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14797

主题

你无权指责我的冷漠

查看:7027 | 回复:28
发表于 2017-10-10 11:05 显示全部帖子
扎-克 发表于 2017-10-10 09:52 貌似参与者,都得赔偿,无论是否有错

无论是否有错。都要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用法律或者道义能明确解释清楚都可以。
发表于 2017-10-10 15:09 显示全部帖子
任何一个结果,都是当初参与者不想看到的
发表于 2017-10-10 15:16 显示全部帖子
我也喜欢骑行什么的,但出门就滴酒不沾
发表于 2017-10-10 15:42 显示全部帖子
我来看看发生什么事情了,这么热闹!
发表于 2017-10-10 18:57 显示全部帖子
这个判决很合理啊,我觉得没什么不合理的。组织者承担8000的赔偿,其他的承担5000,不过分,因为骑行活动中途饮酒就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这一点,组织者和其他人应该在饮酒时候就明确表示并劝阻,他们没有劝阻,还一起饮酒,这个行为就变成一个集体的过错行为了,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对方要饮酒,其他人劝阻,但劝阻无效,那么多多少可以避开这样的责任承担了。所以判决这七个人承担次责没毛病,相比147W的金额,7个人合计承担3.8W也不算过分,也能一定程度打击这类酒后骑行的恶习。
另一方面,次责就是次责,主责还是死者本人,因为他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他自己,自己承担大头,没毛病,合理。

我很久不参加集体骑行了,就是看不惯这种风气,现在的所谓俱乐部,大部分出去骑行不是秀装备,就是吃喝腐败。
1人点评 收起
  • 只玩不问! 仔细看完帖子和二审判决书。判赔的决定因素不是因为骑行喝酒。 判赔了多少钱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不? 2017-10-18 13:08
发表于 2017-10-18 13:08 显示全部帖子
gameyf 发表于 2017-10-10 18:57 这个判决很合理啊,我觉得没什么不合理的。组织者承担8000的赔偿,其他的承担5000,不过分,因为骑行活动中 .. ...

仔细看完帖子和二审判决书。判赔的决定因素不是因为骑行喝酒。
判赔了多少钱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不?

1人点评 收起
  • gameyf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通过承担费用的比例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很合理。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的判责。 2017-10-18 14:57
发表于 2017-10-18 14:57 显示全部帖子
只玩不问! 发表于 2017-10-18 13:08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通过承担费用的比例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很合理。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的判责。
发表于 2017-10-20 09:20 显示全部帖子
gameyf 发表于 2017-10-18 14:57

交通事故和骑行案有本质区别。复制一段别人对此事法律解释。法院判决为准。仅是提出不同的看法。
复制网友MRZ。因链接问题,不能完全复制。关于美国那段叙述可以忽略不看,美国法律和咱无关。
我比较认可回帖的关于:“骑行饮酒”不能作为“过错推定”,这一段叙述。
落坡岭案二审的新焦点
  
核心的侵权问题,一审是合理的,请参考我两年前的帖子,在此不赘述。现在谈二审的新焦点,饮酒和骑行。底下三段有点啰嗦,不感兴趣的可以直接跳过。
  
酒驾侵权法
  
美国38个州有酒肆法 (dram shop laws),如果酒肆、餐厅卖酒给“已经喝醉”的人,此人离开后开车肇事,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时,商家老板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必对顾客自身的损害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时,规定更严格,因此很多商家绝对不卖酒给未成年人,不管他醉了没醉。这类法律是可以理解的,就好比一人喜欢饲养猛犬,万一哪天猛犬跑出来伤了人,主人肯定有责,这是法律自动判定的。同理,商家让一马路杀手开车离开他的营业场所,犯的是一样的错误,也是法律自动判定有责。另外,私人在家宴请,主人也有类似的对酒醉客人的“注意义务”,有所谓的“社交主人责任(social host liability)”法律来规范。以上法律目的都在规范商家或主人(不是所有周围的人),当顾客或客人“喝醉”的时候,必须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必须为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法律,主要为了不让酒醉的人去伤害第三方,不是为了让酒醉的人逃避对自己和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酒驾交通法
  
上述的酒驾侵权法和酒驾交通法并不一样,前者属于事故责任的侵权法,而交通法里所禁止的酒驾,即使未发生事故也是违法的。各国交通法关于酒驾的规定,是根据血液酒精浓度决定的,虽然各国标准不一致。美国合法浓度为普通人0.08%以下,职业司机 0.04%,未成人基本不许沾酒。国内法律大概是超过20mg/100ml(相当于0.02%)就算酒驾,超过 80mg/100ml为醉驾,比美国严格多了,详情请大家自己查。
  
Strict Liability 法律
  
酒驾侵权法是所谓的strict liability 法律(国内对应的大概是“过错推定”,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对受害人提供较大的保障。在普通侵权法诉讼中,除非受害人能证明权利被侵犯,否则行为人是不需担责的。相反的,在这类特殊法律中,行为人首先就被法律“假设”有责任(只限民法里过错推定,刑法里仍然无罪推定),除非行为人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举个非酒驾的例子:加拿大和欧洲许多国家,当汽车和自行车碰撞时,汽车驾驶人必须能证明事故由受害人(骑行者)引起的,否则需要担责。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假设不是胡乱假设的,都是经过专家大量事故分析,发现事故确实大多数是因为汽车驾驶人过错导致的,才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种合理的假设,有利于减少诉讼中繁琐的举证证明过程。
  
