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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AA自驾出境游半路散团,出现大争议对薄公堂待判决(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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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3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8 21:15 编辑

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消息
       去年,8名“驴友”参加了刘先生在绿野网上召集的AA制欧洲自驾游,因行程中未按约定安排食宿,便将绿野网的经营者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活动召集者刘先生告上了法庭。4月29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8名“驴友”要求两被告返还旅费163587.98元,支付劳务费6600元,并公开道歉。据了解,该案为近年来北京首例网上召集驴友出境游纠纷案,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类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驴友方认为,刘先生以个人身份在网上发了“召集帖”后,得到了驴友们的网上回应,并最终自发参团。即使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书面合同,但网上的帖子及活动的达成,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据了解,由于刘先生并不具有相关导游资质,该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及哪种合同类型,以及是否适用《旅游法》关于境外导游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有争议。


1、自驾游却遭“强行散团”

  据李女士、朱先生等8名驴友诉称,2013年4月23日,50岁的汽车公司司机刘先生以备案领队的身份在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绿野网上发布了一则“旅行召集帖”,邀请驴友们以AA制方式参加欧洲自驾游。出于对“绿野视界”的信任,驴友们按刘先生的要求,每人交给了他包括食宿和旅费在内共计32000元。他们之中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公司职员。
  据驴友介绍,2013年8月10日,刘先生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组织大家匆忙出境。抵达欧洲后,驴友们却被食宿的状况惊呆了。由于与刘先生之前承诺的标准大相径庭,驴友们纷纷向刘先生提出建议,但其不但毫不理会,还出言不逊。8月18日,驴友们再次要求合理安排行程和住宿时,刘先生直接强行散团并自行回京。驴友们被迫垫付各种费用继续旅行,并将刘先生留在意大利罗马的车辆开到德国慕尼黑。
  8名驴友认为,刘先生未按事先约定合理安排行程及食宿,而“绿野视界”也未对刘先生尽到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欺骗了其他驴友,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能得到的细节,请予以关注!

回帖推荐

新疆一米 发表于160楼  查看完整内容

AA跟商业要明显区分,只要是组织者不参与分摊费用的都是商业。当然自驾比较特殊,要考虑到汽车所有人的利益。

臣桥波 发表于27楼  查看完整内容

法官的建议也给以后参团户外的驴友们提了个醒,了解清楚再参团非常重要,以免利益受损起纠纷。

LP99Traveller 发表于50楼  查看完整内容

如果网站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那么与网站应该关系不大。就像商店卖了菜diao,但并不保证别人买了菜diao不会用来砍人。作为活动召集者和领队,刘先生预先与驴友沟通不够,且具有盈利因素,负主要责任。对于驴友,缺乏法律与安全意识,出行之前未详加了解详细活动过程,也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来规避风险,自食其果了。

狼行天下1971 发表于49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个人认为 ,组织者刘先生在整个过程中提取了报酬,有盈利因素,应承担大部分责任;8名驴友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网站只是一个平台,不在此次活动中有盈利因素,不应承担责任。AA出行尤其出境游最好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各种事项,减少纠纷,分清责任。

不锈钢 发表于47楼  查看完整内容

哎,约定俗成的规则也是规则,目前,有些人打着户外的旗号干着不遵守户外规则的事情

六道木 发表于45楼  查看完整内容

AA延伸到户外活动不光是费用均摊,行程、住宿团员都可以参与意见。商务活动要避免产生纠纷,还是签订文字合同,条目越详细越好。至于AA、还是商务,虎版已经说了,自己去鉴别吧。

浩海环球 发表于42楼  查看完整内容

我感觉是不是我们民间应该成立个户外公约什么的,然后在申请在法律方面的约定

shoutlz 发表于54楼  查看完整内容

组团的性质极为关键,既然AA制,就要公开所有活动的费用开支,除非还有其他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再夹杂个人私利

金光闪闪.闪闪 发表于55楼  查看完整内容

赚钱没错,明说就好

shoutlz 发表于57楼  查看完整内容

可以AA、也可商业、也可双方约定,反对打擦边球、或挂羊头卖狗肉现象。

阳光老汉 发表于58楼  查看完整内容

像这种无诚信,无资格,无操守的三无产品召集人,在户外细节不是很明朗的今天,
需要严惩。以杜绝借aa之名,行牟利之实。不然会扰乱户外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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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3 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20 编辑

1、自驾游却遭“强行散团”


  据李女士、朱先生等8名驴友诉称,2013年4月23日,50岁的汽车公司司机刘先生以备案领队的身份在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绿野网上发布了一则“旅行召集帖”,邀请驴友们以AA制方式参加欧洲自驾游。出于对“绿野视界”的信任,驴友们按刘先生的要求,每人交给了他包括食宿和旅费在内共计32000元。他们之中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公司职员。
  据驴友介绍,2013年8月10日,刘先生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组织大家匆忙出境。抵达欧洲后,驴友们却被食宿的状况惊呆了。由于与刘先生之前承诺的标准大相径庭,驴友们纷纷向刘先生提出建议,但其不但毫不理会,还出言不逊。8月18日,驴友们再次要求合理安排行程和住宿时,刘先生直接强行散团并自行回京。驴友们被迫垫付各种费用继续旅行,并将刘先生留在意大利罗马的车辆开到德国慕尼黑。
  8名驴友认为,刘先生未按事先约定合理安排行程及食宿,而“绿野视界”也未对刘先生尽到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欺骗了其他驴友,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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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3 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3:04 编辑

