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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连坐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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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9:22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只看本帖大图
本帖最后由 木木坏蜀黍 于 2016-3-11 09:24 编辑


      公权力的实施有时需要个人来执行,于是,机关单位为了规范一些事儿,天天定一些制度,领导大会小会说,一定要守土有则,恪尽职守,不要把“经”念歪了,谁出事谁的主管也要负责云云,这叫连带责任。于是一级压一级,级级传达下来,如果真的不幸出事了,按惯例是最低层受的处分最大,有的甚至一辈子吃“公家饭”了,这叫直接责任,然后是主管领导,那叫主要责任,然后是单位的行政首长,那叫领导责任。
     责任的大小与事故的大小成正比。印象中国内连带责任受牵挂最大的是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那可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事了,当时的“渤海2号”翻沉事故,造成72人死亡,最后受处理的最大官员就是副总理了。从此之后,特别现在,比上面的事故严重的多的,处理的官员层级最高也就到省部级了。
     这是相当严重的事故了,有些事故却是另一种样子,很多时候执行层在直接领导的授意下,不得不做一些违反政策的事,不做领导打压,做了违反政策,可这种事故一旦发生,最倒霉就是执行层级的人员了,领导们要么说不知道,要么就是一推到底,那时的责任追究基本上是只究执行人员了。
     领导们就是水平高,想出这种连带责任追究制来。不知怎的想一探这种制度的起源来,一下子想起了学历史时听过的“连坐”来,这好像是秦国的商鞅发明的,也好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历朝历代都用过的,就是即使你是个好人,可是与你有亲戚瓜葛的七大姑八大姨谁家的一个谁犯了事,比如偷了一只西瓜,可能的是你晚上会在牢里与之相见了。连坐在日本鬼子侵华时好像也用过,村村设保长,哪个良民出了事,哪个保长得受牵连。
     原来这种连带责任运行了2000多年,只不过是使用的人不同,名称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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