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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驴友第一案”二审的一些细节及专家评论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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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9:57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原载《北京青年报》

中国“驴友第一案”二审日前在广西南宁开庭———

  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骆某答应与同伴陈某一同前往。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即旅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遗体。

  不久,骆某父母将“驴行”发帖人“驴头”(组织者)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5万余元赔偿。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被告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共12名驴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这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2007年3月13日进行的二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二审现场庭审耗时5小时骆母怒斥对方律师

  3月13日下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1号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一场被称为“中国驴友第一诉讼案”的二审正在这里进行。坐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席上的是死者骆某(网名“手手”)的母亲及其两名代理人,而与他们相比,上诉人(一审被告)的阵容则要庞大许多,这中间除了几名被告外,最引人注目的是,有来自6家律师事务所的9名资深律师,免费为被告进行义务代理。这些律师来自南宁较为著名的建邦、锦康、桂三力、金中大、原通、佳丰等律师事务所,并且大多任合伙人或所主任等职。

  庭审于下午3时准时进行。记者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时,能容纳近120人的审判大厅已经几无空位,9位为12名一审被告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清一色身穿黑色律师袍、内套白衬衣,颈系红领带居于上诉人席位。包括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在内的6架摄像机早已摆好机位。记者注意到,旁听席的人,年龄跨度很大,从弱冠之年的年轻人,到年过花甲的老人。在现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对该案的看法。

  接近3点时,死者骆某的母亲及其两名诉讼代理人入庭。由于骆某的父母早年离婚,骆某的父亲没有出庭。3点整,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席,并宣布法庭纪律。

  记者注意到,刚开庭时,骆某的母亲虽然神情悲戚,但还能比较镇静地坐在位子上。但是,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双方代理人陈述自己的观点,骆某的母亲开始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捂着脸哭个不停,法警很快上前递上矿泉水予以劝慰。

  到了上诉方之一的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辩护时,骆某的母亲突然开始情绪失控并且冒出脏话,审判长制止后,她又要求准许她说一下一个受害母亲的心声。她说:“我就这么一个女儿,她是我生命的全部……”骆某母亲的这种情绪失控在整个庭审中出现数次,直至庭审结束时达到高潮:晚八点一刻,当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时,骆某的母亲突然从自己所坐的席位冲下来,直奔对方律师团,说“你们这群乌合之众,你们也是为人父为人母者……”法警和周围的人赶紧冲上来把她架住,然后拉出了审判大厅。

整个马拉松审判共进行了5个多小时,最后以驴友方拒绝调解告终。
发表于 2007-3-26 19:58 2 只看该作者
激辩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整个法庭的辩论焦点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梁某是否是本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其次,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再次,其余11名驴友是否该承担责任?

  经过5个小时的激辩,正方结论:骆某之死应该归于突发山洪的不可抗力;梁某等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方结论:骆某之死,不是“自然因素”,而是“人为因素”所致,因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驴头梁某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此次赵江探险源于梁某在网上发帖而起,但是,他充其量也就是个发起人或倡议者,并未经过举荐做领导;代管钱款也是由于他人不愿担当责任而致;所以不能认定发帖者就是当然的活动组织者,并因此要一人独担60%的赔偿责任。

  另外,梁某虽然在帖子中声明参加者每人需交60元费用,但这笔钱众所周知是用在整个活动中的人头费,并且没有注明有任何营利性质。而且此前不久,驴头又对驴友团的这笔团费的使用情况作了清算:依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团员进行了退补。因此,对方坚称驴头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至于其余的11名同行驴友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团”之一的锦康律师所戴红斌律师认为,从梁某在网上发帖的内容“经费AA,应该每人60左右,有人要一起来吗?”看,这是一次面向驴友即自助游爱好者发起的自助户外活动,参与者是以自由消费群体身份、以自己承担分摊费用的方式参与。

  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责任承担方式,从法理上看,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是责任自负。骆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参加具有较大风险的活动,应具有风险自担的意识。

  导致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另外与其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也有必然联系。就驴友而言,骆某的死并非他们不施救或施救不力,而是客观施救不能。他们既没有过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而骆某一方的代理人则提出,梁某是个无正当职业的青年,他曾多次与驴友前往事发地赵江游玩,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他这样做的初衷又是什么?况且从事发后至上次一审开庭前,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梁某都没有与驴友对这笔款项结算,难道他不是为了营利吗?再说谁认定AA制就把营利排除了呢?

