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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以案说法之单板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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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0:27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6-1-29 10:37 编辑

以案说法之单板死亡事故

基本事实:

  李某(男,1991610日出生)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之子,无配偶,无子女,城镇户口,生前为某旅游学院在校大学生。20121123日中午,因没有课程安排,李某与同学到被告滑雪公司滑雪场滑雪。

  下午330分许,李某在雪道滑雪过程中摔倒。其同学与滑雪公司滑雪场现场工作人员将其进行了转移,并通过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承德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1)、原发性脑干损伤;2)、脑挫裂伤;3)、硬膜下血肿(额颞顶(右))、4)、脑疝、5)、头部软组织损伤。当日修正诊断中增加了6)、乙状窦、上矢状窦破裂出血;7)、创伤性脑梗塞(颞枕(右))两项诊断。治疗过程中,根据李某每日的病情变化,增加补充诊断:双肺肺炎;高钠高氯血症;低钾血症;呼吸循环衰竭。

  2012124835分,李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救治李某在承德市中心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总额为87405.20元。其中,滑雪公司垫付医疗费20000.00元,剩余部分为旅游学院垫付。旅游学院还免费为李某家属提供了食宿。另查明,被告滑雪公司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粘贴了游客须知、安全规则、温馨提示等安全性提示。被告滑雪公司还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李某父母认为,李某受伤致死原因是在没有第三人损害和自身在滑雪过程中没有故意和过失致自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由于滑雪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雪面已融化结冰的雪道、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才导致李某受伤死亡的。

  滑雪场提供了现场照片等用于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朋友提供口供称雪道有结冰现象。

  李某父母要求滑雪场及旅游学院赔偿医疗费87405.20元,丧葬费19771.00元、死亡赔偿金4108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法院判决:

  滑雪度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父母人民币195315.5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410860.00元与丧葬费19771.00元之和乘以50%,扣减已支付的费用200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天酬律师点评:

  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明知滑雪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情况下,在初次滑雪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导致李某死亡的主因是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护具以及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综合各方面因素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法院将李某的死亡责任按照雪场过错及李某自身过错划分为五五分。

  李某父母主张的医疗费87405.20元,该费用不是李某父母支出的,其对此不享有债权,故法院对该部分不予支持。李某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李某父母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被告滑雪公司的过错程度、除门票收入外无其他获利、李某受害的方式等情形,并考虑李某伤后被告对其积极救治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不宜过重加重被告滑雪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李某父母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在此提醒各位滑雪爱好者,在滑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佩戴安全护具,切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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