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天里醒来的每一个早晨,伴随着海浪声,知了声以及鸟鸣声,闹钟关掉,自然醒。。在这陌生的城市郊外,信号失联,蹭别人的无线网,看来失联不成功。放空一切,无所想。看着他们钓鱼,也不失为一种乐趣,而自己坐在海边看着我最喜欢的美剧,乐哉。可惜,没有几集。 想念香港的大海,清澈见底。17年来过一次,对它念念不忘,终于又再一次来了。18年的第一次下海,爽。在这干净的沙滩,任性的躺着趴着。唯一不足的是没法畅游大海,不会游泳啊! 在海边,适合发呆。适合聊天。找个阴凉之处,防潮垫一铺,即刻躺,且在短时间内入眠。 大厨孤狼的杰作那是66666啊!跟着他出来玩,绝对的有口福,哈哈! 醒来后又是备餐。辛苦了这些大厨们,三下五除二的功夫搞定一顿饭,我们这些妹子负责善后工作。饭后又有山中野果,绝了。 三天短暂而又美好。睡到自然醒,和小老头大哥一起去看日出。这日上三竿,日出无望,奔着看看这座山如何而去。水没带,干粮也没带,登山杖也没带,就这么走了个小环线。 |
最后一天,一如既往睡到自然醒,还好没有下雨,淅淅沥沥下了点,无碍。 饿,赶紧干粮填饱肚子,又生火煮面条。继续吃。 九点半左右,清理完营地,整装待发。沙滩邂逅一对拍婚纱照夫妇,立马跟着沾点喜气。 重游麦里浩径,熟悉的感觉,最后到达西湾村。和队友分开,跟一样,生哥店里扫货去了。 香港,去了一次,还会再去。 干净清爽,不像内地,走哪里,哪里都有垃圾,不仅环境被污染,视觉也被污染了。 再一次回到深圳,有种归家的感觉。不过欢乐的时光总是那么的短暂 回到深圳,在即将沙井站下车的地铁上遇见许久未见的老同学。似乎并未激动,平平淡淡,看到她脸上的浓妆粉末,以及我脸上带着的疲惫感,相比之下,我更喜欢自己。 当走在回家的路上,又一次偶遇一美女老师,她羡慕的表情里,不知道是否有着那样的决心。总之,每个人都在羡慕着别人,却无法体会别人的生活,自己去体会,就知道了。 也难得体会了一次跟队行,少了那份责任感,玩的更乐乎。当然,自己也忽视了自己在队里事事汇报的重要性,出来玩,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团队负责。 玩野之后,别人说找不到对象怎么办,是否脚步太快?得慢点?可是我依旧还是我自己,做着自己喜欢的事,未来,让时间去答复吧。 感恩同行 小伙伴们 孤狼,飞飞, 陈士强 小丫 慧慧 叶叶 可乐 小老头 一样 生哥 未央 |
本帖最后由 kennyplam 于 2019-6-25 11:37 编辑 1. 不能在草地上起火 ,燒草地 ,要用營地的爐,最起碼也要用焚火臺 2. 不能採野果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checkconfig/checkClientConfig.jsp?applicationId=RA001 (a)妥善管理和管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包括封閉或局部封閉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b)禁止或限制任何人、車輛、船艇及動物進入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活動; (c)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保持秩序良好和防止有濫用及妨擾行為; (d)與使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其任何部分有關,或與使用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所提供的任何設備或設施有關而須繳付的各種費用; (e)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殺死、獵捕、設陷阱捕捉、騷擾或打擾任何種類的野生動物,或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拿取、摧毀或干擾花草樹木,或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作出任何會干擾土壤的事情; (f)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以及防止發生火警危險; (g)禁止或管制將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作以下用途 —— (i)野餐; (ii)燒烤; (iii)露營; (iv)游泳; (v)販賣; (vi)廣告宣傳; (vii)釣魚;及 (viii)任何其他同類活動; (h)在有人就車輛、船艇、動物或其他物品或物件違反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的情況下,檢取和處置該等車輛、船艇、動物、物品或物件; (i)總監按其親自決定的條款及在其親自決定的條件下發出許可證,授權進入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授權在其內作出若非獲授權則會屬非法的事情;及 (j)概括而言,本條例的施行。 (2)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不得減損任何隨附於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土地的權利或對該等權利有不利影響。 (3)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凡違反或觸犯該等規例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5,000的罰款及為期不超過1年的監禁,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除就該罪行而施加的刑罰外,可另處每日不超過$100的罰款。 27.逮捕的權力 (1)獲總監就此而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如合理地懷疑任何人已犯規例所訂的罪行,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將該人逮捕。 (2) 任何公職人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須將該人帶往警署,如需進一步查訊,則須先將該人帶往總監的任何辦事處,然後始將其帶往警署,而該人在警署則須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但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如沒有被控或沒有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不得被扣留超過48小時。 (3)如任何人強行反抗或企圖逃避根據本條而作的逮捕,則將該人逮捕的公職人員可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執行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