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太偷懒了,我只帮你翻这一次,关于这个例子,你要的答案可以参考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至于阆中有多少狗,我也不知道,你只有去现场数一下了,万一被咬了自己负责啊。 我觉得这条有狂犬病症状的狗处理合法,保护了游客的安全游览环境,毕竟大多数人都认为人命比狗命值钱的。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二章 犬只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 第六条 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七条 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畜禽防疫检疫单位统一经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销。 第八条 犬只管理、免疫和检测,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 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疫区犬只不准携、运出疫区。 第十条 凡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禁止交易。非观赏犬严禁在城市的犬只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 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 |
第六条 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