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兜兜熊 于 2009-10-7 15:48 编辑 近日,一条题为《解一次小便被敲诈22000元———贵州旅游虎口脱险记》的帖子在国内各大网站和论坛上传播。今天,我通过谷歌搜索“小便被敲诈”获得大约39,000条查询结果。可以肯定,转载这个帖子的网站已经达到100多个。仅仅天涯社区,在五天之内该帖子的浏览人数就已经超过14万之众。现在,天涯社区的这个热门帖子已经被公关掉了。但是,帖子已经被广泛转载到其他网站,28号以后该新闻被《成都商报》和《贵阳晚报》报道之后,事件被迅速扩大。互联网上形成又一波转帖热潮。此条新闻的直接受众已经超过100万,间接受众放大三至五倍。为此,黔东南乃至贵州旅游业在一年内损失至少一百万元,贵州旅游的潜在形象受损不可估。 那么,没有办法了吗?面对如此危机,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怎么做呢? 当然有办法。危机中潜藏若干机遇。 首先我简述一下这个事件。一个重庆旅行社的团队到贵州黔东南苗族地区旅游,在某苗族村寨,大白天,该团的一个年轻人(20岁)在一户村民的吊脚楼(当地民居)的柱子边撒尿,旁边不远就有厕所他不进去。房子的主人,一个60岁左右的老人(主人)下楼指责他,被小伙子的坚决不认错的话语激怒后要按当地风俗“罚他三个120”,小伙子年轻气盛,竟然挥拳打了老人胸口上两拳。村里其他人看见了,很激愤,都来谴责年轻人,要他赔钱,有人提出要求赔偿6000元、12000元等数字,有人就提出了打两拳要赔两万的建议。于是,旅游团与当地村民产生了对峙,村民不让那个犯错的年轻人及其旅游车离开。旅游团报了警。派出所片警、所长来了,跟双边调解,建议村民少要赔一些。但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县公安局局长也来了。最终,在县公安局做通工作后,双方以2900元(有现场出警者说实际赔偿数额是1800元)结案,并由小伙子向那位老人道歉。但是,旅游团成员并不心服。回到家后,向贵州省有关部门投诉了,然后又在天涯社区等网站发布了上述帖子。在帖子中把“贵州之旅”形容为“虎口脱险”,称要求赔偿的村民为“土匪、强盗”,尤其是在标题中用错误的事实和逻辑关系诱导读者以赢得眼球、博取同情,所以此帖被广为转贴;文章产生了诋毁贵州旅游形象及苗族村民形象的恶劣影响。 这个年轻游客,首先犯了三重错误: 1、光天化日之下,在主人家吊脚楼房柱边撒尿。这不仅是从常理上来说不行,而且也已冒犯了当地风俗禁忌,是对当地住户和村民的不尊重。 2、主人出来批评他,他还把人打了。不是知错就改,反而变本加厉。 3、他打的还是老人。苗族人向来尊老!打老人,尤其不可饶恕。 村民们要求罚他赔钱,不是单纯地针对他撒尿在主人家的房子上,而且还包括打老人。发帖人“解一次小便被敲诈22000元”说法,混淆因果关系,编造事实。如果按照当地风俗对他的行为进行罚款,罚“三个120”,即120斤米、120斤肉、120斤酒,意思是犯了错误的人用此罚金请全村人吃顿“赔礼饭”,此事便算了结,双方便不再计较。而主人家本人并不独自享用这笔罚金,主人家需要拿出这笔钱去市场采购所需的“三个120”来,支出不够的由主人家自己垫付,然后喊全村所有人来吃,以消除“不利影响”。这个风俗习惯不仅仅是惩罚犯错人,还有教育村民成员、传承良好风气的作用。 贵州便民网有报道说《“撒尿事件”为贵州旅游丢脸,引起各方重视》。我们认为:“贵州旅游”并没有因此输理,相反,这是一个难得的舆论契机。贵州省及黔东南州旅游部门,本应该抓住机遇联系热门媒体宣传当地旅游的正面形象,并且趁势介绍当地民风民俗和禁忌,欢迎游客到黔东南旅游体验。相信,绝大多数受众都乐于接受这种基于鲜活案例的正面传播。同时结合其他媒体展开正面立体宣传,使贵州旅游更加出名、有吸引力。可是,黔东南州旅游部门为了挽回形象受损,退还了该游客2900元钱。旅游景区及景区的人们,应该热情接待八方游客,让他们高高兴兴地来,快快乐乐地走。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在这方面做出保障,但是,不是颠倒黑白。颠倒黑白不说,如果只是如此处理,肯定于事无补,于贵州形象无补。 旅游业是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柱产业,近年来红红火火、态势喜人,同时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由于风俗习惯的原因发生矛盾的事情常有,出现负面新闻也十分正常,关键是如何做好危机公关,变“危机”为“机遇”。 =============================== 附注:我保证我不是贵州人,不是本位主义。我的一个朋友参与了出警,全面了解了网上的消息后,我跟他核实了一些基本事实。 |
关于游客反映与调查结果的出入情况 (一)投诉件中提到的一名男孩及一名女孩的情况:经向目击群众调查了解,上厕所的是一名24岁左右的女青年,在张服塘一楼第二间房门前解手的人是26岁左右的男青年。 (二)投诉信中反映到“100余村民手持棍棒镰刀将车团团围住”情况:经调查核实,当天该村村民张银海家的小儿子张九银考取学校,村民前去祝贺吃酒,不是因此纠纷而聚集,村民根本没持任何凶器。只有当事人张服塘当时与旅客扯打时,曾持有一把铁锹,但没伤着人。根据当时村干、民警及其他目击者证实,现场约有30-40名围观的村民。 (三)投诉件中反映的出警时间的情况:经台江县公安局核实,公安局指挥中心系统反映的报警时间是“2009年8月23日13时53分”。出警时间:由于革一乡派出所所长潘金保驾车去台盘乡加油(革一乡无加油站),准备到另一个村去调查案件,导致所里无其他车辆。民警张定辉接处警后,及时乘坐过路中巴车到达第一现场,时间是14时20分左右(现场距派出所10公里)。这从路程和等候、乘坐中巴车到达事发现场计算时间,是符合现实(情理)要求的。革一乡派出所指派民警张定辉赴第一现场处理“大约过了40分钟”(原投诉件语言),潘金保所长驾车至现场,计算加油时间和约23公里行程(县级公路,坡陡弯多,车速较慢)在内,时间上也是符合情理的。