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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中AA制的不同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义务责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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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22:04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法海- 于 2016-7-31 22:09 编辑

(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及户外大神们指正)  

首先向在户外活动中的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家属致以深切慰问!

   户外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由于户外活动不属于旅游范畴,而更多划归为体育运动,国家体育管理中心给户外运动下的定义中有这样的字眼:带有探险或者体验探险性质 而通常所说的AA制也就是非营利性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家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

   现今我国对户外运动领域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未有相关户外专项法律, 而发生事故更多划归为民事纠纷,法庭上除了参照户外活动规律之外,其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摒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户外AA制活动常见发生的事故除了人为因素致死(如上方踢落石头砸死下方队友等等),一般主要集中于成员是否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的决策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是否尽最大努力的义务救助。



1.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A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的约伴(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商业性营利活动则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AA户外运动的约伴者(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与者、安排路线行程(若线路大家一起制订责任更低)、其他管理费用及活动中诸多事项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约伴者(组织者)对于参与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AA户外运动的约伴者(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在约伴者(组织者)已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而参与者自冒风险的报名参与,也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约伴者(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活动中,约伴者(组织者)若对参与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责任就越大。

2. 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的决策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


   在对AA户外运动的组织者过错的认定上,也会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一般不会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会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3.安全范围内,是否尽最大努力的义务救助

   如何评判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决策,从以往这么多案例分析来看,各地判罚的尺度均存在差别!而作为AA户外活动来说,这也是作为约伴者(组织者)需要注意的地方!而积极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 其前提是要在保证其他活动成员安全才展开义务救援行为!



4.其他行政处罚

   请大家参看各省市已出台的登山管理条例(四川,新疆,陕西,甘肃),但违反其管理条例也仅仅是针对团体及所有成员进行行政处罚及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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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牛002
  • 婷婷幽幽
  • 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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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水追风 拜读学习,至于AA着实个不知道怎么理解才是?我感觉安全户外等等一切活动,都要靠自己努力学习户外知识并且一心一意严格执行才对,否则要靠好友例行自己的户外安全,那是不现实的!对吧! 2016-8-3 10:40
  • rush1984 户外介于体育局与旅游局监管的绯色地带,《旅游法》、《体育法》对此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根据这些年的案例,aa户外出事故一般都是受害驴友输掉官司,,,最令人发指的是当年夏特的案例,aa召集者回到北京后才报案 ... 2016-7-31 22:08
  • rush1984 “户外第一案”判决引争议 AA自助游遭法律盲点 时间:2006年12月07日11:31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http://news.sohu.com/20061207/n246865362_1.shtml 2016-7-31 21:38
  • -法海- 居然没事回复! 出了事又那么多瞎bb! 真是服了 2016-7-31 15:29
发表于 2016-7-30 22:05 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法海- 于 2016-7-31 11:22 编辑

而目前AA活动类型根据目的地对约伴者(组织者)及团队的熟悉程度也细分两种类型,其对约伴者(组织者)及团队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各有不同,其承担的风险也差异巨大!



1.按目的地熟悉已知线路(已走过),带队跟随出行


带队出行由于约伴者(组织者)已走过该线路,故活动召集及行动方案一般情况是该约伴者(组织者)制订,由于其熟悉环境线路,基本上对参与者要求就无需地形分析,线路制定等地形地图学知识,
约伴者(组织者)在行动中更注重的是风险提示,队伍行进控制,及做好安全保障!

但既然常见为约伴者(组织者)出方案,要降低自己的风险,就得收集更详细对该区域该线路进行描述,而且得象个八婆唠叨或象个和尚念经一样,天天念天天说!不断提醒参与者详细阅读方案,并鼓励发现问题,发现疑漏,孜孜不倦回答参与者任何问题!若对牛弹琴,参与者表现出“跟着你走就行了态度,那摆明为对人对己不负责!AA费用大家一样多,约伴者(组织者)前期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难道报着跟着走心态的成员不能尊重下约伴者(组织者)付出的诸多辛勤劳动吗?难道阅读了解自己面临的风险都省了吗?!

