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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安全讨论----以案说法之滑雪障碍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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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1:24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5-9-22 11:26 编辑

以案说法之滑雪障碍物事故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日,史前往北京某滑雪公司经营的滑雪场进行滑雪。同日11时左右,史某在中级雪道进行滑雪,在其滑过弯道后撞到北京某滑雪公司设置在雪道上的绳索,导致其受伤。事后,史某经北京市某县级县医院诊断为右腋窝外伤,大结节可疑骨折,建议转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2012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史某因右腋下皮肤裂伤、右腋下神经肌腱血管损伤、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行右腋部开放性损伤清创探查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术,花医疗费11276.57元。

  史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经委托,北京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史某因外伤致右腋部损伤现遗留情况不构成伤残;其因此次外伤的营养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30-150日、误工期为180-365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史某提供的证人李×、王×出庭作证。证人李×证实,雪道弯向朝左,绳子拴在雪道外侧的柱子上,雪道宽8、9米,绳子占4、5米,其发现史某受伤时身旁有两道绳子,弯道上没有提示;证人王×证实,雪道是左向的弯道,雪道右面有水泥柱子,绳子横向拴在上面,绳子占雪道宽度的一半,没有见到警示牌。现北京某滑雪公司对史岩受伤一事表示认可,其提出事故发生时设置有提示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史某要求北京某滑雪公司赔偿医疗费11274.07元、护理费4716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34528元、交通费1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201117.07元。


法院判决:

  北京某滑雪公司赔偿史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十万八千一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律师点评: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北京某滑雪公司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根据中国滑雪协会制定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滑雪场应当在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地段设置安全网,在某些场合也可用视觉效果强的绳索、条带等物品进行警示阻拦。同时滑雪道表面不得有裸露的土石、树桩、杂物等一切障碍物,不能给滑雪者滑行形成危险。同时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滑雪场应当在必要的地点设置提醒注意危险警告的“注意标识”。

  本案中,通过两证人的描述可以得知,导致原告史某受伤的绳索占到了雪道近一半的宽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滑行,给滑雪者形成了危险,则该绳索应当认定为障碍物,且滑雪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该障碍物设置了提示注意危险的提示牌。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故最终法院认定滑雪场承担了主要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若滑雪场在弯道处设置的绳索目的是为了阻拦滑雪者冲出雪道,且该条绳索视觉效果强,并未侵占雪道,滑雪者因个人原因撞上绳索受伤则应由滑雪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所律师建议滑雪场在弯道等危险地段应严格按照《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网或防护垫,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语,以此来避免伤害事故发生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在此提醒各位滑雪爱好者,一定要留意滑雪场设置的各类安全警示标语,做到危险地段心中有数,安全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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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1:26 2 只看该作者
欢迎各位雪友留言交流看法提出问题
发表于 2015-9-22 12:13 3 只看该作者
北京天酬律师 发表于 2015-9-22 11:24 以案说法之滑雪障碍物事故

支持好活动;;
1人点评 收起
发表于 2015-9-22 12:56 4 只看该作者
473633169 发表于 2015-9-2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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