革一乡派出所处理不下事件后,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大约又过了40分钟”(原投诉件语言),县公安局杨林副局长等干警驾车到达现场处理,北方村距离台江县城约46公里(23公里属于国道,23公里属于县道,坡陡弯多),驾车行走40分钟左右也是合乎实际的。县公安局在处置此事件时,出警是很及时的,游客反映的“我们在这儿已被扣押近5小时了”,其实都是双方协商不一致拖延的时间。 (四)投诉件中反映的“旅游局的人一直没有来”的情况:经调查,8月23日,县旅游局的座机电话和全局干部职工的移动电话都没有接到任何旅游投诉电话,所以没有派人前去现场处置。过后,县旅游局去电信局查询,也没有有效的电话被叫记录,因此无法证明游客拨打过旅游投诉电话。另外,县旅游局还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黔东南州旅游局咨询,被告知州局在8月23日也未接到任何旅游投诉电话。而且,游客反映的情况也没有明确指出拨打旅游投诉电话的时间以及接电话人的姓名等信息,故无法证实游客拨打过旅游投诉电话的真实性。 (五)投诉信中反映到“车上的老人、妇女、小孩都被吓哭了,甚至有的妇女、小孩还跪着向村民求情……”情况:据调查核实,村民只是说,在事情处理完毕之前,车辆不能离开,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当时,其余游客在车上将窗帘拉上,只有驾驶员、导游、当事人等七、八人到车外与群众交涉,谈不上轮到妇女、小孩来求情。 (六)投诉信中提到收钱没给收条的情况:当时,公安人员做通当事人双方思想工作后,双方同意按破坏当地苗族民风民俗“三个120”标准来处理,当事人张服塘与撒尿游客扯打时,称其手被扭伤而另要求支付800元作为医药费等费用,两项共计2900元。处警民警曾征求游客意见,问当事游客是否同意这一调处结果,如果不同意就及时立案调查,按法律程序来处理。在场的大部分游客就说:“好的,就按你们去与村民达成这一结果处理,谢谢你们了。”等民警去接他们的钱,拿去兑现给村民后,游客们未等到拿收条,急急忙忙上车走了。现在,收据还保存在革一乡派出所里,根本不存在“收钱没给收条”的问题。 此帖为转帖. |
关于事件处置情况的几点补充说明 (一)原发帖人将此事定为“敲诈”事件,在网上发帖。这种说法依据不充分 理由是:1.关于2900元的赔偿问题。游客缴纳2900元,是因为他情急之下在不该小便的地方小便后,因不了解民风民俗而没有赔礼道歉、还动手打人的结果。这个2900元,包含着两个内容:一个是对张服塘的医药费赔偿,共800元;另一个是对破坏当地风俗习惯的赔偿,共2100元。因为,在现今的苗族社会中,除了法律规定外,还用一种“榔”的社会组织形式来管理村寨的乡规民约、社会治安等问题,专门针对那些不讲文明道德、违背民族风俗习惯的人,以维护本区域或村寨内苗族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达到共同遵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区域或一个村寨共同制定的一种具有权威和约束力的规章活动。谁违背了这种“榔”规,谁便遭到苗族风俗“三个120(120斤肉、120斤酒、120斤米)”的标准来赔偿,寨子上再组织全寨人去吃,以此告知和教育未违背犯事的人共同恪守、不再犯事。事件中的游客在张服塘家的生活区一楼门边小便,又动手打张服塘,是游客不讲文明卫生和道德礼仪、违背当地民风又不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张服塘赔礼道歉导致被赔偿。村民们的目的出于维护本族的风俗,不是有意敲诈游客。 2.关于2900元赔偿给付问题:2900元赔偿给付,是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达成的协议。这个时候,游客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保护之下,村民也没有手持棍棒等行为,不存在威胁等情形,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结果(处理后当事人还与民警握手言谢),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相反,如是在民警未到场的情况下作出赔偿,则有可能存在敲诈情形。 3.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两名男游客跟随女游客去厕所,在女游客进入厕所后,他们未返回等待或另寻其他厕所,而是继续前行,进入属于张服塘家生活区域的通道内,在一楼房间特征鲜明、明显不属于厕所范畴的房间门前小便,是一种不良行为,是各个民族所不允许的。可以说,游客明知该处不属于小便场所而随意小便,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有辱他人的人格,同时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善良风俗,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的规定,游客应当向张服塘进行赔偿。 此帖为转帖。 |
俺弱弱滴问一声 楼主你有没有被“公关”?;P 别的不讲 单讲一个外地旅游者敢随便殴打一个当地人吗?更何况是一个老年人(此类人群最容易被碰瓷)。至于作者所谓的朋友参与出警,在法律上这就叫“相关人员”, ...amico 发表于 2009-10-8 19:42 [url=https://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089651&ptid=273731][img]https://bb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