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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滑雪固刺激,生命价更高,意外死亡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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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0:10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5-11-19 10:11 编辑

滑雪固刺激,生命价更高,意外死亡事故分析

  案情简介:

  201331日北京某某公司组织员工共九人到张家口市某雪场滑雪,九人中有六人不会滑雪,故公司口头聘请了某某滑雪学校的三名滑雪教练指导六人滑雪,未支付教练费用。当日下午,到达雪场后,公司员工王某及一名女同事与一名教练乘缆车上了初级雪道,到达初级雪道的顶部后三人便下了缆车,一下缆车,王某与其女同事便失去了控制,教练用手抓王某没有抓住,王某便歪歪扭扭的滑下去了,教练就急忙把女游客抓住了,转身一看,王某倒在一棵树下。后滑雪场的救护车把王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诊断为:1、来诊死亡。2、腰部撞伤。

  当日在张家口市殡仪馆花运尸费、抬尸费等合计4760元,由滑雪学校垫付。2013329日在张家口殡仪馆花卫生棺、抬尸费、存尸费等合计2876元,由某某滑雪学校垫付。201345日在张家口市殡仪馆花遗体冷藏费,运尸费等合计1660元,由死者家属垫付。2013430日在北京市东郊殡仪馆花高档车、灵车挂彩费等合计10730元,由死者家属垫付。某某滑雪学校已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死者家属要求滑雪场、北京某某公司、滑雪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529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1035元,丧葬费28030.5元,运尸费11500元,停尸费(张家口殡仪馆)1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1311605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某滑雪场给付原告590964元赔偿金,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49883元赔偿金,被告某某滑雪学校给付原告249417元赔偿金。

  天酬律师点评:

  滑雪是一项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滑雪运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以及具体的参与者都负有高于一般运动项目的注意义务,对滑雪行为需要有足够正确的认知并掌握相应的预防危险措施。

  本案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滑雪,对不会滑雪的员工没有聘请一对一的教练,导致王某在滑雪过程中死亡,故公司因没有尽到合理的组织义务。

  滑雪学校的教练员不仅要指导游客滑雪技巧更要保障游客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某某滑雪学校的教练员只对王某进行了较为简单的基本培训,就匆匆上了缆车组织滑雪,客观上增加了王某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降低了王某等人应有的防范风险的警惕性,致使没有接触过滑雪运动的王某敢于乘坐缆车上初级道滑雪。王某在下缆车时失去控制,教练没有抓住王某,造成本不会滑雪的王某倒着滑下雪道,故对王某的死亡需承担责任。

  死者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滑雪也没有接触过滑雪运动,但应该了解滑雪运动的危险性。在初次滑雪过程中应学习滑雪要领并遵守滑雪规则,在教练的指导下安全滑雪,但其未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滑雪技能并没有采取科学的避险措施而导致自己不慎撞树身亡,故对其死亡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被告某某滑雪场作为正式对外营业的滑雪场,因雪道与森林间没有安装隔离带也没有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导致王某在倒着滑下雪道后直接撞到树上,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某公司作为滑雪活动的组织者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某滑雪学校承担25%的赔偿责任,王某对于自己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建议滑雪场的经营者要在易发生碰撞事故的雪道两侧依照中国滑雪协会的规定设置安全网、防护垫,不可存侥幸心理,防止此类危险事故发生。

  同时提醒滑雪者,滑雪是一项高度危险的户外运动,一定要注意安全,初次滑雪最好聘请一对一的教练进行学习,在未熟练掌握相应技能时不要盲目攀比,越级上道,滑雪固刺激,生命价更高!

  (另注:本案例判决并非终审结果,仅供参考学习。因具体案件较为复杂,本所律师对于判决的分析仅建立在假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不代表本所律师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


发表于 2015-11-19 10:24 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好活动
发表于 2015-11-20 14:51 3 只看该作者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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