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滑雪者碰撞事故 基本事实: 2014年2月12日中午,张某在云岗滑雪场滑雪,在滑雪过程中,被于某撞伤。张某报警后,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247.92元,并造成张某误工。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47.92元(其中医疗费247.92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于某未出席庭审,该案件缺席审判。 法院判决: 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三百九十八元六角四分。 天酬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于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于某在滑雪过程中将张某撞倒后,致张某受伤,其对张某因伤所受损失应承担责任。由于本案属于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承担赔礼道歉,故张某要求于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张某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最终法院依据张某提交的证据酌定判决于某赔偿张某该数目的损失。 此案争议标的较小,但也给雪友们一个提示,出了事故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