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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须知道 利我利他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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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0:51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山海关防火办 于 2016-12-6 10:54 编辑

旅友朋友:
你们好!随着气温的回升,春季的到来,更多的朋友将走向户外,呼吸大自然的新鲜空气,参与登山运动。但我们一定要遵守政府令,按照规定执行,不要因为自己的喜好忽视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您知道吗?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知法、守法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希望广大驴友朋友能以身作则,爱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大山、我们的森林、我们美好的环境! 山海关欢迎您的到来,遇到困难时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愿做您的朋友,也感谢大家对山海关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24小时值班、报警电话:0335-5051515或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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