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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发布“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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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5:11 显示全部帖子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size=29.3333px]关于[size=29.3333px]2017[size=29.3333px]年春季森林封[size=29.3333px]山防火的通知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全区建城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严禁一切违法野外用火。

二、根据当前森林防火形势,区政府决定2017年全区森林高火险期为2月15日至4月30日,采取封山管理措施。   

三、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四、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禁止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五、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国营林场、森林景区对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六、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七、组织林业、森林公安、公安、环保、农业等部门从严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依法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对野外违法用火的个人,依据严重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2000元或3000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野外违法用火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瞒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各镇、国营林场、森林景区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5051515 、 12119。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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