  另外,由于这十几名驴友是组织到一起,形成一个团队进行出游活动的,他们就成为了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他们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驴头的代理人则再次争辩说,事发后没有及时结算并不意味着梁某就打算私自占有剩余款项。因为当时突然发生了骆某死亡这样的事情,加之洪水袭来时许多驴友的通讯设备被冲走联系困难,结算的事情就被拖了下来。前不久驴头已经和每个驴友结清了各自的账目,你们(指骆某)还应退赔19元多的余款,请问你们现在是否接受这笔退款?骆某的母亲当即予以拒绝。

  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上诉方为了证明此次洪水的突发性为不可抗力造成,向法庭提供了三位证人。他们虽非本次组团驴友,但事发当日都在赵江自助游,亲眼目睹或亲历了洪水袭来的全过程。

  一位在南宁某医院工作的证人这样描述:事发当日早6点多他起床后,天空开始下起阵雨,此时河水还很清澈,没有树叶、泡沫等漂浮物等山洪袭来前的预示。临近7点时,他准备烧水煮咖啡喝,就在他掏打火机点火的一瞬间,洪水就上来了,有个同伴喊了一声,不过几秒钟,水就到达了腰部。他们根本来不及有任何反应,只能凭本能自救。律师观点一审判决可以说是“司法非难”

应该说,由当地6家律师所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为庭审的一个焦点,特别是他们为这些“一审被告”提供的是代理费全额免除的法律援助,更引人深思。据悉,为了打好这场官司,这个在网上公开招募组成的“临时辩护队”,前后数次相聚,搜集证据,探讨案情。
发表于 2007-3-26 19:59 3 只看该作者
该案法律援助律师团发起人、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素告诉记者:建邦律师事务所此次共有4位律师加入“律师团”,他们之所以组团进行法律援助,是认为一审判决是一场“司法非难”。一审判决下来后,他们看到了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发表的文章,里面描写了法官的办案经过及判案思路,甚至包括了他们为此案定性而召开的三次合议庭会议的纪要。

  从他们行文及判案的初衷来看,一审判决纯属“法官造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竟然能判所谓的驴头“组织者”承担60%的责任,而且还能把其余人的责任区分出来,法官怎能为了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凭空造法呢?现在二审开庭,如果没有人介入,一审法官的判决假使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公民都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中。特别是广西是个多民族的地方,很多人都有自己自娱自乐的方式,如果按此判决,以后谁还敢组织游乐活动呀?

  锦康律师事务所主任戴红斌律师也说,众所周知,这种自助游有一个“潜规则”,就是风险自担。所谓“自冒风险”,是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损失自担。

  一审判决认定无过错的自助户外活动参与者承担民事责任,无疑对目前流行的网上发帖、AA制出游的户外活动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听任这样的判决生效,以后可能没人敢结伴出行了,这等于限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违背了法律鼓励人们正当社会交往的价值取向。换句话来说,这个判决告诉大众:人与人之间只能独来独往,否则你就可能要承担风险责任。




法官说法不能因法律缺位而放纵责任

  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在《法律与生活》上发表文章,下面是部分摘要。

  就在我们走下审判席的时候,母亲哭出声来,对被告说:“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唯一的希望破灭了。”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比6比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发表于 2007-3-26 19:59 4 只看该作者
专家点评

  一审判决存在四点问题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是我国著名侵权法专家,他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物权法》的国内三大建议稿之一。他表示,此案一审判决有四点值得探讨:



