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撞击安全网杆受伤事故分析 基本事实: 2013年2月17日,初某到秦皇岛某滑雪场内滑雪,其在滑雪场中高级水平雪道滑雪时,头部撞到安全网外的照明灯杆受伤。初某于受伤当日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外伤,双侧额颜硬膜下出血,左侧脑脊液耳漏”。2013年8月17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初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秦皇岛某滑雪场在其场地有明显的标志注明安全警示、注意事项,在索道杆上也捆绑了初学者禁止上行、初学者禁止乘坐索道的警示标志,同时雪场广播滚动播放注意事项。同时,导致初某头部撞伤的安全网松垮,照明灯杆未包裹防撞设施。 初某要求雪场赔偿其医疗费91991.53元,法医鉴定费800元,误工费31313元,护理费5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46446元,交通费2264元,营养费5000元,住宿费12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共计208178.53元。 法院判决: 秦皇岛某滑雪场赔偿初某各项损失共计53450.44元。 天酬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及初某主张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本案中,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滑雪场索道上对初级滑雪者有禁行标志的情况下,仍然由初级滑雪场到中、高级滑雪场滑雪,并摔倒撞伤头部,故初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滑雪场所做拦网松懈,以及灯杆没有外包保护,是初某受伤的另一个原因,故滑雪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在核算初某的实际损失后,判决初某及滑雪场以7:3的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在此再次提醒滑雪者,滑雪很刺激,但是安全更重要,一定要选择和自己水平相当的雪道进行滑行,切勿越级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