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温父母状告6名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一案,昨天一审有果。 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最后跟小温在一起的徐某,承担13%的责任,赔偿小温父母107519元;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165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徐某某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541元;驴友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去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跟随母亲一同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在发动浙江省史上最大规模民间救援力量全力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遗骸。今年3月27日,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行驴友徐某、吴某、李某、徐某某、陆某、姜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5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参加搜救的交通和误工等费用)。苍南法院于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昨天的法庭上,小温的母亲没有来旁听庭审结果。代理律师——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律师说,昨天早上小温母亲给他打了电话,说身体不舒服不能出庭。被告席上,坐着徐某、徐某某和吴某的代理律师,其他人没有到庭。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温正搭称,他和小温父母都有过心理准备,他们这方责任肯定要承担,但是承担75%的比例,感觉有点多。目前,小温父母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被告方责任较大的徐某和吴某没有任何表示,他们的代理律师称,是否上诉,还需要协商。 □见习记者 高寒潇 □本报记者 张银燕 □摄影记者 李 立 □制 图 陈万里 ■赔偿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小温父母】 责任 75% 判定原因:作为小温的监护人,小温父母应当知晓涉案户外活动存在风险,二人过于相信小温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是导致小温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徐某】 责任 13% 判定原因:在分队后,徐某一路多方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对小温的监护职责。然而,他在与小温迷路后夜宿峡谷时,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危险境况,将小温单独留在峡谷内,只身前往寻求救援,主观上有忽视小温的危险处境及过度相信小温个人户外生存能力的过错,应认定其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管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意外,徐某说:“我也觉得遗憾和难过。至于法院的判决,我首先是尊重这个结果,现在还没有其他想法。” 【吴某】 责任 8% 判定原因:吴某作为发起人,是该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对整个活动目标的有效实现有着基础性作用。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活动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吴某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在陌生且未知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徐某某】 责任 2% 判定原因:李某、徐某某在和徐某、小温走散之后,应该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他们面临的危险处境。李某、徐某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某只身携带小温置身于原始森林的危险环境之中,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是怎样算出的 1、死亡赔偿金;小温系非农业户口,以20年计算,确定为757020元。 2、丧葬费;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确定数额为20043.50元。上述两项合计777063.50元,按照责任比例,小温父母承担582797.50元,徐某承担101019元,吴某承担62165元,李某、徐某某各承担15541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为12500元,由徐某承担6500元,吴某承担4000元,李某、徐某某各承担1000元。 ■多方评说 通过QQ群组织活动 这根本没有保障 温州市登山协会会长、 温州市山地救援队队长 缪纯杰 在小温事件中,无论是组织方还是参与人员都应该引以为戒。 首先,组织单位和领队要具备一定资质。小温的案子中,成员间都是通过QQ群组织认识的,这根本没有保障。 要组织体育户外运动,需要成立户外俱乐部,要去主管部门体育局审核资质,体育部门批准后,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但现实中,真正走完这全套程序组织户外活动的团体很少。这时候,就要看有没有最基本的工商注册执照,否则出了事,连责任人都找不到。 而领队的资质,要查看他是否具有初级户外指导员资格,这是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布的,每年会有定期的培训。目前,在温有130余人具备此资质。 其次,从参与人员来说,要根据线路难度,对同伴的能力进行评估,继而做出判断是否要同行。如果觉得团队中,有成员不合适同行,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若其他人或者领队不同意,可以选择退出团队,以规避风险。 自我救助外 还应对他人进行救助 苍南法院民三庭庭长 章荣旻 本案是因驴友组合成的临时活动团队而引发的,成员间虽然事先并未就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活动过程中,均应相互关怀、同舟共济,尤其在发生危险时,除自我救助外,也应力所能及地对他人进行救助。活动的发起人相对其他成员来说,因在活动强度的选择,路线的设计、人员的确定、突发情况的应对等方面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同样对于安全注意等方面应担负更重的义务。 应强化风险意识 做好风险管理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 所长 杨建华教授 小温事件,我也比较关注,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是让人揪心、痛心的,因为都无法挽回小温的生命。 这个案子给我们留了很多的思考空间。除了大家都会想到的注意户外旅游安全等问题,我觉得,如何加强野外旅游的管理,不仅是野外旅游的组织者、发起者思考的问题,也是旅游地的相关社区、村镇以及管理部门的事情。 如果一些旅游地确有危险,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做好指示牌,对地形、地貌进行提醒、告示,强化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管理,最大程度保障野外旅游的安全。 今后可作为 驴友发生意外索赔判例 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宗正教授 这个案子的判决,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小温的父母肯定要承担责任。特别是他的母亲,当时带小温出去时,就应预见事情的危害性。 驴友索赔的案例,在我国出现的比较多,但是未成年人参加户外探险死亡,其家属提出索赔,这在我市乃至全国是第一案。此案虽然不是特别典型,但至少说明很多问题。接下来,我们会把这个案子引入课堂,让学生进行学习、讨论。此外,这个案子,可作为以后驴友发生意外索赔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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