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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驴友相约青田漂流溺水死亡 家属向其同伴索赔119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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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1:56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         温州驴友梅女士等10人相约结伴到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结果半道上出了意外,大家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梅女士不慎溺水身亡。梅女士的家属认为其他9名同伴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其余9名同伴一并告到鹿城法院……1月6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新蓝网1月7日讯 去年7月20日,温州“驴友”梅女士等10人相约结伴到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结果半道上出了意外,大家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梅女士不慎溺水身亡。

梅女士的家属认为其他9名同伴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其余9名同伴一并告到鹿城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98310.2元。

2014年1月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老驴”参加QQ群户外活动

约伴漂流溺水身亡

40多岁的温州梅女士应该算得上是个“老驴”了,这几年经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包括山地探险和溯溪等。2013年5月份,还参加过一支户外队伍的瀑降(从瀑布的顶端扔下绳索,顺瀑而降寻找下脚点的一种探险方式)。

2013年7月17日,网友瞿某在户外活动QQ群中发出去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的公告,网友张某邀请梅女士加入这个QQ群并参与这次漂流活动,梅女士当即报名参加。

2013年7月20日上午8时,参加这次漂流活动的瞿某、张A某、张B某、唐某、叶某、王某、吕某、刘某、黄某和梅女士开两辆车到达青田县巨浦乡大桥位置。

当天活动的两只皮划艇分别由张A某、张B某提供。参加的10个人每人也都佩戴了安全头盔,还穿了救生衣。每5人乘坐一辆皮划艇,梅女士与瞿某、张A某、唐某、叶某同乘一只皮划艇,由瞿某、张A某分别控制船头船尾。

当天下午1点左右,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经过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水域,这里河道较窄水流十分湍急,意外就在这时发生: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先是被湍急的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了出去,游向岸边,而梅女士却被扣在了橡皮艇内,而橡皮艇被卡在了下游一个X型铁架下,原本有点水性的梅女士可以挣脱,未料救生衣又被钩住,她一时无法从水中脱身。

“我看到她落水后,就跳下去施救了,可是当时水流很湍急,人都被冲走了,大概用了10来分钟才游到她落水的那个地方。”张A某说,发现梅女士被困,队员立即施救,被救起后,人已经不行了。

当地警方在1点29分接到报警,立即组织救援,但当梅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家属:同伴操作皮艇不当酿事故

驴友:参与漂流活动与死亡事实没有关联

参加漂流出去玩原本是开心的事,谁知传来梅女士遭遇意外的噩耗。梅女士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张A某等9名驴友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皮划艇,是因为瞿某、张A某操作不当造成皮划艇侧翻。事故发生地周围沿途有很多警示牌,警示群众不得到河道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但是这9人明知警示牌的内容,仍然组织在河道中漂流,过于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对于梅女士的死亡,她的家属认为这9名驴友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梅女士家属的说法,9名驴友表示很不解。他们将梅女士的QQ聊天记录提交到法庭,证明梅女士多次参加户外潜水、漂流、速降、穿越等活动,认为梅女士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漂流攀登穿越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应当意识到这种户外活动的危险性。正是因为知道户外活动具有危险性,梅女士投保了意外人身保险,且保险公司已经向其家属支付了理赔款。 当天参加活动的所有人都佩戴了头盔、救生圈等户外漂流等必须具备的安全措施。

活动的组织者瞿某表示,他们是通过QQ群发布公告的,整个活动都是自愿报名参加的,所有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虽然梅女士的死亡他们感到很惋惜,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他们认为,梅女士应当自行负担责任。他们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侵权。

法庭上,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是否合法合理展开激辩,9名驴友不同意调解,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5人点评 收起
  • 水中的鱼! 同伴们肯定有责任。河道旁都有警示牌:不得下河游泳或从事其它活动。约别人进行明知严重违反安全的活动就违法了。出了事当然要负责。 2014-2-17 00:35
  • 阿悠悠 朋友...你玩户外...你确定告诉过你妈吗啦? 2014-1-10 11:05
  • 文文fromGX {:1_1:} 法院的判定并不是以AA,非盈利就无须赔偿为根据, 换个说法就是赔不赔并不是以组织方式为根据,就算是商业的也不一定要赔的。 法院的判定赔不赔是基于这次事故中其他人是否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 2014-1-9 20:15
  • 书虫子 如果真的有责任,那也道义上的,如果是经济上的责任,那么,将来,谁组织,谁发公告,谁参加都会有连带责任。这样明显是不公的。 2014-1-9 04:06
  • woshixian1988 虽然死者为大,但是非盈利性质的话,感觉其他人没责任吧 2014-1-8 10:17
发表于 2014-1-7 22:06 2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又死人了!
发表于 2014-1-7 22:14 3 只看该作者
没有盈利就谈不上赔偿了
发表于 2014-1-7 23:35 4 只看该作者
关注结果!
发表于 2014-1-8 00:40 5 只看该作者
漂流是有不可预知风险的户外活动,谨慎参与!
发表于 2014-1-8 01:44 6 只看该作者
看法院如何定性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
发表于 2014-1-8 06:29 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djf2918 于 2014-1-8 06:30 编辑

欲知请情,结果密切关注中!
发表于 2014-1-8 07:20 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滞后,怎么判在于法官!
发表于 2014-1-8 08:28 9 只看该作者
密切关注,当事人要是在免责条款签字,就不服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14-1-8 09:02 10 只看该作者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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