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介绍——上海周边最近的一条户外线路,
——江浙沪地区最便捷的徒步山道,
——长三角性价比最高的景观路线, ——新老驴友都适合的健身拉练线,
轰轰烈烈的灵树拉练,让我们再次相会!
【路线简介】灵树线:灵岩山---白马涧---花山---贺九岭---鹿山---皇冠山---大阳山---树山。全程在18公里左右,有1000米左右的爬升。
虽然苏州的山不高,但每座小山都要爬升、下降,再爬升、下降,各种路况差不多都包含了外线的踣况,因此不仅吸引了苏锡常附近爬山人,同时也吸引了周边上海、南京等长三角一带的驴友。
天高气爽的时节,行者无疆户外上海俱乐部将再次组织一次痛快的灵树穿越,而这也是16年的最后一期,错过就是一年,小伙伴们安排好时间一定要跟上!
顺便唠叨下,晚聚的常回家老土灶,也非常让人期待!
【活动时间】2016年10月29日上午7点到晚10点
【上海集合地点】人民广场地铁一号口集合
【交通方式】包车前往 【活动人数】16人成行 【活动类型】徒步、登山 【行程安排】 10月28日早7点出发,包车前往苏州木渎镇灵岩山。 9:30左右到达灵岩山,10分钟准备后开始登山。 灵岩山脚(9点40)—龙池景区(11点30)—花山(12点30)—贺九岭(13点30)—鹿山(14点)—大 阳山顶(15点30)—树山(17点) 18点回苏州市区腐败(费用AA,50元左右),20点回程,10点左右回到人民广场。
【活动联系人】夜色 电话 18651823288 QQ45172888 微信z186518
【活动QQ群】429851223(欢迎加群交流)
【人员要求】一定的体能和户外能力,身体健康,无心脑血管等不适合户外运动的疾病,独立热心,有好的团队精神。 【活动强度】3 【活动难度】2 【人文指数】3 【风光等级】4
【装备要求】背包、登山鞋、水壶、护膝,登山杖等
【公用装备】GPS、对讲机、急救药、版旗等
【路餐计划】中午路餐一顿,水1L左右,龙池景区有简单食品购买 费用装备【活动费用】100元,含来回苏州包车费、师傅餐费补贴、户外保险、领队补贴,不含可能发生的10元门票。预收100元,活动参加者如果因故无法成行,提前1周可以退款,一周内可以找人填坑,无人填坑将扣除定金。因发起人特殊原因活动不能成行,全额退还定金。
费用建议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微信号z186518,支付宝账户 zcr770919@163.com。
如果以上账户不方便,再考虑银行转账,交通银行账户622 260 021 001 531 1619(南京天津新村支行 ) 张春荣(夜色)。
【特别说明】此次活动如有困难无法坚持,中途可以提前撤退。
撤退点说明如下: A.龙池景区----公交车333 B.花山---公交车333 C.皇冠山(兰凤寺)公交车332/335 D.太湖大道新民村站台公交车333/ 44/快3,电车1号线 E.树山公交车316/321 【注意事项】 1、参加者需年满18周岁(未成年须有家长陪同),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精神病等病史。 2、户外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及不确定因素,参加者须尊重领队的安排,包括更改行程和线路;领队有权拒绝或劝退不符合条件的队员。活动中请注意安全,听从领队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3、注意环保,爱护环境,尽量不破坏当地植被、严禁猎杀野生动物。 4、因路途较长,行车情况难以确定,如发生堵车、抛锚、迷路等意外情况,请大家谅解,并能同心协力解决。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参加者应根据自身的状况作出是否参加活动的决定,并应对自己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加活动往返交通途中和活动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但对于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乃至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身体损伤、后遗症等,以及事件伴随的经济损失,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3、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免责声明,即视为参加者(包括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免责条款,本免责条款自动生效;否则,请终止报名参加,已报名的参加者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本次活动; 4、从活动开始算起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同意并承认如下"免责协议"(或者凡报名者必须发站悄悄给约伴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同意“免责协议”内容)。
【免责协议】 一、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并在“西祠AA户外”论坛约伴,自由结合,组队前往;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 二、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已经了解本帖《风险提示》的各项风险内容及懂得应该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带来的危险,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等等。 三、出发前,本人已经了解、掌握了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应该采取的减轻和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活动过程中遇到危险,相信团队中其他所有成员均会尽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伤害的产生时,本人不向其他成员主张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伤害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故意所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