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自网络) 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逐渐风靡的同时,也带来居高不下的事故发生率,遇难者家属往往会诉诸法律要求活动发起人及同行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但由于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AA制的户外活动,一旦引发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参加者自负。并从组织者、参与者、户外活动性质、整个户外行业的发展等四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与说明。 论点一:从组织者角度来看,组织者在活动中付出很多,没有赢利,从公平的角度讲,不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在AA制的活动中,网友认为领队只是一个善良的组织者,户外俱乐部只是一个给大家交流的平台,无论是领队也好,组织者也好,他们只是比普通队员多了份热情及热心,没有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完全的义务为人民服务,如果队伍中一旦出事,还要让他们来承担所谓的责任,还有谁能义务的去做组织者呢?换位思考一下,这样对组织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组织者不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盈利,而且还要去联系各个方面,付出更多。在这点上,一位没留名的网友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在AA形式的户外活动中,组织者和参与者支付的直接活动费用是一样的,但组织者还会支付一些额外的间接的费用和代价: 1、电话费、交通费等联络费用; 2、组织者通常都是老手,提供的公用物资(常见的如:炉头、帐篷、炊具等)比一般参与者更多,但这些物资往往并未计入活动费用; 3、组织者组织活动,以及活动中、活动后,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体力和精力; 4、组织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在前开路的人,自然风险要更大),和更多的责任(道义上的责任) 所以,从公平的角度,从付出与得到对等的角度看,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是组织者为参与者承担较小的责任;参与者为组织者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并没有因较多的付出,而要求参与者支付较多的费用,可以看作是:组织者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那么,组织者与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无论个人组织的AA还是俱乐部的AA活动,只要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欺诈、强迫和假冒伪劣现象,那么这种形式的户外活动就是正常的,应该按照组织者制定的规则办事,认可这个规则就参与,不认可就放弃。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各地判决相当“任性” 河南一位小伙登山途中意外身亡,家属将组织者和同行的其他队友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 论点二:从参加者角度来看,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AA制户外活动都是大家自愿参加的,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网友石头还认为,就算是俱乐部或者领队收取了费用,二者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也不足证明俱乐部需要对参加者负责。例如,大家包车去某地玩,但是不幸在山上发生了意外,车子在山下等着,同样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难道这个还要旅游公司负责吗?而发生意外的时间显然也是在车子的租赁时间内! 此外,还有一些网友还认为,如果俱乐部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到了自己应做的,而每位队员或是在出行前,不对本次线路,活动内容,活动性质,及自身条件做个详细分析,只是一味的依赖于领队和组织者,或是在活动中,不服从甚至根本就不听从领队的安排,那发生事故,参加者就要自负责任! 论点三,从活动性质来看,既然是AA制活动,那责任也应该AA 目前的户外活动多采取AA制度形式。网友认为,AA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平等支付金钱基础上的一种公平制度。它的精神和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同、利益与风险相同,付出与得到相同,所以,承担的责任也应相同。网友ms指出,AA制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大家自愿自由参加的活动,组织者只是发个帖子,感兴趣的自己参加,没有俱乐部,完全是AA制、个人自由组合,风险也就由各人自己承担! 论点四,从整个户外行业的发展来看,责任自负,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一些网友很赞成现在流行的自助方式,认为所谓安全,归根结底还是个人的事情。既然是AA制,拿钱的时候都想着自己,出了事想到组织者,这样下去,一方面,所有的组织者都赔得清家荡产,没有人再愿意组织活动。另一方面,户外运动必然走向有偿化,所谓的驴友相约根本不够资格参加户外活动。这将堵了很多人进入户外的门路。两方面都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 免责协议在法律层面的有效性如何? 为了尽量避免事后纠纷,很多驴友出发前都会签免责协议。这也是这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南宁骆某7.9案”中,法院一审判定自行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过在二审中又撤销一审判决。在2007年的“北京灵山夏子”案件中,法院判决发起人无过错。 律师解读:财产可以免责,但是人身伤害是不可以免责的。但因为很多户外活动都采取AA制,所以责任的认定就要看情况了。关键在于发起人本身是否有责任,如果有,签了免责条款,还是得承担相应责任。 准备工作要做足 组织活动前,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由专业领队事先进行线路勘探。活动发起人应当诚信公布组织者自身情况,登记完善每个报名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出行线路和时间。 而活动参与者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去挑战身体极限,并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务必给自己买份户外保险。此外,途中小伙伴还应互相帮助,多关心他人,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