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https://www.friendsofgreatwall.org/?sign=cn&p=41&a=view&r=66 摘录: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 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