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里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就是说不同的地区都有自己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大部分省市都在2008年的时候取消了自行车上牌的规定,北京05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各省市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登记上牌的。自行车出行要随身携带发票,发票的日期要在购车所在地取消自行车上牌登记制之后,发票日期在取消上牌登记制之前的就得需要自行车登记牌。 我真不知道苏州的警察条子们执行的是哪一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从08年到现在,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过多次(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紧跟其后在大的框架下修订各自的实施细则。难道苏州自08年开始就没有修改过?如果没有,那是地方政府不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指示精神!如果修改过,那只能说明苏州的警察太2B,只顾忙着开条罚老百姓的钱,抽不出时间学习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