根据最近韶关案件判罚,“对活动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对登山危险等级的告知与事实不相符。法院认为,召集帖未注明危险等级,仅注明难度指数两颗星,强度指数三颗星,与事实不符。老婆头海拔也远高于召集帖所称的1241米,容易造成参与活动驴友对危险程度的误解”。从这里看出,活动方案的编写,若存在漏洞的话,那出事后会成法庭判罚的理由,所以约伴者(组织者)宁愿罗嗦,宁愿把户外可能遇到的危险全部搬上去,也不能少一项目!每次我的方案,总有人反映写的很可怕.难度大!是的,我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要自己知道若自己参与将会所面临的哪些情况,并希望有兴趣者根据自己的综合能力去衡量是否可以完成绝对不可怂恿别人参加或他人不了解环境情况而代为其报名,否则出事怂恿者及代报名者会惹来麻烦!除了方案中列明,在行动中约伴者(组织者)也须八婆般对风险进行提示,并眼观四路耳听八方对参与者某些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行为进行必要劝阻!当然这个提示,也得有赖全员换位思考,为集体着想,互相提醒,互相关照!如果确实进行了劝阻但无效,该参与者依然进行危险的活动,那么造成的伤害后果,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我对老婆头海拔高度问题的判罚,我更多表现出无语!因为我相信活动制订方案者绝对不是自己想当然就编造个数据上去,按照常规做法应为引用某处,那提供证据法院是不是要追查该出处的责任呢?还有不少好事者说,六只脚等户外轨迹网站,难道你在六只脚下载别人的轨迹,你自己没在使用前做好充分的轨迹及地形地貌分析,全程照着走出了事故之后你去告发六只脚及上传轨迹者吗?还有就是高程数据,常规情况大家获取的是30米精度,试想3-5米高度足以致伤亡,更何况30米精度了难道你去告高程数据最原始的提供机构?我国某些地图是偏的,导致你迷路伤亡,你去告政府相关部门或地图提供商吧,我支持你!因为我想拿到更精确的数据,减少判别的误差!这些数据仅仅是作为参考,最终以实际山地情况为准,并不应该拿这些引用的数据作为判罚的理由!

在行走过程中请已走过该线路的约伴者(组织者)一定要走的最前面,一定不能让参与者冲在你的面前,因为参与者死了你很可能承担责任(你走过你熟地形而他不熟,你没有效作出安全提示及提供保护),而你死了成员会没事!切记! 切记! 切记!总之如果在风险已不可控,可能会有人伤亡的情况下,请你冲锋献阵,以换来同伴的安全!否则你可能会因此背上法律责任(这个可能性是因为无专项法律,所以判罚尺度均有差异,有些地区案例认为没责任,有些地方案例判罚为有责任,当然也有细节需考量)同时请提议有爱心热心,甘愿付出的队友做好你的协作(中队及后队,保证人员的完整性)!若出现在队伍进行中部某个人伤亡,而其他人完好无缺,而成员又尽了救助义务的话,估计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若你抛弃参与者或在你的不经意间就走丢一人,而这人导致伤亡,那这个责任你得承担!



2.对目的地陌生未知线路(从未涉足),探路寻路


探路级别因为该目的地对约伴者及参与者来说是属于完全陌生,故也是户外中难度更大,未知风险更多更大的活动,其要求所有参与者综合能力更高!
同时探路对所有成员同等陌生,面临同等的挑战与风险,唯有需发挥团队的力量,团队的智慧,全员收集相关的资料,才能做到相对的完善和详尽!

若在探路级的活动中,参与者还把表现出不思考的跟随角色,这样对人对己来说是极其不负责的!这样的依赖心理的人根本不应该参加该级别AA活动!

而对于参与者能力要求来说,户外AA结伴原则是平等自愿,虽然户外活动规律中2人及以上人员同行,但是首先得考查单一个体的自强自立!成年人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和思想准备。每一位成员需要根据所有成员收集分析讨论制订的资料去衡量自身是否具备该线路单兵生存的能力!不仅仅是体能及行走技术,而还应具备是户外地形地图及导航,户外安全知识,户外心理知识,户外装备,户外食品,户外露营技术,户外环保,户外保护技术,户外自救互救等急救知识,某些特殊环境还需要泅渡 ,攀爬下降,绳结等等专项技术性技能!其次才是考虑到互助,因为有些地形地势是需要参与者彼此间的协助保护!而互助就需要全部成员一起协商! 故整个的路线研究制订、装备需求分配、行程安排、人员分工等等细节也有赖于所有成员沟通分析讨论共同制订!