  首先,法院不能认定收钱就是营利。孟勤国认为,驴头确实收了每人60元钱,但关键要看这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驴头的劳务费?如果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它就不能认定为营利性质。它的性质就好比班费,假如学校收了班费几十元,你能说证明班级用来营利吗?因此法院应当查清楚60元钱到底是用来干吗的。现在法院都没有查清就写进判决不行。

  其次,驴头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大家商议决定的;如果当时有人提议说扎营在河床不安全,驴头坚持在此地宿营,后来出了事才能由他承担责任。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也有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她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注意义务必须根据具体条件来确定,而不是作为驴头就想当然有这一义务。

  再次,驴头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驴头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原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倾向性不好。自助游是一种社会交流方式。如果以此为先例,让驴头承担相应责任,那谁也不敢自助游了。因为不管是自助游,还是几家人出游,作为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以此判决,社会交往就变成独来独往: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提议方就要承担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该判决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参加活动的都要赔钱,其结果可想而知。

  “法官找法”产生偏颇

  孟勤国分析,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与法官的办案观念密切相关的,这就是“法官找法”。

  从主审法官发表的文章来看,他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就是同情女孩———人死了,就应该有人来赔钱。他的公平观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有人赔钱,如果他觉得这才是公平的,他就会按照这样的公平观去寻找法律,现在他找到了:先把60元钱看成是营利的,营利就会产生注意义务和抢救义务,再往下就该赔钱了。

  而法官这种先入为主的“找法”方式,必然导致对证据、事实的牵强附会。他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将其所认定的“事实”牵强到其他法律上面。以此案为例,他先找出了驴头收了每人60元的事实,再认定其有营利目的,然后来套其他的法律:因为一旦营利说成立,驴头就有了注意义务,出了事情他就要负责,也就产生了赔偿义务。其实,他判决讲了这么多理由,关键在于对这60元钱为营利性质的认定,这是一审主审法官的基石。这不是法官造法,而是法官找法。这不是法官个别现象,而是中国司法界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倾向。

  应该说,从法官的文章看,法官很有同情心,但情绪化的东西也很多。这种情绪化的东西指导了他的审判。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非常冷静、理智、以法律为上,不能让自己的情绪支配自己的审判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个情绪本身就是偏颇的,与法律基本要求、常识偏差。

    此案判决的初衷是促使自助游者注意安全,而判决结果可能消灭这种自助游方式。判决结果应该传达的是:每个人的生命应该自己负责,而不是我的生命要别人负责。孟勤国个人倒是认为,如果判决驴头不承担责任,反而会促进自助游的安全意识。
发表于 2007-3-26 20:17 5 只看该作者
:victory: 同意专家的观点
发表于 2007-3-26 23:05 6 只看该作者
“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在《法律与生活》上发表文章,下面是部分摘要。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

就冲这位大法官的这段话,还像个法律执行者的样子吗?
我们河南这里以前有个风俗,如果有人在公路上被撞死了,就纠集一批亲朋好友,抬着死者把公路拦断,所有过路车都得停下来,给个十块八块、三块五块的(视家属胃口而定)。这几年大概是管理规范了,已经很少见到这种事。

这位法官的行为让我想起来这个地方恶俗,死者确实可惜,但是硬把损害栽到他人头上也不行啊!如果你真要同情心大泛滥,可以站出来说:我们法院来承担——从全院工资里扣。
我们伟大的祖国,怎么净出这号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07-3-28 15:10 7 只看该作者
以后发贴召集人要注意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
发表于 2007-3-28 17:18 8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句话
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把生命交到别人手中,首先就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
发表于 2007-3-28 20:37 9 只看该作者
可以说,能进自助行的这个圈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力,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吧(当然,象瓜瓜那样的小孩子除外哈),那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3-28 20:38 10 只看该作者
活动照召集,意外仍要共同面对,只是,象男人所说,别把生命交到别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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