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47120

主题

户外知识

状告迪士尼,他的底气从何而来?

[复制链接] 查看:1238 | 回复:0
发表于 2019-8-23 17:20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近日,上海迪士尼(以下简称“迪士尼”)和某大学生小王关于“禁带食物入园”的官司,激起了群众对上海迪士尼的“民怨”。


“霸王条款”、“开包检查侵犯隐私”、“国内外区别对待”、“高价餐饮宰客”等都成为上海迪士尼无可回避的槽点。


事实上,自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以来,反对抗议之声不绝于此,小王也不是第一个因此而“较真”起诉的人。


2018 年4 月,小张前往迪士尼时同样遭到强制翻包并被禁止携带食品,因未从迪士尼处得到合理解释,其随后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随后被驳回上诉。


但此次诉讼却被法院受理,小王的底气从何而来?小王的诉讼请求对在哪里?


迪士尼“禁带食物入园”有错吗?错在哪?

迪士尼安检搜包违法吗?违反了哪些律法条例?

迪士尼的强势行径还能坚持多久?


俱牛约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利秀女士,她将从法律的角度针对以上问题做出解答。


央视记者探访上海迪斯尼2019 年 1 月 30 日,华东政法大学的小王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以下简称迪士尼)游玩,却在入园时遭到工作人员强制翻包检查,并被要求丢弃随身所携带的饼干等食品,否则将被拒绝入园。因多方沟通、投诉未果,且被明确拒绝退票,无奈之下,小王按工作人员要求自行处理了所携带食品,其后才被允许入园。
3 月 5 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诉请确认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是要求迪士尼赔偿其因丢弃所携带食品所遭受的损失,共计46.3元。4 月 23 日,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迪士尼辩称,因游客可能携带气味特殊、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且可能随意丢弃垃圾,故考虑到食品卫生与安全及公共安全之需,迪士尼规定禁止游客携带食品。但斟酌之下,迪士尼借食品卫生与安全及公共安全之名禁止携带食品,却有名无实,其中推诿之义显而易见。首先,迪士尼以“气味特殊”四字将所有食品拒之门外,园内却供应有被拒之门外的面包、饼干等,岂非只许迪士尼放火、不许游客点灯?再者,游客携带食品可能产生何隐患暂且按下不表,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作为迪士尼的运营公司,多次因食品问题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可见迪士尼的食品供应本身已隐患重重,又何以放任自家顽疾却对游客吹毛求疵呢?最后,迪士尼以卫生为挡箭牌也着实可笑,一是因游客可能随意丢弃垃圾禁带食品实有因噎废食之嫌;
二是其园区内所售食品并非无外包装,购买园区内供应食品同样存在随意丢弃垃圾之可能;
三是垃圾处理问题堵不如疏,迪士尼应该做的是垃圾分类与引导,而非在游客身上下刀来减轻己方责任。
除所作回应模糊焦点外,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及强制翻包检查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同样应当被审视。一方面,迪士尼规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变相强制游客园内消费,排除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毋庸置疑,迪士尼园内食品价格畸高且因排队严重、距离偏远,导致游客出园就餐的难度过大,被禁止携带食品的游客只能被迫屈于园内所售的价格数倍于市场的食品。
高价之下却口味差暂且不论,以迪士尼多次因食品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公众也很难相信高价可以买来食品安全,如此他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也就无从谈起了。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规定,迪士尼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但是,迪士尼作为经营者,本身负有保证环境卫生整洁的义务,却通过制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限制游客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达到减轻自身管理责任的目的,这实非合法之规。
此外,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依法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但是迪士尼仅在其官方网站底部以较小字号标志的“乐园须知”中提及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包括小王在内的众多游客均未在预定门票过程中收到相关提示,导致游客未能甚至无法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存在。同时,为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迪士尼安排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强制翻包检查,即使面对律师及众游客提出的侵犯隐私权的抗议,至今都未停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及一百一十条,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迪士尼虽然可以设置安检环节以保障公共安全,但无论是迪士尼还是其工作人员,均无权对入园游客的行李进行开封检查与验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迪士尼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理应当尊重入园游客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等人格权,但其无视我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对游客强制翻包,更何况其翻包检查是为确认游客未携带食品入园、而非保障公共安全,这不仅荒唐,更是对游客人格尊严的侵犯。可见,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一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二是该格式条款以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方式减轻迪士尼的管理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另外,迪士尼以确认游客未携带食品入园为目的,安排其工作人员对游客强行翻包检查,侵犯了游客的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权。也正因为如此,自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以来,反对抗议之声不绝于此,小王也不是第一个因此而“较真”起诉的人。2018 年4 月,小张前往迪士尼时同样遭到强制翻包并被禁止携带食品,因未从迪士尼处得到合理解释,其随后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迪士尼修改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赔偿其因丢弃自带食品而在园内用餐的增加的损失75元;迪士尼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迪士尼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的制度。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迪士尼是否修改其“游客须知”,是否调整餐饮价及提升服务属于企业自主经营与管理的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随后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对比之下,通过购买门票订立服务合同,小王与迪士尼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小王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迪士尼赔偿丢弃食品的损失。公众对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及强制翻包的抗议,绝不是迪士尼一句“与亚洲其他主题乐园一致”可以糊弄过去的,而欧美可带而亚洲禁带的“双标”行径也只会让民众更加质疑这一规定的初衷。
如果迪士尼不能及时认识到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规定及强制翻包检查行为之不法,小王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选择与迪士尼对簿公堂的人。所以,迪士尼断不可再继续像手电筒那样,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而应自查自省、合法经营,早日给出令公众满意的答复。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