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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

葫芦岛虹螺山已经进入防火期,严禁违规进入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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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9:05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eibao_07 于 2021-1-18 23:35 编辑

      虹螺山是辽西绿色森林走廊残存的唯一天然原始次生林,是辽西大地曾经森林广布的见证,然而仅仅几百年,在人类无度的索取开发下,随着资源消耗的缕缕青烟被蚕食殆尽!       绿色是生命,绿色是希望,绿色是财富!保护虹螺山!保护这座濒危的自然遗产,保护虹螺山!保护这座孑遗的绿色孤岛,是恢复辽西生态平衡的重要需要!是葫芦岛市人民为子孙后代留下最宝贵财富!
       国家从环境战略需要,虹螺山由最初的林场转变为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平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然而由于大家对绿色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大小红螺山的人为干扰依然持续中!很多驴友不顾保护区的禁山防火通告非法进入保护区,进行违规户外活动!给保护区防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作为葫芦岛的户外爱好者我已家乡拥有美丽的大小虹螺而荣,而保护绿色森林资源也是一个合格成熟的户外爱好者应该具备的,支持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这些森林守护者的致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大多数户外爱好者都是成年人都有子女,我们教导孩子的时候都以遵纪守法为标准,作为家长更该以身作则,我们首先要管理好自己,才能成为一个好的管理者,最后借用老祖宗传下来的一句话结束本篇。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

                                                      葫芦岛市登山运动协会
                                                           2021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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