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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诉李天堂商业诋毁案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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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15:31 显示全部帖子


近日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天堂先生——深圳市天喜盛自行车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业诋毁案件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天堂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行)出具书面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一审、二审受理费由李天堂负担,并赔偿大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3月19日,李天堂向大行经销商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一份《警告信》,信中提到:迪卡侬未经李天堂先生许可,销售标记为“大行”的自行车产品涉嫌侵犯李天堂所拥有的12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信中还给出了(1、立即停止销售所有涉嫌侵犯李天堂先生专利权的标记为“大行”的自行车产品,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任何与“大行”自行车相关的侵权行为。2、如实批露销售标记“大行”自行车信息等 )的解决方案,并附带了迪卡侬卖场中销售的自行车,涉及各种型号和款式的照片。



后续李天堂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大行哪款车、哪个型号侵犯了他的专利,也没有与大行公司沟通、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提起诉讼。大行起诉他第三人利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大行商业荣誉和商品声誉,经过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李天堂作为大行公司的同业经营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怀疑大行公司的生产的自行车可能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与大行公司沟通、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直接向大行公司的销售商发出《警告信》,并明确表述“大行”自行车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披露以往的销售信息,该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也损害了大行公司产品的声誉。法院根据上诉人诋毁的时间、范围、造成的影响、维权的合理支出,判决了上述适当的民事责任。李天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李天堂上诉,维持原判。



同行业竞争在所难免,合理合法的方法才是明智之选,诋毁诽谤、打压抹黑只会造成恶性循环,更加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发表于 2017-11-27 16:13 显示全部帖子
人家都是发律师函的 你发个警告信没有法律效力啊
发表于 2017-11-27 16:45 显示全部帖子
看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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