2、驴友对支付“报酬”不知情


  刘先生是一名汽车公司司机。在庭审现场,他表示没利用网站声誉欺骗原告。“每人32000元并非全是旅费。我为了出境做了充分准备,原告却首先要求散团。”
     “你为全体原告代办的事项包括什么?”法官问刘先生。“行程规划、签证,除了李女士和朱先生,其他的签证都是我办的。还有6人的驾照公证、8人往返机票和保险费、酒店预订和租车。”
  庭前,刘先生提交了全部预订酒店情况的资料。但八原告提出质疑,认为有个别的与实际住的并不一致,因此请求安排网络勘验庭现场勘验,获得法官准许。
  法官又当庭问刘先生:“你组织召集涉案活动是否收取报酬?是否将收报酬标准告知过全体原告?”“收取报酬。是从活动整个价格中赚取,剩下的钱就是我的,这个我没直接告诉原告。但有几个原告知道,他们以前跟我走过。”
  此说法让8名驴友十分诧异,他们均表示刘先生没告诉他们收取报酬的事。


虎啸备注:8264网站明确说明:AA活动是包括领队在内一起AA一切费用!领队不缴纳任何花费就是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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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4 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35 编辑

3、网站称只提供平台不担责


  据刘先生称,自己的帖子发到网站上,有无经过网站查证他并不知道,只要不违反版规就可以。而驴友们向网站追责称,刘先生的“发帖”行为就是对网站进行了告知,所以绿野网一定知道刘先生在召集活动,应该经过了审核。
  对此,“绿野视界”的代理人表示,网站仅提供发布平台,网友经实名认证后就可以发帖,对发帖不审核。对于刘先生的活动,网站并不参与,也没营利,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该活动在网页上显示为取消,活动并未成行,无证据表明原告通过我们网站参加活动。”
     “绿野视界”代理人还表示,网站的“公示帖”中列出了网站的规则和活动规则,驴友可以先将钱给网站,待活动结束后再把钱转给召集人。但是,这次驴友们直接将钱打给了活动召集人,并没有采纳网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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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4 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44 编辑

4、此类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
  驴友方认为,刘先生以个人身份在网上发了“召集帖”后,得到了驴友们的网上回应,并最终自发参团。即使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书面合同,但网上的帖子及活动的达成,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据了解,由于刘先生并不具有相关导游资质,该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及哪种合同类型,以及是否适用《旅游法》关于境外导游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有争议。
  庭审结束时,由于刘先生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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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4 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40 编辑

5、法官建议了解清楚再参团

  其实,并不只是此类案件遭遇这样的法律适用难题,像游学纠纷案、少儿课外活动纠纷案等受害人也陷入同样的窘境。
  记者了解到,对于个人或公司面向不特定第三人发起的、第三人自愿自发参加的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类等活动,目前我国尚无立法细分活动性质。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从业门槛低,甚至出现了坑蒙骗钱的情况。而类似的旅游纠纷案中,若因召集人无资质,判决合同无效,由其进行过错赔偿,又可能导致一大批正在履行合同产生诉讼,产生不公平。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势必造成不同的法官裁量不一,就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建议大家,目前在参加类似的活动前,应当对活动的性质、行程、形式、费用支出和出处以及自己的权利等有全面的了解,了解清楚再选择参团活动等,以免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纠纷,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到此案,鉴于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而此案的最终结果,无疑会成为此类案的一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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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14 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46 编辑

请大家各自发表看法!这类问题出现后怎么处理最好!此楼也用于公布法院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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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一米 AA跟商业要明显区分,只要是组织者不参与分摊费用的都是商业。当然自驾比较特殊,要考虑到汽车所有人的利益。 2014-5-9 13:41
  • shoutlz 可以AA、也可商业、也可双方约定,反对打擦边球、或挂羊头卖狗肉现象。 2014-5-8 12:06
  • 虎啸风吟 回复 shoutlz 对的 这实际是个诚信问题!心不正则难免出乱子 2014-5-9 09:30
  • 六道木 AA延伸到户外活动不光是费用均摊,行程、住宿团员都可以参与意见。商务活动要避免产生纠纷,还是签订文字合同,条目越详细越好。至于AA、还是商务,虎版已经说了,自己去鉴别吧。 2014-5-8 10:08
  • 虎啸风吟 回复 六道木 说的很对,事先考察要做好,签个协议有保证 2014-5-9 09:31
发表于 2014-5-7 22:14 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虎啸风吟 于 2014-5-7 22:15 编辑

占楼              https://bbs.8264.com/thread-1978155-1-1.html
发表于 2014-5-7 23:02 9 只看该作者
虎啸风吟 发表于 2014-5-7 22:13 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消息       去年,8名“驴友”参加了刘先生在绿野网上召集的AA制欧洲自驾 ... ...

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啊,现在法庭都修庭择日在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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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3:19 10 只看该作者
虎啸风吟 发表于 2014-5-7 22:13 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消息       去年,8名“驴友”参加了刘先生在绿野网上召集的AA制欧洲自驾 ... ...

活动召集者一般是外地人,无家无业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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