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14832

主题

74岁老人羽毛球赛中被击伤,法院判不赔?

[复制链接] 查看:5195 | 回复:5
发表于 2021-1-22 21:51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文 | 张祥伟 律师   编 | 体育保


导  语


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施行,将对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文体活动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1176条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



法律有新规,运动有风险





近日,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在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友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随后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


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后宋先生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8570余元。


1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便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



那么,明明是被“打”受伤了的宋先生为什么看似非常“正当”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了呢?难道是新的《民法典》生效后,就减少对权益人的保护了?


不要胡乱猜疑!新《民法典》生效,热爱运动的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注意以下这些细节:


参与者免责,组织者尽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的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冒险”条款可简要概括为“参与者免责,组织者尽责”,具体解读分析如下:


01左中括号参与者原则上免责左中括号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参加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原则上不能要求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一般的文体活动中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





具体在开篇的北京朝阳法院审判案例中的体现就是,宋先生所参与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而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故球友周先生虽出球打伤宋先生,但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


该免责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行为具有一定风险:
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二、受害人明知且自愿:
即受害人对从事行为的危险和损害的可能性具有预见或认知,但仅限于能够预见危险,自愿承担危险,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允许其他参与人有意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三、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二次审议稿对此表述为“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在此后的审议稿及正式稿中调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将自甘冒险的免责情形明确限定在文体活动中,而非一切社会活动。

02

左中括号

参与者故意的除外

左中括号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自甘冒险的免责也并非绝对的。

若参与者实施的损害行为系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或者加害行为超出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危险程度、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则不发生免责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不应包括文体活动规则范围内容允许的“故意”。

比如:在拳击比赛中,参与者的本就是通过出拳击打指定部位得分获胜的,每一次击打行为当然是出于故意,但因是在拳击规则范围内,因此,就不能认定为此处的“故意”。




但超出比赛规则允许范围外的击打行为则应认定为“故意”,如击打禁区、违规动作等。例如开篇案例中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3左中括号组织者尽安保责任左中括号

北京朝阳法院的案例主要是体现“参与者免责”,但条文后半部分的“组织者尽责”意义也非常重大。





对于组织者而言,条文后半段既是对组织者提供安全保障责任的要求,也是当组织者已尽责时的责任豁免依据。

实务操作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尤其是其管理、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自律要求等,如果符合相应要求,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活动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组织者是否尽到安保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比如受害人一方主张活动组织者、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则要对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其他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则要对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


“自甘冒险”的影响


促进文体活动开展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也不利于社会各方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

由此,将“自甘冒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大家的健身热情。


明确组织者责任界限

现在很多人喜欢组团游玩、探险,参与体育活动,文体设施、场地也在不断增加完善,有了明文规定,可以很大程度提高组织者的组织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保护参与者合法利益,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从而有利于体育活动的积极开展。


提高参与者防护、保险意识

“自甘冒险”关键还是在于文体活动中“损害自负”规则的正式确立,要求参与者提高在文体活动过程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损害发生几率。

但常言道:“拳脚不长眼”,文体活动中损害难免会发生,为避免在身体遭罪时钱包跟着减肥,提前选购体育保险将会成为未来文体活动中会被普遍采取的明智之举。

发表于 2021-1-24 16:42 2 只看该作者
两个老头打球,甲打不过乙,被13:0,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对手剃光头,甲感到被剃光头太难看,认为乙在羞辱他,气得突发脑溢血死亡。怎么判呢
1人点评 收起
  • carl66 不是说了吗这叫自甘冒险,既然参加比赛就有可能惨败啊有心里准备。除非有证据表明对方老头得意忘形在羞辱同时还说漏了嘴,不仅给他剃光头还经常给他戴绿帽,然后被气到脑溢血死了。那么就符合(故意)和(重大过失) ... 2021-1-24 17:06
发表于 2021-1-24 17:06 3 只看该作者
武装派大星 发表于 2021-1-24 16:42 两个老头打球,甲打不过乙,被13:0,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对手剃光头,甲感到被剃光头太难看,认为乙在羞辱他,气得突发脑溢血 ...

不是说了吗这叫自甘冒险,既然参加比赛就有可能惨败啊有心里准备。除非有证据表明对方老头得意忘形在羞辱同时还说漏了嘴,不仅给他剃光头还经常给他戴绿帽,然后被气到脑溢血死了。那么就符合(故意)和(重大过失)违反公序良俗,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发表于 2021-1-25 09:19 4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确切定义是什么?个人不太了解,但感觉这个法律条文还是模糊的。文体活动是否仅限定在固定场地、有明确规则的活动?普通约伴的户外活动是否文体活动?有组织者组织的各种户外比赛是否文体活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对阵一方是电影中的武林高手,用羽毛球当作兵器呢?当然这是个笑话。
1人点评 收起
  • 放飞心情AA 新的法律实施之后出来的司法解释,就是所谓的“打补丁”,也就是对这些法律实施后的补充和完善。 2021-1-25 15:40
发表于 2021-1-25 15:40 5 只看该作者
2186 发表于 2021-1-25 09:19 什么是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确切定义是什么?个人不太了解,但感觉这个法律条文还是模糊的。文体活动是否仅限定在固定场地、有明 ...

新的法律实施之后出来的司法解释,就是所谓的“打补丁”,也就是对这些法律实施后的补充和完善。
发表于 2021-1-31 19:29 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玩意羽毛球双打中,同伴故意一拍子打在脑袋上,导致脑出血。有意无意咋判定?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