户外只是大家的业余兴趣与爱好,平时大家都忙着各自工作与生活,户外技术交流的时间也是相对有限,若说谁放弃工作与生活,抽出时间出来向毫无基础的驴友传授前文所提及的系统性户外知识,那我向他致以崇高的敬意!而我的做法是鼓励催促身边的朋友去参加登协或蓝天救援的培训,武装自己,保障自己,提高自己,不要想当然,在行动中不要只图自己一时之快而做出一些违反户外规律,将队友推向危难境况的事!并且将学到了东西为整个团队奉献更多的热情和力量!确实在我的活动中得到了这些受过培训具有户外知识技能且善于独立思考队员的帮助与支持,因为他们可以弥补个人的遗忘及疏漏!

至于在行进中前锋的问题,由于是探路级别环境的陌生程度对所有成员均是平等的,故只要不违反2人及以上人员同行等户外活动规律,谁走在队伍前面都是合理的!

而积极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 一定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才展开救援,而实施救援同时,或客观条件下自己无法实施救援.第一时间应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只要大家去参加急救员培训,这些都会讲到。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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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22:06 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法海- 于 2016-7-31 11:41 编辑

而根据团队成员之间地位关系也细分为


1.平起平坐型


   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而行动中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并无上下级或者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所有队员的综合能力,互相弥补,共同进步,人人在遵从户外活动规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下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制订整个行动放方案


2.领队型:传统上此项又细分为约伴者推举最有经验的人当领队


   队伍的领队这种定位是户外常见的,也是大众最容易混淆的,领队与约伴者其实差别太大了! 领队代表你拥有管理及决策,与成员属于指挥关系!我永远强调的是真正强调的应该是人都是领队,哪怕它仅仅是个称谓!我的约伴活动中,从不把自己定位成领队,因为这是一个坑。

   户外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若存在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或因个人疏忽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约伴者(组织者)将自己个人定位于领队,特别是某些声明拥有活动中的决策权指挥权,队员必须服从,简直是自撅坟墓!而这些看起来某些不起眼的决策或指挥的小疏忽就会为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与承担其法律责任。

   试问各位朋友,在常见的AA活动中,你又见过多少报名参与者勇于站出来承担自己是领队,其实老驴都清楚,站出来承担领队那将比队员付出更多的精力责任及面临更多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这几年对AA制活动俱乐部活动事故的判为有责的, 在其他队员无须承担的情况下,约伴者(组织者),该次活动的领队这俩一个都跑不了!

  其实我更多是将所谓领队划归为俱乐部(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其人员在活动中的称谓!


补充:


1.下撤关系的问题,不少朋友说下撤就意味着约伴关系中止,其实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若违反户外活动规律,那是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单人下撤情况就违反2人及以上人员同行的户外活动规律,若下撤那人在下撤过程中出现伤亡,那是其他成员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就是某些约伴者(组织者)无论是为了不耽误自己的行程一定要走完全程或为了更多的成员安全,而指示某条路线可下撤,让部分参与者自行下撤而不带领,那下撤人员在下撤过程出现伤亡,也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所以不一定下撤就意味着下撤人员活动关系中止!


2.最后谈到免责申明。凡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免责申请写得再多,也是无效!所以请首先公证确保免责申明具有法律效应!遗书或遗嘱同样道理,因为立遗属者伤亡后,最后闹上法庭的是其家属,遗书或遗嘱的内容也须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家属能找到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法律条款,该承担责任的也逃脱不了!


天佑驴友,祈求不要再出事,祈求平安归来!



暂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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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22:25 4 只看该作者

写这么多 支持下

之前出去玩一般都有领队(只在周边玩),领队经验比较丰富,人也很靠谱 跟他出去很有安全感,当然主要还是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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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22:29 5 只看该作者
珍妮530 发表于 2016-7-30 22:25 写这么多 支持下

哈哈,文章写太长,没人看!我已经分了三段了
发表于 2016-7-31 15:29 6 只看该作者
-法海- 发表于 2016-7-30 22:04 (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及户外大神们指正)  首先向在户外活动中的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家属致以深切慰问! ... ...

