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是聚众淫乱, 因为不存在淫乱行为。 就像我有很多刀, 但我没有杀人的意识、准备、行为, 那就不能判我是杀人犯对吧? 并且在整个活动中, 会严禁任何关于性的语言暗示、身体接触等行为, 情侣也不可以。 触犯的发条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这个法条的主要罪责应该是猥亵罪,但如果不存在任何猥亵行为的话,其中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语文层面的断章取义,可以司法挑战一下。 当然不行就认怂, 蹲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 与国民意识的启蒙相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