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约伴活动不同于商业活动,约伴活动是不盈利的,全程AA(包括组织者)。理论上组织者不对同行人员承担责任,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但对于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乃至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身体损伤、后遗症等,以及事件伴随的经济损失,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昨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很多判决书,发现一条很有争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查到两个案子的组织者都没有过错,法院以这一条判了2万到3万不等。个人才学疏浅,如果有法律从业人士可以帮忙解读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写了一篇文章,具体的案例都在里面。https://zhuanlan.zhihu.com/p/341522080 贴出最后的结论: 所以我认为发布AA活动组织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免责条款 我通过看这么多判决书,基本上面都会有免责条款。所以我非常不建议组织者直接发一个群二维码去召集人,这样风险会很大,你即使在群发了免责条款,他已进群,开庭也可以辩解说没看到。 建议一定要用召集帖召集,所有内容以及免责条款全部写在里面,他看过了这个,才能进群参加活动,而且在磨房、两步路这样的约伴网站召集,还要召集者同意才能入队。这样能避免说没看到免责条款这种风险,毕竟上面有一个案例:组织者说安全提示时李某在车上睡觉,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完全履行。 2、尽量不要违反禁令标识牌 我们经常能看到禁止通行的牌子,如果在这里面的路段出事,作为组织者,也是有过错的。 3、旅游从业人员经常发活动,召集过多人,有可能被认定为旅游活动 其实网上很多AA活动就是旅游公司从业人员发的,这也成为积累户外人员资源的一种手段,你参加了这个AA活动,然后就邀你进他们的大群,平时就会发点商业活动。 从案例4可以看出,法院可能会认定此活动为旅游活动,旅游活动承担的责任和AA约伴承担的义务就明显不一样了。 4、尽量还是不要盈利 虽然案例1中,收取除去保险费之外的123元的报名费,组织者花费了时间、补充装备等成本,法院不认为此活动为盈利活动。 这种认为没有法律条款的支持,每个地方法院的理解不一样,可能会不一样,毕竟这么多判决书争议是否为经营活动的标准就是组织者是否盈利。 5、组织者及同行人员有救助义务 这条就不用多说了,见死不救肯定是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