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安徽芜湖 驴友主动要求背孩子户外速降 从30米高悬崖掉下摔死

查看:12893 | 回复:21
发表于 2016-12-12 15:46 显示全部帖子
来自:人民公安报
作者:安徽芜湖市公安局 张 红/赵涤非

【案情简介】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辖区有一座“笔架山”,吸引着大批游客至此探险。芜湖市人许某是个旅游探险爱好者,具有攀岩资质的他经常组织人员到“笔架山”探险。

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许某组织10名社会人员到“笔架山”探险,其中一名女子带着自己4岁的孩子参加,9名成年人每人交给许某一定费用。事发当天上午,许某带着这些人在山中登山、野炊之后,来到一处悬崖边准备做速降活动(探险项目之一)。期间,9名成年人在许某和同事帮助下,逐一从山顶顺着绳索速降近百米来到山脚下,感受探险的刺激。然而,4岁的女孩不能独自完成,许某决定将孩子背在自己背后,用绑带束紧之后,顺着绳索下降。降至中途,孩子受到惊吓,拼命挣扎。此刻,悬在半空的许某双手抓着速降绳索,无法处置,只能继续下降。忽然,孩子从绑带中挣脱出来,从距离近30米的高空摔到地面。孩子的家长赶紧拨打110报警。接到报警后,南陵县公安局工山派出所民警迅速进山。几经周折,最终找到了事发地点,并将孩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然而,孩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随后,公安机关将组织者许某控制。

【观点分歧】

民警在办理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是一起意外事故。理由是:许某组织并带领人员(包括受害人)开展速降活动,虽然他背着受害人速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主观动机并非致人死亡。许某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施救和处置,因而其行为属于意外事故。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许某作为组织者,应该预想到活动中的意外风险等因素,而其在没有正确评估风险的前提下,背着幼儿速降,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幼儿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法理评析】

鉴于以上不同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许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行为人许某作为组织者,具有预估风险、承担旅游者安全的责任。但在此事件过程中,许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其凭借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最终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理由之二,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虽然行为人许某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并自信地带着幼儿速降,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许某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理由之三,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本案中,行为人许某事先已预见会发生严重后果,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不属于意外事故,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目前,许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交起诉。
2人点评 收起
发表于 2016-12-12 16:11 显示全部帖子
hoopdream 发表于 2016-12-12 15:46 来自:人民公安报作者: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 张 红/赵涤非 ...

以前好像看过一个类似的新闻, 说把孩子放到背包里面速降, 摔死了, 和这个是一件事么 ?
发表于 2016-12-12 17:05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用花填满心 于 2016-12-12 17:07 编辑

不说别的,这个当妈的脑袋就不清白
发表于 2016-12-13 10:20 显示全部帖子
组织者和当妈的脑洞都挺大
发表于 2016-12-13 17:36 显示全部帖子
现在的民警也是法盲,这就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2人点评 收起
发表于 2016-12-13 18:55 显示全部帖子
哎。。。。。
发表于 2016-12-13 20:04 显示全部帖子
╭━━━━━━━━━━━━━╮
┃╱╱╱╱╱╱╱╱┏┓╱╱╱┃
┃╱╱╱┏┓╱╱┏╯┃╱╱╱┃
┃╱╱┏┛┗┓╱┗┓┃╱╱╱┃
┃╱╱┗┓┏┛╱╱┃┃╱╱╱┃
┃╱╱╱┗┛╱╱╱┃┃╱╱╱┃
┃╱╱╱╱╱╱╱╱┗┛╱╱╱┃
╰━━━━━━━━━━━━━╯
这个还是要多穿衣服的问题…湍河人一直提示的要多穿衣服看来必须要年年讲季季讲月月讲期期讲天天讲日日讲夜夜讲时时讲刻刻讲分分讲秒秒讲而且一息都不能停...
发表于 2016-12-13 23:24 显示全部帖子
ss35 发表于 2016-12-13 17:36 现在的民警也是法盲,这就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民警啥时候有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责了?
1人点评 收起
  • ss35 又没到起诉阶段,文章里写民警对此事的认定有两个观点呀。你没看文章的吗? 2016-12-14 11:42
发表于 2016-12-14 11:42 显示全部帖子
fatpeach 发表于 2016-12-13 23:24

又没到起诉阶段,文章里写民警对此事的认定有两个观点呀。你没看文章的吗?
发表于 2016-12-15 00:47 显示全部帖子
支持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观点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