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儿童受伤事故责任分析 基本事实: 2013年2月15日11时许,年仅八岁的潘某甲跟随父母潘某乙、周某购买门票后到某滑雪场滑雪。11时30分左右,潘某甲独自从初级滑雪道顶端向下滑行过程中摔倒受伤。雪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随即通知了值班经理和救治人员赶到现场,并通知了潘某甲的父母。 经查明滑雪场门票背面印有游客入场须知,其中第6条载明,“儿童入场需有成人伴同,初学者必须在初级滑雪道进行训练,禁止到中、高级雪道上滑行,以免造成伤害”。滑雪场内设有多处游客须知、滑雪安全须知等警示性标识。 涉案事故发生时,潘某甲的父母未陪同其一起滑雪,而是在滑雪道底端等候,滑雪场安全巡视人员并未发现潘某甲独自从初级滑雪道向下滑行的情况。 潘某甲经医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潘某父母代潘某甲起诉雪场,要求其承担潘某甲各项损失140394.31元。 法院判决: 雪场赔偿潘某甲各项损失合计70197.16元。 天酬律师点评: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活动,极易发生事故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 滑雪场作为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还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在事故易发区域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在经营滑雪场的过程中,虽然雪场以各种形式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并配备了合格的设备设施和专职的安全员,但在潘某甲独自进入初级滑雪道参与滑雪娱乐时,雪场的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致使潘某甲在独自滑雪时摔倒受伤,故应认定度假村公司未完全、充分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潘某甲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潘某甲年仅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跟随父母进行具有高度危险的滑雪娱乐时,不论是其本人还是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均未对独自滑行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引起足够重视,以致在滑雪过程中因缺乏成人保护而摔倒受伤,明显存在过错。 故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与潘某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儿童抵抗风险的能力明显弱于成人,天酬律师建议成人滑雪者在携带儿童进行滑雪时要加倍注意孩子的安全,避免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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