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5-12-15 09:19 编辑 以案说法之乘坐魔毯处被撞伤事故分析 基本事实: 2012年12月31日下午,王某到某滑雪会馆处滑雪,在换完滑雪装备去乘坐魔毯途中,同为滑雪者的费某滑雪从高处滑下,因其滑雪前未仔细观察坡下的具体情况,导致其滑下时速度过快,失去控制,慌乱中处置不当,在乘坐魔毯处方将原告王某撞倒,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后费某将原告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王某被诊断为:1、左侧上颌骨多发骨折;2、左侧颧弓骨骨折;3、左眼眶下壁骨折;4、左眼钝挫伤等伤情。2013年7月30日,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某左侧眼眶下壁、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左侧颧骨骨折,张口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要求费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万余元,要求某滑雪会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费某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8765.79元,滑雪会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天酬律师点评: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费某在滑雪会馆滑雪时,其在高空向下滑行时,未注意到下方的具体情况,其速度过快将原告撞伤,其过失行为系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某滑雪会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在滑雪者去往魔毯的必经之路上,没有设立明显标志以及防护装置,致使出现此次事故,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雪场是安全事故易发地,提醒各位雪友,进入雪场后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被高速滑下的“鱼雷”撞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