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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沪宁苏驴友召集-周六灵树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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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5:23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8264户外保险频道

轻装徒步

  • 开始时间:2017-08-05 至 2017-08-05 商定
  • 活动地点:苏州
  • 集合地点:木渎镇
  • 性别别: 不限
  • 活动性质: AA
  • 报名截止:2017-08-04
8 报名人数 12 剩余名额
8 人 通过 查看通过人员
  • 夜色-无边

行程介绍

​惊爆长三角,行者无疆户外沪宁苏驴友大集结,痛痛快快穿灵树,来一场大汗淋漓的奔走!

鳌太狼塔,乌孙,博格达贡嘎,巴丹吉林四姑娘山。。。 。。。

各种线路徒步登山的小伙伴,赶紧跟上来!


【路线简介】

灵树线:灵岩山---白马涧---花山---贺九岭---鹿山---皇冠山---大阳山---树山,全程在18公里左右,有1000米左右的爬升。

虽然苏州的山不高,但每座小山都要爬升、下降,再爬升、下降,各种路况差不多都包含了外线的踣况,因此吸引了苏州本地爬山人,同时也吸引了周边上海南京无锡扬州等地的驴友。

【活动时间】2017年8月5日
【南京集合地点】中华门地铁2号口右拐50米公交站台上午7点20

【上海集合地点】上海体育馆地铁站1号4号线6号出口右拐东亚体育中心门口8点

【苏州集合地点】苏州木渎镇灵岩山大门口10点

【交通方式】包车前往
【活动人数】不限
【活动类型】徒步、登山

【行程安排】

周六上午各路人马出发,10点左右苏州木渎镇灵岩山大门口集合。
10:30开始登山。

灵岩山脚(10点30)—龙池景区(12点30)—花山(13点30)—贺九岭(14点30)—鹿山(15点)—大阳山顶(16点30)—树山(18点)—戈家坞停车场(18点40)

19点返程。

【活动联系人】夜色 电话 18651823288 QQ45172888 微信z186518

【报名方式】联系夜色,加入微信群

【人员要求】一定的体能和户外能力,身体健康,独立热心,有好的团队精神。
【活动强度】3
【活动难度】2
【人文指数】3
【风光等级】4

费用装备

【装备要求】小背包登山鞋水壶、护膝,登山杖

【路餐计划】中午路餐一顿,水2L左右

【活动费用】无。如果选择包车,费用100元左右,含往返交通全部费用。

【特别说明】

1、夏季高温,务必注意防暑,备足饮水和防暑药物。

2、此次活动如有困难无法坚持,中途可以提前撤退。
撤退点说明如下(仅供参考,公交线路或有调整):
A.龙池景区----公交车333
B.花山---公交车333
C.皇冠山(兰凤寺)公交车332/335
D.太湖大道新民村站台公交车333/ 44/快3,电车1号线
E.树山公交车316/321


【注意事项】
1、参加者需年满18周岁(未成年须有家长陪同),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精神病等病史。
2、户外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及不确定因素,参加者须尊重领队的安排,包括更改行程和线路;领队有权拒绝或劝退不符合条件的队员。活动中请注意安全,听从领队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3、注意环保,爱护环境,尽量不破坏当地植被、严禁猎杀野生动物。
4、因路途较长,行车情况难以确定,如发生堵车、抛锚、迷路等意外情况,请大家谅解,并能同心协力解决。

【风险提示】
1、本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参加者应根据自身的状况作出是否参加活动的决定,并应对自己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加活动往返交通途中和活动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但对于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乃至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身体损伤、后遗症等,以及事件伴随的经济损失,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3、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免责声明,即视为参加者(包括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免责条款,本免责条款自动生效;否则,请终止报名参加,已报名的参加者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本次活动;
4、从活动开始算起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同意并承认如下"免责协议"(或者凡报名者必须发站悄悄给约伴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同意“免责协议”内容)。

【免责协议】
一、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并在“西祠AA户外”论坛约伴,自由结合,组队前往;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
二、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已经了解本帖《风险提示》的各项风险内容及懂得应该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带来的危险,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等等。
三、出发前,本人已经了解、掌握了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应该采取的减轻和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活动过程中遇到危险,相信团队中其他所有成员均会尽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伤害的产生时,本人不向其他成员主张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伤害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故意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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