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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警示:女子高度近视不戴眼镜, 骑自行车撞死人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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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3:24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骑行之旅 于 2011-12-14 13:25 编辑

消息来源:https://news.sohu.com/20111214/n328924109.shtml
自行车交通肇事,还把人撞死了。你信不信?
  原来,骑车人是个1000多度的近视眼,骑车时没戴眼镜,自行车又刹车失灵,碰巧撞到的又是一个78岁的老人……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垫江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黄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近日一审判决,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垫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今年8月的一天早上6时,天已大亮,垫江县新民镇78岁村民刘某到村级公路上散步。
  在一个下坡路段,老人正在横过公路,一辆自行车突然疾驰而来,撞上了他。老人向后仰倒,顺着惯性滚出老远,人事不省。
  骑自行车的是村民黄某,今年33岁。当时,她骑车准备去附近一所小学做清洁。见老人摔倒,她忙把老人送到医院抢救。
  经诊断,老人颅脑损伤严重。当晚,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逃避责任,黄某逃到外地,警方将她上网追逃。今年10月,黄某被捉获。
  据调查,黄某高度近视(1000多度),案发时她没戴眼镜,没看清在路上行走的刘某。同时,那辆自行车刹车失灵,对这一点,她也清楚。
  黄某家穷,丈夫有病,还带着一个小孩,出事后她赔了死者家属3000元。庭审中,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幸星 郭武 实习生 舒芸芸
  交通肇事不只是机动车
  交通肇事,别以为只与机动车有关。
  昨日,垫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仅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
  检察官提醒市民,要对自行车等代步工具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本案中,黄某的自行车刹车失灵,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违反了交通法规,黄某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如果黄某的自行车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准,她也许会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骑自行车肇事获刑真不少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发表于 2011-12-14 13:25 2 只看该作者
杯具,两个都是苦命的人。。。。。
发表于 2011-12-14 13:26 3 只看该作者
这也太悲剧了。不过。尊重自己才会尊重他人。。下次要注意安全。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
发表于 2011-12-14 13:29 4 只看该作者
天天吃饭 发表于 2011-12-14 13:26 这也太悲剧了。不过。尊重自己才会尊重他人。。下次要注意安全。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 ...

确实如此,大家骑行时也要特别注意.
发表于 2011-12-14 13:36 5 只看该作者
保养好车况,谨慎出行,小心驾驶,安全第一,不撞他人也别被撞。和谐,和谐……
发表于 2011-12-14 13:58 6 只看该作者
安全骑行,从我做起
发表于 2011-12-14 15:00 7 只看该作者
怀具,安全第一,平安是福!
发表于 2011-12-14 15:18 8 只看该作者
骑自行车撞死人,以前真不知道还有这事儿
发表于 2011-12-14 15:44 9 只看该作者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
发表于 2011-12-14 15:57 10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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