还有,即便各国机动车酒驾事故很多,危害很大,并且有大量数据支持,各国的酒驾交通法,并不绝对禁止酒后驾车,而是客观根据血液酒精浓度判定,不是谁被看见喝了酒,或有微量血液酒精就定罪。酒驾侵权法也不干预或压制人民饮酒,不规范什么活动可以饮酒,什么活动不能饮酒。一个自由法治的社会,公民是可以信任的。成年人基本都能根据自己的良知良能,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必要制定各种繁琐法律,无端限制人民自由。
  
以上讨论的目的是找出和饮酒有关的一些法律,让大家感觉一下它们的适度以及合理性。同时,要说明法律制定有它的原因,并且是经过立法部门研究后制定的,不是一个法官(司法部门)拍脑袋就能生出一个“骑行禁止喝酒”的法律。二审法官“杜绝饮酒”,以饮酒推定过错的说法,是根据什么法律的,还是一厢情愿想立法?法官的责任是适用法律,不是创造法律,落坡岭案二审法官是否有越权之嫌?
  
往后咱们的户外行为有何依据?
  
我只讲法理,但光讲法理是保护不了自己的,大家从已有的判例也看到了。咱国家有一套法律,但有诸多解释版本,同一个国家,没一个标准。法官判案似乎不必参考先前的案例(这里指的不是上级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情况),各判各的,互相矛盾,您说,可能每个法官都对吗 ?
  
看来只能尽人事听天(法官)命了。人事方面就是认真尽到“注意义务”或“特殊义务”,并要求队员签署活动协议、买保险。另外,领队规模干大了,也得考虑买责任险,同时自己名下最好不要有财产,呵呵。
  
至于为了“确保”不被法官判罚,“到底”活动联系人和队友都该做些什么,这可能是个永远无解的难题。
  
注:
  
科学小贴士
  
血液酒精浓度取决于饮酒人多长时间内摄取了多少的酒精。因为人体机制有一定的代谢酒精的速度,无法人为提高或降低,基本必须根据酒精摄入量和时间俩客观因素来决定酒后何时血液酒精能降到可以合法驾车的浓度。
  
以下为针对大家回复而写的新材料
  
2017/10/04 7:30am 新增
  
1. 免责条款应该签,不要因为有些情况不被法院采纳就不用。法院基于公共利益,或行为人“罔顾”注意义务可以压盖免责协议里的个别条款。注意,受害人签了免责协议并不代表组织人可以忽视“注意义务”。反之,尽到“注意义务”的组织者,免责条款就应有效,受害人就不能胡搅蛮缠。
  
从国内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法官良莠不齐,给人胡搅蛮缠的空间,让负责任的组织人感到无奈。国外免责协议里经常有霸王条款,比方说行为人即使没尽到“注意义务”,受害人也同意不追责。因此国外案例中,也常有免责不被法院采纳的,但法官都能重点申论不采纳免责的理由。反观国内很多判例,个别法官非常武断,随便践踏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免责协议,协助个别受害人反悔、胡搅蛮缠,这是“莠”的另一表现。
  
其实,我提到了案例问题,和这一点很有关系。重视案例,是个解决法官良莠不齐的办法,法官之间要PK,什么对什么错他们之间先搞明白。否则,糊涂判就会导致现在很多人持“免责无用论”的问题。
  
2. 免责条款该签还有这个原因:活动组织人有告知参加者风险的义务,这是“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各式各样的,有些人确实比较天真无知,好的免责协议会列举各类风险,提醒参加者思考,这是必要的。
  
3. “骑行饮酒”不能作为“过错推定”,此案只能讨论饮酒事实和行为人、受害人在此事实上的一些有关“注意义务”。我认为,任何成年人应该具备常识,都应该知道骑行饮酒可能存在的危险,自己喝酒后需要多长时间解酒,自己平衡能力,自己该不该喝(活动饮酒环节属于自愿)等等一系列问题,只要自己尽到“注意义务”就不会出事了。因此,我认为受害人必须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因为这个事故提醒了社会:骑行饮酒是“公害”,那么社会可以进行立法研究,进而立法,禁止骑行喝酒,那么以后法官就能以此做“过错推定”,直接判饮酒骑行的组织人有责任。在没有这样法律的情况下,二审法官的“杜绝饮酒”的主张,我觉得有司法越权之嫌。
  
4. 本案适用法律我也觉得有问题。法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我把第三十七条全部复制如下,便于大家理解立法本意。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认为立法本意是: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有义务做好安全保障。比方说岩馆老板,或在岩馆的攀岩活动组织者(绿野也有这样的)。“地点”是关键,如果你组织去爬珠穆朗玛峰,这条明显不适用,户外骑行我认为也不适用。原因是人造场所,安全因素较为可控,要求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尽到“注意义务”基本就能做好安全保障,所以法律本身合理,不苛刻。拿这样的法律条款扣在户外活动组织者头上显然不妥。
发表于 2017-10-20 13:05 显示全部帖子
真的按道理来说,本案中,喝酒的人必须自己负责, 一同喝酒的毫无责任,劝酒也毫无责任。 除非灌酒,以暴力或者带有强制性的劝酒,比如说以友情、同事关系来要挟,以上级地位来压制,这种都属于灌酒,当事人难以拒绝,不得不违背意愿喝酒, 这种情况灌酒者可以担责。 具体什么行为算灌酒,可以由法官或陪审员酌情判断。

这种奇葩判,现在蔚然成风,表明我们的社会还不成熟,就像一个未成年人,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推卸责任,用俗话说就是耍无赖。 养老金亏空了,国家无力养老,一边搞延迟退休,一边把各种矛盾推卸和转移。 谁死了人,就拉周围的群众出钱。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