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故被告延吉市某某公司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滑雪是高风险性运动的情况下自愿参与该项运动,因自身技术水平所限,在滑雪过程中不慎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延吉市某某公司的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承担事故的40%责任,被告延吉市某某公司承担事故的60%责任。

  安全网是隔离滑雪者与危险源的重要屏障,滑雪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国家规定架设安全网,保障滑雪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提醒滑雪者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水平相适应的雪道滑雪,练好刹车转弯等基本功,注意看好雪道两侧的危险标示,提前对危险做出预判,避免不必要的受伤事故。

发表于 2015-10-27 17:02 2 只看该作者
小川525716 发表于 2015-10-26 10:20

感谢支持
发表于 2015-10-29 12:57 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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