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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滑雪中不慎摔断腿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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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09:56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5-11-3 16:35 编辑

滑雪中不慎摔断腿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基本事实:

  20121223日高某同朋友祁某、曹某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高某由雪场下部滑至缓冲区时摔倒受伤。高某受伤后,其同行朋友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高某转移至雪场休息大厅,随即高某同行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高某被急救车辆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当晚11时左右,高某为求进一步治疗转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继续治疗(20121224日开始住院),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于20121225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治疗后,高某于201315日自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出院,住院12天。高某伤情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在滑雪场内设置了滑雪注意事项、安全须知、滑雪须知等标志,该滑雪场内没有配备医护人员。高某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滑雪场滑雪时,未穿滑雪服、未佩戴手套、护膝等。

  高某要求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赔偿高某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含火车票、通行票、救护车费用、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费用、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02255.77元。

  法院判决: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高某支付赔偿金111196.18元。

  天酬律师点评:

  各位雪友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明明是自己摔伤的,雪场却要承担十多万的赔偿呢?

  高某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滑雪场滑雪,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虽然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滑雪场内设置有明显标志注明注意事项、安全事项,但是由于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滑雪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以确保安全。而且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在滑雪场配备医疗救护的专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对于滑雪场的管理规定,致高某受伤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更多的救助措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救助义务,因此对高某滑倒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在此提醒滑各雪场,为了雪友的安全和避免雪场在事故后的责任加重,应当强制要求进场雪友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器具。

  而高某作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是一种危险性的运动,应当具备安全防范意识;滑雪时没有注意安全,应穿滑雪服、佩戴滑雪手套、护脸、护膝等而没有穿戴,不慎摔倒造成自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法院最终认定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和高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六四分。

  各位雪友千万不要为了滑的爽快,嫌护具太繁重而不穿戴,永远应当时刻提醒自己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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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1:04 显示全部帖子
北京天酬律师 发表于 2015-11-2 09:56 滑雪摔断腿谁之过?  基本事实:  2012年12月23日高某同朋友祁某、曹某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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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03 显示全部帖子
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5-11-9 15:54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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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5:55 显示全部帖子
安全第一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1-9 15:56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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