居然没事回复!
出了事又那么多瞎bb!
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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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键盘侠 不AA,对立法不感兴趣。。。。关于人人都是领队这点不赞同,“公鸡多了不下蛋,老婆多了误了饭!”,一个团队都是领队也就乱了套了,只能说都具有领队的素质,领队不称职可以由其它人顶上;舰长死了副舰长上,副舰长 ... 2016-7-31 23:04
  • 在你的隔壁 如果你是因为年宝事件有感而发,我来问一句,了了是把自己定义为领队的,但同时又把活动定义为互不担责的AA探路活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他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吗? 2016-7-31 17:14
发表于 2016-7-31 17:14 7 只看该作者
-法海- 发表于 2016-7-31 15:29 居然没事回复!出了事又那么多瞎bb!真是服了

如果你是因为年宝事件有感而发,我来问一句,了了是把自己定义为领队的,但同时又把活动定义为互不担责的AA探路活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他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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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海- 探路,其目的地的陌生程度对所有人都是同等的!了了定位的是约伴,请仔细阅读其文章!他前面几句就写了! 并不是因为了了这事才写!这文字去年就写了大部分!因为我自己带队出去,再三提示下还有少数队员不听招呼一意 ... 2016-7-31 18:56
发表于 2016-7-31 18:56 8 只看该作者

在你的隔壁 发表于 2016-7-31 17:14 如果你是因为年宝事件有感而发,我来问一句,了了是把自己定义为领队的,但同时又把活动定义为互不担责的 ... ...

探路,其目的地的陌生程度对所有人都是同等的!了了定位的是约伴,请仔细阅读其文章!他前面几句就写了!
并不是因为了了这事才写!这文字去年就写了大部分!因为我自己带队出去,再三提示下还有少数队员不听招呼一意孤行!害得我总是严密监控,贴身缠住那么少数一俩个!有时候其他队员问为什么不玩下?我哪敢啊,怕出意外!得随时清点人头,保证人员整齐!一个字,累!aa约伴,自己钱还出的多,若把点滴小钱提出来,那还不被人说小气啊!一路还不能放松警惕,压力大得要死,比保姆还烦了!活动安全回来,某些队员发某些人照片还被别人指责不规范,这个矛头就是指向约伴组织者!
累累累!
本来一早想发去磨房,因为看着号称主打aa活动的网站广州越来越少人约伴组织!8264广东就更别提,基本就没多少aa!希望大家多换位思考,约伴组织者也不容易!
看着吧!这种出力不讨、好没事给自己找事的事情将会越来越没多少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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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你的隔壁 这是了了的求救信息,不知道法律会怎么解释带领二字 2016-8-1 23:43
  • 马甲1234 从山哥遗体火化开始,已基本可以断定,了了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大,讨论的焦点早已是当事人的处事态度。还有不停的为此事纠结法律的必要吗,纠结这个会对aa约伴有好的促进作用吗?倒是你一味的不分青红皂白的维护 ... 2016-7-31 19:25
发表于 2016-7-31 19:25 9 只看该作者
-法海- 发表于 2016-7-31 18:56

从山哥遗体火化开始,已基本可以断定,了了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大,讨论的焦点早已是当事人的处事态度。还有不停的为此事纠结法律的必要吗,纠结这个会对aa约伴有好的促进作用吗?倒是你一味的不分青红皂白的维护了了,对aa约伴是极大的伤害
2人点评 收起
  • -法海- 7楼都比你有眼光,人家提出问题是"如果你是..........." 对于你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的人,劝你回家多学习下! 2016-7-31 20:23
  • -法海- 请你看清楚! 第一,我文章从头到尾未提到了了(暂时完之前),也未说过年保的事!是针对aa常见的多种现象! 第二,在你楼上那层8楼,早于你的回帖,我也已经说的很清楚,"并不是因为了了这事才写!"且8楼的回了了事件那 ... 2016-7-31 20:18
发表于 2016-7-31 20:18 10 只看该作者
马甲1234 发表于 2016-7-31 19:25

请你看清楚!
第一,我文章从头到尾未提到了了(暂时完之前),也未说过年保的事!是针对aa常见的多种现象!
第二,在你楼上那层8楼,早于你的回帖,我也已经说的很清楚,"并不是因为了了这事才写!"且8楼的回了了事件那是回答7楼的问题!

你连这基本的判断都是错误的!你我之间没什么必要继续谈!
无中生有??你歇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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